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内容

加拿大刑事证据/传闻/原则性例外

来自维基教科书,开放书籍,开放世界

一般原则

[编辑 | 编辑源代码]

原则性方法基于这样一个前提,即如果某项陈述对于听证会是必要[1],并且它是可靠[2],即使它是传闻,也应该被采纳。

在考虑先前不一致的陈述时,法院必须首先推定该陈述对于其内容的真实性是不可采纳的,除非已确定该陈述具有足够的可靠性迹象。[3]

在根据原则性例外允许传闻证据之前,它必须是相关的[4],并且必须确定它是否已经符合传统例外[5]

即使传闻证据是可靠和必要的,在偏见影响大于证明价值的情况下,仍然有酌情权将证据排除在外。[6]

  1. R诉Khan,第29段
  2. R诉Khan,第30段
  3. R诉Blackman,2008 SCC 37
  4. R诉Underwood 2002 ABCA 310,第19段
  5. R诉Starr,2000 SCC 40,第212-214段
  6. R诉Smith,第45段

R诉Woodard,2009 MBCA 42总结了根据原则性传闻方法采纳证据的程序,如下第46段

(1) 在进行传闻采纳调查之前,首先要确定拟议证据是否为传闻。当出现以下情况时,法庭外陈述将是传闻:(1)它被用来证明其内容的真实性(目的);以及(2)对陈述人进行同期交叉询问的机会有限或不存在(顾虑)(参见Khelawon,第56-58段)。

(2) 一旦拟议证据被认定为传闻,它就被推定为不可采纳的,除非它符合传统普通法传闻规则的例外,或根据原则性传闻规则被采纳(参见Khelawon,第56、59段,以及Couture,第78段)。

(3) 传闻是否符合原则性方法下的必要性和门槛可靠性标准将在法庭质询中确定。举证责任在于寻求提供该证据的人,他们需要以优势证据证明这些标准(参见Khelawon,第47段)。

(4) 如果证据提供者不能满足必要性和可靠性的双重标准,则一般排除规则将适用。审判法官(作为守门人)的职能是防止采纳在待决问题背景下不必要的传闻证据,或者其可靠性既不能从其内容的真实性中明显看出,也不能被最终事实认定者有意义地检验(参见Khelawon,第2-3段)。

(5) 必要性标准基于社会寻求真相的利益,旨在确保提交给法院的证据是最佳可用形式,通常是通过传唤陈述人作为证人出庭。如果这不可行,那么可能只有通过传闻形式才能提供证据(参见Khelawon,第49段,以及Couture,第79段)。

(6) 门槛可靠性标准是为了确保审判程序的完整性,通常通过以下方式满足:(1)通过证明,由于陈述的产生方式,可以充分信任陈述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或者(2)通过证明,在特定情况下,最终事实认定者将能够充分评估其价值。证明门槛可靠性的两种方式并不相互排斥。在陈述人可以接受交叉询问的情况下,重点必然会放在后一种方式上(参见Khelawon,第49、61-63段,Couture,第80段,Devine,第23段,以及Blackman,第35段)。

(7) 必须区分“最终可靠性”和“门槛可靠性”。只有后者在采纳法庭质询中被调查。未能尊重这种区别不仅会导致采纳听证会的过度延长,还会扭曲事实认定过程。最终事实认定者在整个证据背景下决定是否依赖证据来决定案件中的问题(参见Khelawon,第3、50段)。

(8) 需要考虑的相关因素不能总是被归类为与门槛可靠性或最终可靠性有关。相反,任何特定因素的相关性将取决于由陈述的传闻性质引起的特定危险,以及克服这些危险的可用方法(如果有)(参见Khelawon,第55段)。

(9) 尽管关于进行传闻采纳调查的方式没有硬性规定,但有充分的理由首先查看是否有充分的替代品,为事实认定者提供充分的依据来评估陈述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每当以此为基础满足门槛可靠性要求时,就不需要进一步调查陈述的真实性(参见Couture,第87-88段)。

(10) 即使满足了这两个标准,审判法官也有权排除传闻证据,前提是其证明价值低于其偏见影响(参见Khelawon,第49段)。


KGB申请通常是皇室提出的,但被告也可以提出。被告被允许申请将先前不一致的陈述作为证据纳入,以证明其内容的真实性。[1]

在进行KGB申请之前,法院必须首先满足一个门槛条件,即先前不一致的陈述是证人提供证词的唯一证据[2],并且该陈述与法庭上的证据一致。


  1. 参见R诉Brisco,[2007] A.J. No. 208和R诉Eisenhauer,[1998] S.C.C.A. No. 144
  2. R诉KGB,第74段

必要性必须与特定的目标相关。法院应该考虑该目标是否可以通过其他更有力的证据来实现。[1] 如果存在其他途径来证明所寻求的事实,则该例外将不适用。

在撤回证词的证人情况下,必要性是指陈述的不可用性,而不是证人的不可用性。[2] 当出现撤回证词时,一般都会认定必要性。[3]


  1. 例如参见R. v. Abel, 2011 NLTD 173第117页
  2. 参见R. v. Devine, 2008 SCC 36第16段
    R. v. U.(F.J.), 1995 CanLII 74 (SCC), [1995] 3 S.C.R. 764
    也参见R. v. De Elespp [2002] A.J. No. 6702 第37段和108段
    R v. Rombough [2006] A.J. No 1768 第36段
    R. v. Biscette [1995] A.J. No. 557
    R. v. Clarke (Ont. Ct. (Gen. Div.)) [1991] O.J. No. 997 第F段
  3. R v U(FJ)

已故证人

[edit | edit source]

只要证人是陈述中包含的信息的唯一来源,证人的死亡通常足以证明必要性。[1]

失踪证人

[edit | edit source]

证人拒绝作证

[edit | edit source]

当所有获取证词的努力都无济于事时,拒绝作证的证人通常会满足必要性要求。[2] 检方没有责任证明原告为何没有作证。[3]


  1. 例如R v Taylor, 2012 ONCA 809
  2. R. v. Lavery, [1995] B.C.J. No.2713 (S.C.), 第9段;
    R. v. C.C.B., [1999] S.J. No. 672 (P.C.), 第5-9段和23-31段
    R. v. Goodstoney, 2005 ABQB 128
    R v Gardipy, 2012 SKCA 58 第19页
  3. 同上

儿童证人

[edit | edit source]

当作证的经历可能对儿童造成严重创伤,以至于无法作证时,将满足必要性要求。[1]

虽然在一些有限的情况下,法院可能会让儿童在旁听审理中作证,以支持陈述的可靠性。 更常见的是,陈述将在没有口头证据的情况下被采纳,而缺乏交叉询问将影响先前陈述的权重。[2]


  1. R. v. Rockey, [1996] 3 SCR 829 第846页;
  2. Sopinka, The Law of Evidence in Canada, 第二版,第6.55节

可靠性

[edit | edit source]

始终如一,分析的重点应该是传闻危险。[1] 主要关心的危险是无法交叉询问。[2] 法院必须确信该陈述足够可靠,可以被视为证据。 法官必须确定该陈述是否具有足够的可靠性,以便为评估陈述的真实性提供令人满意的依据。[3] 可靠性标准涉及门槛可靠性,而不是最终可靠性,以确定某个事实。

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建立可靠性:1)详细说明陈述的形成情况;或2)“表明在所有情况下,最终事实认定者都能够充分评估陈述的价值。”[4]

如果陈述的情况“基本上否定了”宣誓人撒谎或犯错的可能性,那么该陈述是可靠的。[5]

  1. R v MNP, 2012 MBQB 70 第14页
  2. R v Smith 第29页
  3. R. v. Hawkins 1996 CanLII 154 (S.C.C.), (1996) 2 C.R. (5th) 245 (S.C.C.)
  4. 参见R v Blackman, 2008 SCC 37 第35页
    R. v. Wilcox, 2001 NSCA 45 第66页
  5. R. v. Nguyen 2001 ABCA 98 第26段,引用R Smith,第33段

因素

[edit | edit source]

因素包括:[1]

  1. 庄严场合[2]
  2. 宣誓人的不利利益[3]
  3. 宣誓人对所描述事件有特别的了解方式[4]
  4. 陈述区分了一手和二手知识[5]
  5. 陈述被正式记录和保存[6]
  6. 没有编造陈述的理由和/或动机(**非编造**)[7]
  7. 陈述相对于所述事件的时间(**同时性/遥远性**)[8]
  8. 宣誓人在陈述时的情绪表现(**情绪表现**)[9]
  9. 陈述的自发性(**自发性**)[10]
  10. 宣誓人和证人之间的关系(**关系**)[11]
  11. 陈述中提供的细节(**细节**);[12]
  12. 宣誓人是否可能出错(**错误**);[13]
  13. 宣誓人的动机(**动机**)[14]
  14. 宣誓人的行为[15]
  15. 陈述是否被记录[16]
  16. “其他”,包括“准确记录”——因为从案例中可以清楚地看出,因素清单并非封闭的,并且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添加其他因素。

在确定门槛可采纳性时**不应**考虑的因素:[17]

  1. 宣誓人的可靠性或可信度;
  2. 宣誓人关于诚实性的总体声誉;
  3. 之前或之后的陈述,是否一致;以及
      • 特别是,Starr 在门槛可靠性评估中对使用佐证证据的限制不再适用。 法院现在应该“采用更具功能性的方法......并将重点放在要引入的传闻证据所带来的特定危险以及支持者用来克服这些危险的属性或情况下”,而不是将可靠性因素分类为独立的、非相互排斥的门槛阶段和最终阶段。[4] 事实上,审判法官现在可以在门槛可靠性阶段考虑超出陈述形成情况的证据,包括佐证和/或冲突证据。

如果宣誓人可以接受交叉询问,那么视频录制的陈述通常可以被采纳,因为通常有足够的工具来评估陈述的权重。[18]

  1. Morehouse, [2004] A.J. No. 12 2004 ABQB 97 第53段
    R v Finta 1992 CanLII 2783 ONCA 确认于 [1994] 1 SCR 701
    R v Nguyen 2001 ABCA 98
  2. Finta
  3. Finta
  4. Finta
  5. Finta
  6. Finta
  7. Morehouse
  8. Morehouse; Nguyen 第44页,同上
  9. Morehouse; Nguyen
  10. Morehouse; Nguyen,同上
  11. Morehouse
  12. Morehouse
  13. Morehouse
  14. Nguyen, ibid
  15. Nguyen, ibid
  16. R. v. Burke, 2010 ONSC 6530
  17. R. v. Goodstoney, 2005 ABQB 128 at para 18
  18. R. v. M.N.P., 2012 MBQB 70

宣誓、确认或警告的存在

[edit | edit source]

如果没有宣誓,其他证据可以代替。 这可能包括可以推断出陈述何时做出、陈述地点和场合的明显庄重性、以及对讲真话的重要性理解的证据。 [1]

  1. R. v. Trieu 2005 CanLII 7884 (ON CA), (2005), 195 C.C.C. (3d) 373 (Ont. C.A.)

交叉询问的机会

[edit | edit source]

交叉询问的机会“本身提供了对可靠性的重要指示”[1],因此可以提供“对阈值可靠性的充分保证,以允许实质性承认先前不一致的陈述”。

交叉询问作为可靠性标志的有效性“取决于证人撤回陈述的性质”。[2] 因此,当只是否认或没有记忆先前陈述时,交叉询问的重要性较小。

  1. U(FJ) at p. 119
  2. R v H(S), 14 C.R. (5th) 80, 37 W.C.B. (2d) 362 citing R. v. Conway, 1997 CanLII 2726 (ON CA), (1997), 36 O.R. (3d) 579, 121 C.C.C. (3d) 397 and R. v. Tat (1997), 117 C.C.C. (3d) 481 (Ont. C.A.)

佐证

[edit | edit source]

重要的是要记住,“向其他人重复一个故事并不能使其变得可靠”。[1]

  1. R v H(S), (1998) 14 C.R. (5th) 80, 37 W.C.B. (2d) 362 at para. 32

特殊类型的证人

[edit | edit source]

老年或体弱证人是一类在审判到来时可能已经去世的证人。

对于他们俩来说,他们的可靠性可以通过以下证据来确定:他们做出陈述时的健康状况,例如

  • 关于能力的任何心理报告的医疗证据 [1]
  • 他们服用的任何处方药及其对他们能力的影响。 [2]
  1. R v Taylor 2012 ONCA 809 at para. 11
  2. Taylor at para. 10

另请参见

[edit | edit source]
华夏公益教科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