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刑法/罪行/杀人罪
杀人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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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典第 222 条 | |
选举/辩护 | |
检察官选举 | 可公诉罪 |
最低刑期 | 无期徒刑,25 年后可假释 (一级) 无期徒刑(二级) |
最高刑期 | 无期徒刑 |
参考文献 | |
罪行要素 判刑原则 判刑摘要 | |
一般来说,杀人罪是指造成他人死亡的行为(第 222(1) 条),无论是否有意造成死亡或是否为意外事故。杀人罪分为可罚杀人罪和不可罚杀人罪(第 222(2) 条)。
可罚杀人罪是指存在刑事处罚的杀人罪。它包括造成死亡(第 222(5) 条)
- 通过非法行为,
- 通过刑事疏忽,
- 通过威胁或暴力恐吓或欺骗手段,迫使该人做出导致其死亡的行为,或
- 在儿童或病人情况下,通过故意吓唬该人。
这些方法都被归类为谋杀、过失杀人或杀婴罪(第 222(4) 条)。
谋杀
229. 可罚杀人罪为谋杀罪
- (a) 造成他人死亡的人
- (i) 意图造成其死亡,或
- (ii) 意图造成其身体伤害,明知该伤害可能导致其死亡,并且不顾是否导致死亡;
- (b) 某人意图造成他人死亡,或意图造成其身体伤害,明知该伤害可能导致其死亡,并且不顾是否导致死亡,在意外或错误情况下造成他人死亡,尽管其并不意图造成该人的死亡或身体伤害;或
- (c) 某人为了非法目的,做任何他知道或应该知道可能导致死亡的行为,并因此导致他人死亡,尽管其希望实现其目的而不造成任何人的死亡或身体伤害。
加拿大法典,第 C-34 章,第 21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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谋杀罪的分类
231. (1) 谋杀罪分为一级谋杀罪和二级谋杀罪。计划和蓄意谋杀
(2) 计划和蓄意谋杀属于一级谋杀罪。...
二级谋杀罪
(7) 所有不属于一级谋杀罪的谋杀罪都属于二级谋杀罪。加拿大法典,1985 年,第 C-46 章,第 231 条;加拿大法典,1985 年,第 27 章(第一补充),第 7、35、40、185(F) 条,第 1 章(第四补充),第 18(F) 条;1997 年,第 16 章,第 3 条,第 23 章,第 8 条;2001 年,第 32 章,第 9 条,第 41 章,第 9 条;2009 年,第 22 章,第 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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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典
谋杀罪降为过失杀人罪
232. (1) 在激情冲动之下因突然挑衅而实施的可罚杀人罪,可降为过失杀人罪。
什么是挑衅
(2) 本条所指的挑衅,是指足以剥夺普通人自控能力的错误行为或侮辱,如果被告在冲动之下,在激情尚未冷却之前就采取了行动,则该行为或侮辱即构成挑衅。
事实问题
- (3) 本条所指的
- (a) 特定的错误行为或侮辱是否构成挑衅,以及
- (b) 被告是否因其声称受到的挑衅而丧失自控能力,
均为事实问题,但任何人不得因行使其合法权利,或因被告唆使他人为其提供造成他人死亡或身体伤害的借口而做任何事情,而被认为对他人的挑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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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杀人
234. 不属于谋杀罪或杀婴罪的可罚杀人罪为过失杀人罪。
加拿大法典,第 C-34 章,第 21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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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杀人
236. 犯过失杀人罪的人,属可公诉罪,应处以
- (a) 如果在犯罪过程中使用了枪支,则处以无期徒刑,最低刑期为四年;以及
- (b) 在其他任何情况下,则处以无期徒刑。
加拿大法典,1985 年,第 C-46 章,第 236 条;1995 年,第 39 章,第 142 条。
– 刑法典
- ♰ 身份 被告
- ♰ 日期和时间 事件
- ♰ 管辖区 (包括地区和省份)
- ♰ 被告做任何导致死亡的行为;
- ♰ 或者
- 意图造成死亡或
- 意图造成身体伤害,被告明知该伤害可能导致死亡,并且不顾是否导致死亡。[1]
- ♰ 被告的行为是计划和蓄意的
基本要素为粗体所示。
必须证明“计划和蓄意”要素,或证明第 231(3)、(4)、(5)、(6.01)、(6.1) 和 (6.2) 条中的任何具体要素,才能构成一级谋杀罪。如果没有该要素,则构成二级谋杀罪。
- ↑ R v Paskimin, 2012 SKCA 35 第 33 页
另见:R. v. Creighton, 1993 CanLII 61 (SCC), [1993] 3 S.C.R. 3, 105 D.L.R. (4th) 632 第 42、43 段
第 229(c) 条中“应该知道”的部分违反宪法,对该条款无效。 [1]
第 230 条被认定违反宪法,因为一级谋杀罪不能低于对死亡的客观预见。 [2]
一级谋杀罪和二级谋杀罪不是独立的罪行。第 231 条定义了一级谋杀罪,它“纯粹是一个分类条款,并不构成独立的实体罪行”。这种区别仅用于量刑目的。 [1]
- ↑ R. v. Nygaard 1989 CanLII 6 (SCC), [1989] 2 SCR 1074 第 17 段
参见 加拿大刑法/因果关系
两种谋杀罪都需要第 229 条中规定的三种必要的意图类别之一。
- 被告造成死亡,并“意图造成死亡”;(第 229(a)(i) 条)
- 被告造成死亡,并“意图造成其身体伤害,他知道这种伤害很可能会导致其死亡,并且不顾其死亡是否发生”。(第 229(a)(ii) 条)
- 被告造成死亡,但这是由于意外或错误,而在行为的某个阶段形成了上述 229(a)(i) 或 229(a)(ii) 中规定的意图。(第 229(b) 条)
- 在追求“非法目的”时造成死亡,而“他知道或应该知道这种目的很可能会导致死亡”。(第 229(c) 条)
谋杀罪的必要意图需要证明对死亡的主观预见。 [1]
必要的意图不需要与造成死亡的行为同时发生。两者必须与构成杀戮实质的“交易”一致。意图不需要在整个行为或一系列行动或事件中都存在。 [2]
如果被告不知道受害者的身份 [3] 或对受害者的身份有误 [4],他仍然可能被判有罪。
一级谋杀罪必须是“计划和蓄意”的。 [1]
关于计划和蓄意的证据必须超过“最低限度的证据”。 [2]
“计划”谋杀是指“在实施之前,谋杀就已经被构思和精心策划”的谋杀。 [3]
它必须“事先设计或计划”。 [4]
但是,它可以“很简单,不需要提前很久就制定好”。 [5]
“蓄意”谋杀不是冲动行为。它必须是一个经过深思熟虑的行为 [6],其中“他思考了后果,并仔细地考虑了行为,而不是仓促、鲁莽或冲动地进行”。 [7]
可以通过间接证据来证明“计划和蓄意”的构成要素。 [8] 但是,它不能是模棱两可的或推测性的,即是否“计划和蓄意”。 [9]
不需要对行为进行仔细的考虑。即使是在行为之前短暂的考虑,也可以通过证据证明计划和蓄意。 [10]
- ↑ 第 231(2) 条和 R v PK 2006 ABCA 284 第 7 至 10 段
- ↑ R. v. Denison 2001 BCCA 703 (CanLII), (2001), 161 B.C.A.C. 169 第 13 段
- ↑ R v Nygaard, 1989 CanLII 6 (SCC), [1989] 2 S.C.R. 1074, 第 18 段
- ↑ R. v. Jacquard, 1997 CanLII 374 (SCC), [1997] 1 S.C.R. 314 第 26 段
- ↑ Nygaard 第 18 段
- ↑ R. v. More, 1963 CanLII 79 (SCC), [1963] S.C.R. 522 第 35 段
- ↑ Jacquard, 第 26 段
- ↑ R. v. Mitchell, 1964 CanLII 42 (SCC), [1964] S.C.R. 471 第 41 段
- ↑ R. v. Duck, (1993), 85 Man.R. (2d) 91 (C.A.) 第 36 至 38 段
- ↑ 例如 R. v. MacDonald, 2000 NSCA 60 (CanLII) -- 证据表明,犯罪者在杀人之前说“抱歉,伙计”,并在一个他信任的证人面前承认了此事
一级谋杀罪有几个类别,要么推定罪行是“计划和蓄意”的,要么不需要证明“计划和蓄意”。
根据 第 231(3) 条,当存在以下情况时,“雇凶杀人”被视为计划和蓄意。
- 谋杀
- 谋杀“是根据协议进行的”
- 协议涉及“金钱或有价值的东西从一个人传递或打算传递给另一个人”,或“由一个人承诺给另一个人”
- 金钱是“作为另一方导致或协助导致任何人的死亡,或教唆另一个人实施导致或协助导致该死亡的行为的报酬”。
谋杀“根据协议进行”的要求必须包括“在谋杀发生时已经存在的协议”。 [1]
- ↑ R. v. Smith 2007 NSCA 19 (CanLII) 第 137 和 139 段
第 23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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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害治安官等
(4) 不论任何人的谋杀是否为计划和蓄意,当受害人是以下人员时,谋杀即为一级谋杀罪
- (a) 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事的警察、警察辅警、警官、警长、副警长、警长助理或其他负责维护公共治安的人员;
- (b) 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事的监狱长、副监狱长、教官、看守、狱警、警卫或其他官员或监狱的固定雇员;或
- (c) 在监狱当局允许下在监狱内工作并履行其工作职责的人员。
– CCC
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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劫机、性侵犯或绑架
(5) 无论任何人是否有预谋和故意杀人,如果死亡是由该人在实施或企图实施以下各节中所列罪行时造成的,则该人犯有谋杀罪。
- (a) 第 76 条(劫持飞机);
- (b) 第 271 条(性侵犯);
- (c) 第 272 条(使用武器性侵犯、威胁第三方或造成身体伤害);
- (d) 第 273 条(加重性侵犯);
- (e) 第 279 条(绑架和非法拘禁);或
- (f) 第 279.1 条(劫持人质)。
– CCC
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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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骚扰
(6) 无论任何人是否有预谋和故意杀人,如果死亡是由该人在实施或企图实施第 264 条所列罪行时造成的,并且该人实施该罪行是为了使被杀害的人或该人所认识的人害怕被杀害的人的安全,则该人犯有谋杀罪。
– CCC
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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谋杀 - 恐怖主义活动
(6.01) 无论任何人是否有预谋和故意杀人,如果死亡是由该人在实施或企图实施本法或任何其他加拿大议会法案中规定的可公诉罪行时造成的,并且构成该罪行的行为或不作为也构成恐怖主义活动,则该人犯有谋杀罪。
– CCC
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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谋杀 - 犯罪组织
(6.1) 无论任何人是否有预谋和故意杀人,如果
- (a) 死亡是由该人为了犯罪组织的利益、根据犯罪组织的指示或与犯罪组织勾结而造成的;或
- (b) 死亡是由该人在实施或企图实施本法或任何其他加拿大议会法案中规定的可公诉罪行时造成的,并且该罪行的实施是为了犯罪组织的利益、根据犯罪组织的指示或与犯罪组织勾结而造成的,则该人犯有谋杀罪。
– CCC
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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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吓
(6.2) 无论任何人是否有预谋和故意杀人,如果死亡是由该人在实施或企图实施第 423.1 条所列罪行时造成的,则该人犯有谋杀罪。
– CCC
潜在的非法行为必须是“客观上危险的,即可能伤害他人”。[1]
检察官必须证明潜在的非法行为的必要犯罪意图。[2]
该测试要求“在危险行为的背景下,客观上可以预见存在非微不足道或短暂的身体伤害风险”。[3]
不需要证明可以预见死亡。[4]
- ↑ R. v. Creighton, 1993 CanLII 61 (SCC), [1993] 3 S.C.R. 3, 105 D.L.R. (4th) 632 para. 43
- ↑ R v DeSousa [1992] 2 SCR 944 at p.961
- ↑ R. v. DeSousa, 1992 CanLII 80 (SCC), [1992] 2 S.C.R. 944, 95 D.L.R. (4th) 595, at p. 961
- ↑ R. v. Creighton para. 43
R v DeSousa, at p. 961
一旦生命体征和器官不可逆转地停止运作,即发生死亡。[1]
检察官必须证明受害者已死亡,这是基本要素。在大多数情况下,这是一个微不足道的证据。只有在涉及失踪尸体的谋杀案件中,才可能存在证明这一要素的问题。[2]
- ↑ R. v. Green (1988), 43 C.C.C. (3d) 413, 1988 CanLII 3274 (BC SC)
- ↑ 例如,R. v. Pritchard, 2007 BCCA 82, aff'd at SCC in 236 C.C.C. (3d) 301 - 虽无尸体或受害者死亡方式的证据,但仍被判定犯有一级谋杀罪
R v St-Germain, 2009 QCCA 14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