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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法律注释/移民法/第38-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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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法
中华民国(台湾)法律
第 38-6 条

2015-02-04 公布增订,自 2015-02-05 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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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6 条[1]
应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拘留者临时拘留令、替代拘留措施和强制遣返。 国家移民署还应使用被拘留者熟悉的语言,说明做出决定的理由、申诉的途径和方法、拘留期限、相关部门和其他相关规定。 应在二十四(24)小时内将拘留决定通知被拘留者原籍国驻台湾大使馆或领事馆。

维基教科书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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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移民法". 移民署(台湾). 2015-04-30. 检索于 2017-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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