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刑事判决/罪行/杀人罪
谋杀的惩罚
235. (1) 任何犯下一级谋杀或二级谋杀的人,均属可公诉罪行,判处无期徒刑。
最低刑罚
(2) 就第二十三部分而言,本条规定的无期徒刑为最低刑罚。
R.S.,c. C-34,s. 218;1973-74,c. 38,s. 3;1974-75-76,c. 105,s. 5。
– 刑事法典
无期徒刑
无期徒刑判决
745. 须遵守第 745.1 条的规定,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人的判决应为
- (a) 对于被判犯有叛国罪或一级谋杀罪的人,判处无期徒刑,且不得假释,直至该人刑满二十五年;
- (b) 对于被判犯有二级谋杀罪,且该人此前曾被判犯有可归罪的过失杀人罪,即本法中描述的谋杀罪,判处无期徒刑,且不得假释,直至该人刑满二十五年;
- (b.1) 对于被判犯有二级谋杀罪,且该人此前曾被判犯有《反人类罪和战争罪法》第 4 条或第 6 条的罪行,其罪行的基础是有意杀人,无论该罪行是计划的还是故意的,判处无期徒刑,且不得假释,直至该人刑满二十五年;
- (c) 对于被判犯有二级谋杀罪的人,判处无期徒刑,且不得假释,直至该人刑满十年或根据第 745.4 条替换的更长年限,最长不超过二十五年;以及
...
R.S.,1985,c. C-46,s. 745;R.S.,1985,c. 27 (第二补充),s. 10;1990,c. 17,s. 14;1992,c. 51,s. 39;1995,c. 22,s. 6;2000,c. 24,s. 46。
– 刑事法典
过失杀人
236. 任何犯有过失杀人罪的人,均属可公诉罪行,应判处
- (a) 在犯罪过程中使用枪支的,判处无期徒刑,最低刑罚为四年监禁;以及
- (b) 在其他任何情况下,判处无期徒刑。
R.S.,1985,c. C-46,s. 236;1995,c. 39,s. 142。
– 刑事法典
假释资格日期从逮捕日期开始。[1]
- ↑ 第 746 条;R 对 Toor案 [2005] BCJ 1382 (BCCA) 第 13 段
在新斯科舍省,假释资格设定在 12 到 15 年之间。[1]
只有在极端情况下,假释资格才会设定在 18 到 20 年之间。[2]
杀害配偶的案件通常在 10 到 15 年之间。[3]
大多数过失杀人案件的假释资格在 4 到 15 年之间。(R 对 Lawrence案 (1999),172 N.S.R. (2d) 375 (NSCA) 2011 NSSC 186 - 4 到 10 年之间;R 对 Brisson案,2009 BCSC 1606 - 4 到 15 年之间)
过失杀人罪涵盖范围很广,从接近事故到接近谋杀。(R 对 Laberge案 (1995),165 AR 375,[1995] AWLD 588 (CA),第 6 段)区别在于道德过失的程度。
道德过失的一个因素是非法行为的性质,包括该行为产生的风险程度和该风险的可预见性。这可以分为三类:[1]
- 最低:身体伤害风险
- 中等:严重身体伤害风险
- 最高:危及生命的伤害风险
- ↑ R 对 Valente案,2012 ABQB 151 第 12 段
R 对 LaBerge案,1995 ABCA 196
- DNA 令
- 武器禁令(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