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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釋/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8-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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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及移民法
中華民國(臺灣)法律
第 38-7 條

2015-02-04 公布,2015-02-05 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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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7 條[1]
在移民署執行臨時拘留令後,或因法院許可繼續或延長拘留而不再有效、不必要或可反駁,則應撤銷臨時拘留令並釋放被拘留者。
如果依據第 38-1 條第 1 款撤銷臨時拘留令的外國人,或被終止臨時拘留的被拘留人,違反第 38-1 條第 2 款的拘留條件,移民署可以沒收保釋金。
當依據第 1 款許可執行強制驅逐被拘留者,以及依據法院命令繼續或延長拘留時,移民署應立即提供原始裁決的信息。

維基教科書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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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入出國及移民法". 移民署 (臺灣). 2015-04-30. 取自 2017-01-08.
华夏公益教科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