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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法律注释/入出国及移民法/第38条-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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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国及移民法
中华民国(台湾)法律
第38条-4

2015年2月4日公布,2015年2月5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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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条-4[1]
在临时拘留期限届满之前,以及是否需要继续实施拘留处罚时,移民署应在期限届满前5天内,将理由提交法院申请延长拘留期限。
如果被拘留者的护照或旅行证件在继续拘留期限届满前遗失、失效且未更换,或重新签发或延长,以及在任何需要继续实施拘留处罚的情况下,移民署应在期限届满前5天内,将理由提交法院申请延长拘留期限。
继续拘留期限自临时拘留期限届满之日起不得超过四十五(45)天;延长拘留期限自继续拘留期限届满之日起不得超过四十(40)天。

维基教科书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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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入出国及移民法". 移民署 (台湾). 2015-04-30. 检索日期2017-01-08.
华夏公益教科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