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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移民法注释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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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法实施细则在行政上补充了台湾的移民法

来自http://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History.aspx?PCode=D0080133 

  1. 该法案的全部66条于1999年10月30日由内政部公布并生效。
  2. 该法案的第27条和第37条于2000年12月13日由内政部修订并公布。
  3. 该法案的第8-1条、第8-2条、第26条、第43条、第45条和第62条至第64条于2001年1月3日由行政院修订,第65条被删除。
  4. 该法案的第42条于2004年4月1日由内政部修订并公布。
  5. 该法案的第42条于2008年2月14日由内政部修订并公布。
  6. 新法案的全部41条于2008年8月5日由内政部公布,其生效日期由同一部门确定。新法案于2008年8月1日由内政部公布生效。[1]
  7. 新法案的第16条于2008年11月14日由内政部修订并公布;该条于2008年11月16日生效。
  8. 该法案的第39条和第41条被修订,第4章(包括标题、第21条和第22条)被删除,这些变化于2012年9月14日公布。
  9. 该法案的第14条于2013年12月19日由内政部修订并公布。

维基教科书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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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完整的修订内容在单独的页面中,后续的部分修订内容根据条款分别在其他单独的页面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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