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刑事程序与实践/逮捕和拘留/无证逮捕
如果没有逮捕令,执法人员受第 495 条管辖
执法人员无证逮捕
495. (1) 执法人员可以在没有逮捕令的情况下逮捕
- (a) 犯有可公诉罪的人,或者执法人员有合理理由相信已经犯有或即将犯有可公诉罪的人;
- (b) 执法人员发现正在犯刑事罪的人;或
- (c) 执法人员有合理理由相信该人有逮捕令或拘留令(以第 XXVIII 部分中列出的任何形式签发),并且该令在发现该人的司法管辖区内有效。
限制
(2) 执法人员不得在没有逮捕令的情况下逮捕任何人
- (a) 第 553 条中提到的可公诉罪,
- (b) 可以根据起诉书进行起诉或因简易判决而可处罚的罪行,或
- (c) 因简易判决而可处罚的罪行,
在任何情况下
- (d) 执法人员有合理理由相信,考虑到所有情况,包括需要
- (i) 确定该人的身份,
- (ii) 保证或保存与该罪行相关的证据,或
- (iii) 防止该罪行的继续或重复或防止发生其他罪行,
可以在不逮捕该人的情况下得到满足,并且
- (e) 执法人员没有合理理由相信,如果他不逮捕该人,该人将无法出庭,以便按照法律处理。
无证逮捕的后果
(3) 不管(2)款的规定如何,根据(1)款行事的执法人员,被视为合法且在执行其职责,用于
- (a) 本法或任何其他国会法案项下的任何诉讼;和
- (b) 任何其他诉讼,除非在任何此类诉讼中,提出指控的人声称并证明执法人员没有遵守(2)款的要求。
R.S., 1985, c. C-46, s. 495; R.S., 1985, c. 27 (1st Supp.), s. 75.– 《刑法典》
警官可以在以下情况下逮捕
- 有合理理由认为某人犯有可公诉罪;
- 有合理理由认为某人即将犯有可公诉罪;
- 某人正在犯可公诉罪;或
- 某人有逮捕令。
如果被告被发现犯有简易判决罪,并且有必要确定被告的身份,以及其他情况,则逮捕权有限。[1]
执法人员还拥有普通法权利,可以在没有逮捕令的情况下逮捕任何人,只要该警官真诚且合理地认为存在违反治安的行为。[2]
适当的测试[以确定逮捕是否合法]是双重的:(1)警官是否从主观角度拥有逮捕[嫌疑人]的**合理和可能理由**,以及(2)一个处于警官位置的合理人是否可以得出结论,认为逮捕有合理和可能理由?[3]
Sopinka J 在关于线人的传闻“线索”中说道:“线人的传闻陈述可以提供合理和可能理由,以证明搜查是合理的。但是,仅凭来自线人的线索的证据不足以建立**合理和可能理由**...搜查的结果不能,事后,作为该信息可靠性的证据。”[4]
虽然[警长]有权假设[同事]关于与线人交谈的报告的真实性,但该证据在建立合理和可能理由方面的价值还必须考虑线人的可信度,无论[警长]本人是否对消息来源有个人了解...我认为,在衡量警方用来**证明无证**搜查的合理性的证据时,至少有三个问题需要解决。**首先**,预测犯罪行为的信息是否具有说服力?**其次**,如果该信息来自警方以外的消息来源,该消息来源是否可信?**最后**,在做出进行搜查的决定之前,该信息是否得到了警方调查的证实?我并不认为每个因素都是独立的测试。相反,我赞同 Martin J.A. 的观点,即“所有情况的总和”必须满足合理性的标准。[5]
- ↑ Moore v. The Queen, [1979] 1 S.C.R. 195 [1]
- ↑ Hayes v. Thompson 1985 CanLII 151 (BC CA), (1985), 18 C.C.C. (3d) 254
Brown v. Durham (Regional Municipality) Police Force, [1998] O.J. No. 5274
R. v. Collins, 2012 CanLII 26587 (NL PC) - ↑ R. v. Warford, 2001 NFCA 64
- ↑ R. v. Garofoli, , (1990) 2 SCR 1421, 1990 CanLII 52 (SCC)
- ↑ R. v. Debot, 1989 CanLII 13 (SCC), [1989] 2 S.C.R. 1140
R. v. Smith, 2016 BCSC 1725 (CanLII)
... 无证搜查被推定为不合理(R. v. Caslake (1998), 1998 CanLII 838 (SCC), 121 C.C.C. (3d) 97 (S.C.C.) 第 11 段)因此,在出现此类情况时,被告很容易证明存在第 8 条违规行为。此后,如果皇冠寻求证明搜查和扣押是与逮捕直接相关的,**那么证明逮捕合法性的责任**就落在了皇冠**的身上,需要用优势证据来证明**。在本案中,双方同意,如果逮捕被认定为合法,则与该逮捕直接相关的被告的立即搜查也是合法的,并且在证词审查中提到的 Exhibit 4 中的证据将在审判中被采纳。
《刑法典》第 495(1)(a) 条允许执法人员在没有逮捕令的情况下逮捕任何人,只要执法人员有合理理由相信该人已经犯有或即将犯有可公诉罪。关于“有合理理由相信”的要求,双方同意在 R. v. Galye, 2015 BCSC 1950 (CanLII) 第 38 段中提出的以下法律原则总结(引用省略)
1. “有合理理由相信”标准要求的不仅仅是怀疑;它是一种“合理可能性”标准。它不等于“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甚至不等于“表面证据”的要求。事实上,它是一种低于民事案件中适用的标准的标准,即优势证据证明。短语“合理信念”近似于所要求的内容,并且设想了一种实际的、非技术性的、常识性的评估,以评估做出逮捕决定时的情况的总和;
2. 逮捕警官的主观信念,即他或她有必要的合理理由,本身不足以使根据《刑法典》第 495(1)(a) 条进行的逮捕合法。这些理由也必须从客观的角度来看是合理的;
3. 确定逮捕警官的理由是否客观合理,需要评估逮捕时存在的实际情况。如果存在其他信息,即使这些信息已经存在,也可能加强或削弱这些理由,但这并不是一个相关的考虑因素;
4. 评估是否存在客观理由,需要将一个合理的人置于警官的位置,并让这个人通过具有与警官相同的经验、训练、知识和技能的人的视角来评估情况。如果这个合理的人会得出与警官相同的结论,那么逮捕的理由将被认为是客观合理的;
...
6. 警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永远不能成为任意逮捕的借口,即使随后对被捕者的搜查发现了犯罪证据。发现犯罪证据并不会给警官的认定理由提供任何实质内容。警官观察到的行为,在所有情况的背景下,必须为警官的认定提供客观依据或验证。如果没有这种客观因素,警察逮捕权的范围将完全由警察主观感知来定义。当警察除了怀疑之外,没有合法的方式获得其他证据时,他或她必须让嫌疑人独自离开,而不是非法或违宪地获取证据。
合理理由
[edit | edit source]逮捕的合理理由(1985 年之前被称为“合理的和可能的理由”)具有客观和主观因素。[1]
合理理由是低于表面证据的标准,也低于可能性平衡。[2]
逮捕警官不需要像和平法官考虑搜查令时那样仔细审查。[3]
警察不能先逮捕,然后事后才确定被捕者是否与他们的调查有关。[4]
警官必须同时考虑起诉证据和辩护证据。只有不可靠的证据才能被忽略。[5] 警官必须在情况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询问。[6]
警官可以基于他的假设或二手来源。然而,这种认定不能仅仅是猜测。情况必须足以说服一个站在与警官相同位置的理性、公平的人,认定理由是合理的。事实不能被片面地考虑,而应以整体的方式进行考虑。[7]
警官可以在确定客观合理性时利用他的训练和经验。例如,对于公众来说,一些看起来无害的东西,对于有毒品行动经验的警官来说却可能有截然不同的含义[8] 这种客观标准,虽然是“站在警察的角度”,但被解释为考虑到警察的经验和训练。[9]
如果一个警官对另一个警官仅仅做出一个结论性的陈述,比如“发生了毒品交易”,而没有提供支撑结论的事实,审判法官就无法确定认定理由是否合理地支持必要的怀疑。[10]
主观认定理由必须基于对相关事实的善意认定。事实本身并不一定要真实。[11]
- ↑ R. v. Storrey (1990), 53 C.C.C. 316 (SCC) [2]
R. v. Grotheim 2001 SKCA 116 (SaskCA) [3]
R. v. McClelland, (1995), 165 A.R. 332 (C.A.) at para. 21 - ↑ see R. v. Debot 1986 CanLII 113 (ON CA), (1986), 17 O.A.C. 141, affirmed 1989 CanLII 13 (SCC), [1989] 2 S.C.R. 1140
- ↑ see R. v. Polashek 1999 CanLII 3714 (ON CA), (1999), 45 O.R. (3d) 434
- ↑ see R. v. Whitaker, 2008 BCCA 174, and R. v. Chaif-Gust, 2011 BCCA 528 (CanLII), 2011 BCCA 528.
- ↑ Chartier v. Quebec (A.G.), [1979] 2 S.C.R. 474 [4]
- ↑ R. v. Golub, 1997 CanLII 6316 (ON C.A.) [5] at para. 21
- ↑ R. v. Chin, 2003 ABPC 118 at para. 60 [6]
- ↑ R. v. Rajaratnam, 2006 ABCA 333 at para. 25
- ↑ R. v. Juan, 2007 BCCA 351, at paras. 27-28 [7]
- ↑ R. v. Lal (1998), 130 C.C.C. (3d) 413 (B.C.C.A.) [8]
- ↑ Eccles v. Bourque, [1975] 2 S.C.R. 739 [9]
发现正在犯罪
[edit | edit source]根据第 495(1)(b) 条,当一个人“显然”正在犯罪时,和平警官有权进行无证逮捕。这必须是诚实持有的信念,并且必须是合理的。警官不必确定得像定罪一样肯定。[1]
据发现,浓重的生大麻味足以得出结论,即被捕者拥有或正在持有大麻,并且可以根据第 495(1)(b) 条被捕。[2] 淡而间歇的气味不足以逮捕。
- ↑ The Queen v. Biron, [1976] 2 S.C.R. 56 1975 CanLII 13
R. v. Roberge 1983 CanLII 120 (SCC), (1983), 4 C.C.C. (3d) 304 - ↑ R v Harding, 2010 ABCA 180, 482 AR 262, at para 29
技术检测
[edit | edit source]嗅探犬
[edit | edit source]缉毒犬可以根据较低的“合理怀疑”标准进行搜查。[1]
- ↑ R v Kang-Brown 2008 SCC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