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刑法/罪行/偷窥
外观
偷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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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2 条,刑法 | |
选举 / 抗辩 | |
检察官选举 | 混合 |
管辖权 | 省级法院 高级法院法官 + 预审 (I) 高级法院陪审团 + 预审 (I) (536(2)) |
简易程序处置 | |
可用处置 | 释放 (730) 缓刑 (731(1)(a)) |
最高刑期 | 6 个月监禁或 5,000 美元罚款 |
可公诉罪处置 | |
可用处置 | 释放 (730) 缓刑 (731(1)(a)) |
最高刑期 | 5 年监禁 |
参考资料 | |
罪行要素 量刑原则 量刑摘要 | |
偷窥
162. (1) 任何人在隐蔽的情况下,观察 — 包括使用机械或电子手段 — 或制作正在处于能够合理期待隐私的环境中的人员的视觉记录,如果
- (a) 该人正在处于一个能够合理预期的人员赤身裸体,暴露其生殖器或肛门区域或乳房,或从事露骨性行为的地方;
- (b) 该人赤身裸体,正在暴露其生殖器或肛门区域或乳房,或正在从事露骨性行为,并且观察或录制是为了观察或录制处于这种状态或从事这种活动的人员;或
- (c) 观察或录制是为了性目的。
“视觉记录”的定义
(2) 本条中的“视觉记录”包括使用任何方式进行的摄影、电影或视频记录。豁免
(3) (1) 款 (a) 和 (b) 项不适用于根据第 487.01 条发出的搜查令,在执行这些条款中所述的任何活动的执法人员。偷窥录像的印刷、出版等
(4) 任何人明知某项记录是通过实施 (1) 款规定的罪行而获得,而印刷、复制、出版、分发、传播、出售、广告或提供该记录,或持有该记录是为了印刷、复制、出版、分发、传播、出售或广告或提供该记录,均属犯罪。处罚
(5) 任何实施 (1) 款或 (4) 款规定的罪行的人
- (a) 犯可公诉罪,可判处不超过五年监禁;或
- (b) 犯可判处简易程序处罚的罪行。
辩护
(6) 如果被指控构成罪行的行为是为了公共利益,并且不超出公共利益的范围,则任何人均不得被判处本条规定的罪行。法律问题,动机
(7) 为了 (6) 款的目的,
- (a) 某项行为是否为了公共利益,以及指控的行为是否超出公共利益的范围,属于法律问题,但该行为是否超出公共利益的范围,属于事实问题;并且
- (b) 被告人的动机无关紧要。
R.S.,1985,c. C-46,s. 162;R.S.,1985,c. 19 (第三补充),s. 4;2005,c. 32,s. 6。
– 刑法
检察官必须证明:[1]
- 时间
- 地点
- 身份
- “秘密观察和/或录制”
- “被观察或录制的人员有合理的隐私期待,”
- 或者
- “暴露或预期暴露生殖器和/或乳房,”
- “性行为,或”
- “观察或录制是为了性目的。”
- ↑ R. v. Keough, 2011 ABQB 48
可以从被告人拥有秘密录制副本的事实推断出他制作了这些副本。[1]
- ↑ R v Keough, 2011 ABQB 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