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法规注释
外观
中华民国法规(ROC)由各个政府机构颁布。ROC 于 1912 年至 1949 年期间驻扎在中国大陆。1945 年 10 月 25 日台湾回归后,ROC 在 1949 年的中国内战中将大陆输给了共产党,并带着其法律法规退守台湾。
本书注释了 ROC 法规,这些法规往往比法律更频繁地被修改。有时,过去版本的法律仍然在法律程序中具有重要的需求。为了使阅读和维护更简单,未修改的条文按法规分组,修改后的条文则在单独的页面上显示,以便于进行历史比较。
由于 ROC 官方只使用普通话,因此英文翻译仅供非正式参考。在正式法律需求的情况下,原始的繁体中文版本应始终优先。本书不提供法律建议。
台湾现行著作权法第 9 条[1]
“以下项目不得成为著作权的客体
- 宪法、法律、法规或公文。
- 中央或地方政府机构对作品的翻译或汇编
......
前款第一项所称公文,包括文告、演说词、新闻稿及公务员执行职务所作成的其他文件。”
在美国主办的维基教科书中,法规是政府法令,美国版权局根据早期的司法判例认为其不具有版权。
然而,法规的私人翻译可能受到版权限制,因此这里不可接受。本书尝试使用没有版权限制的政府翻译,如上所述。否则,本书可能包含维基用户在 CC BY-SA 3.0 许可和 GFDL 许可下的翻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