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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法规注解/电影分级处理办法

来自维基教科书,自由的教科书

电影分级处理办法 管理性地补充了台湾的电影法 以对电影进行分类。

来自 http://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History.aspx?PCode=P0040007 

  1. 由政府信息办公室于1988年 1月1日颁布,政令为(77)民营二字第00002号。
  2. 第二条和第九条的修订于1988年6月8日由政府信息办公室政令(77)民营二字第07867号颁布。
  3. 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修订于1994年4月1日由政府信息办公室政令(83)苍营二字第04158号颁布。
  4. 第一条的修订;第十条的删除于2002年12月23日由政府信息办公室政令新营二字第0910521473A号颁布。
  5. 修订于2008年 1月24日由政府信息办公室政令新营二字第0960521606Z号颁布。[1]

维基教科书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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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完整修正案位于单独页面,后来的部分修正案则按条文位于其他单独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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