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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法律注释/移民法/第38-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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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法
中华民国(台湾)法律
第 38-8 条

2015-02-04 公布增订,自 2015-02-05 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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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8 条[1]
对于根据第 38-1 条第 1 款撤销临时拘留的外籍人士,或根据前款第 1 款终止或中止临时拘留的被拘留者,如果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移民署可对他/她进行临时拘留,如果强制遣返令难以执行或不切实际。在上述拘留期满前,可向法院申请延长拘留时间。
  1. 违反了第 38-1 条第 2 款规定的拘留条件;
  2. 终止或中止临时拘留的原因不再有效。
前款所述外籍人士重复拘留的时间应计入同一案件的拘留时间,累计不得超过 100 天。

维基教科书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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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移民法". 移民署 (台湾). 2015-04-30. Retrieved 2017-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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