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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刑事判决/罪行/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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谋杀的惩罚

235. (1) 任何犯下一级谋杀或二级谋杀的人,均属可公诉罪行,判处无期徒刑。
最低刑罚
(2) 就第二十三部分而言,本条规定的无期徒刑为最低刑罚。
R.S.,c. C-34,s. 218;1973-74,c. 38,s. 3;1974-75-76,c. 105,s. 5。


刑事法典


无期徒刑
无期徒刑判决
745. 须遵守第 745.1 条的规定,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人的判决应为

(a) 对于被判犯有叛国罪或一级谋杀罪的人,判处无期徒刑,且不得假释,直至该人刑满二十五年;
(b) 对于被判犯有二级谋杀罪,且该人此前曾被判犯有可归罪的过失杀人罪,即本法中描述的谋杀罪,判处无期徒刑,且不得假释,直至该人刑满二十五年;
(b.1) 对于被判犯有二级谋杀罪,且该人此前曾被判犯有《反人类罪和战争罪法》第 4 条或第 6 条的罪行,其罪行的基础是有意杀人,无论该罪行是计划的还是故意的,判处无期徒刑,且不得假释,直至该人刑满二十五年;
(c) 对于被判犯有二级谋杀罪的人,判处无期徒刑,且不得假释,直至该人刑满十年或根据第 745.4 条替换的更长年限,最长不超过二十五年;以及

...
R.S.,1985,c. C-46,s. 745;R.S.,1985,c. 27 (第二补充),s. 10;1990,c. 17,s. 14;1992,c. 51,s. 39;1995,c. 22,s. 6;2000,c. 24,s. 46。


刑事法典


过失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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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杀人
236. 任何犯有过失杀人罪的人,均属可公诉罪行,应判处

(a) 在犯罪过程中使用枪支的,判处无期徒刑,最低刑罚为四年监禁;以及
(b) 在其他任何情况下,判处无期徒刑。


R.S.,1985,c. C-46,s. 236;1995,c. 39,s. 142。


刑事法典

假释资格日期从逮捕日期开始。[1]

  1. 第 746 条;R 对 Toor案 [2005] BCJ 1382 (BCCA) 第 13 段

二级谋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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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斯科舍省,假释资格设定在 12 到 15 年之间。[1]

只有在极端情况下,假释资格才会设定在 18 到 20 年之间。[2]

杀害配偶的案件通常在 10 到 15 年之间。[3]

  1. R 对 Hawkins案 [2011] N.S.J. No. 33
    R 对 Ward案 [2011] N.S.J. No. 481
  2. R 对 Cerra案,2004 BCCA 594,192 C.C.C. (3d) 78,第 17 段:(“...假释资格大于 10 年的理由是存在一些特别加重的因素;对于超过 15 年的处罚,则存在更高程度的道德过失的令人发指情况。”)
  3. R 对 Tan案 (1996),75 B.C.A.C. 181

过失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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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多数过失杀人案件的假释资格在 4 到 15 年之间。(R 对 Lawrence案 (1999),172 N.S.R. (2d) 375 (NSCA) 2011 NSSC 186 - 4 到 10 年之间;R 对 Brisson案,2009 BCSC 1606 - 4 到 15 年之间)

过失杀人罪涵盖范围很广,从接近事故到接近谋杀。(R 对 Laberge案 (1995),165 AR 375,[1995] AWLD 588 (CA),第 6 段)区别在于道德过失的程度。

道德过失的一个因素是非法行为的性质,包括该行为产生的风险程度和该风险的可预见性。这可以分为三类:[1]

  • 最低:身体伤害风险
  • 中等:严重身体伤害风险
  • 最高:危及生命的伤害风险


  1. R 对 Valente案,2012 ABQB 151 第 12 段
    R 对 LaBerge案,1995 ABCA 196

辅助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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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NA 令
  • 武器禁令(强制执行)

另请参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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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公益教科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