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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法律注释/国籍法/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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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籍法
中华民国(台湾)法律
第六条

2000-02-09 全面修订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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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1]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对中华民国有特殊贡献,但不符合第三条各款规定者,亦得申请归化。
前项归化之许可,内政部应报经行政院核准。

2005-06-15 修订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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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2]
外国国籍人或无国籍人对中华民国有特殊贡献,但不符合第一条第一项各款规定者,亦得申请归化。前项归化之许可,内政部应报经行政院核准。

维基教科书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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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国籍法". 移民署 (台湾). 2001-06-20. Retrieved 2016-12-28.
  2. "国籍法: 第六条". 中华民国法律法规数据库. 司法部 (台湾). 2006-01-27. Retrieved 2016-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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