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法律注释/国籍法/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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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1]
-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对中华民国有特殊贡献,但不符合第三条各款规定者,亦得申请归化。
- 前项归化之许可,内政部应报经行政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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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2]
- 外国国籍人或无国籍人对中华民国有特殊贡献,但不符合第一条第一项各款规定者,亦得申请归化。前项归化之许可,内政部应报经行政院核准。
- ↑ "国籍法". 移民署 (台湾). 2001-06-20. Retrieved 2016-12-28.
- ↑ "国籍法: 第六条". 中华民国法律法规数据库. 司法部 (台湾). 2006-01-27. Retrieved 2016-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