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刑事判刑/罪行/毒品生产
外观
毒品生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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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条 《受控药物和物质法》 | |
选择 / 认罪 | |
选择 | 混合(附表 III、IV) 可公诉(I、II) |
管辖权 | 省级法院 最高法院法官 + 陪审团(公诉) 最高法院陪审团 + 陪审团(公诉) |
处置 | |
可用处置(简易程序) | 释放 缓刑 |
最低(简易程序) | 不适用 |
最高(简易程序) | 18 个月监禁(附表 III) 1 年监禁(附表 IV) |
可用处置(公诉) | 释放 缓刑 |
最低(公诉) | 不适用 |
最高(公诉) | 终身监禁(附表 I、II,除大麻外) 7 年监禁(附表 I 大麻) 10 年监禁 3 年监禁(附表 IV) |
参考文献 | |
罪行要素 判刑原则 判刑摘要 | |
生产物质
7. (1) 除根据条例授权外,任何人不得生产附表 I、II、III 或 IV 中所列物质。
处罚
(2) 任何违反第 (1) 款的人
- (a) 如果罪行的主题是附表 I 或 II 中所列物质,但不包括大麻,则犯有可公诉罪,可处以无期徒刑;
- (b) 如果罪行的主题是大麻,则犯有可公诉罪,可处以不超过 7 年的监禁;
- (c) 如果罪行的主题是附表 III 中所列物质,
- (i) 犯有可公诉罪,可处以不超过 10 年的监禁,或
- (ii) 犯有可经简易程序起诉的罪行,可处以不超过 18 个月的监禁;并且
- (d) 如果罪行的主题是附表 IV 中所列物质,
- (i) 犯有可公诉罪,可处以不超过 3 年的监禁,或
- (ii) 犯有可经简易程序起诉的罪行,可处以不超过 1 年的监禁。
– CDSA
在尚未确定的日期,第 752(2) 条将修改为
- (a) 如果罪行的主题是附表 I 中所列物质,则犯有可公诉罪,可处以无期徒刑,如果第 (3) 款中列出的任何因素适用,则最低处罚为 3 年监禁,其他情况下为 2 年监禁;
- (a.1) 如果罪行的主题是附表 II 中所列物质,但不包括大麻,则犯有可公诉罪,可处以无期徒刑,最低处罚为监禁
- (i) 1 年,如果生产是为了贩运,或
- (ii) 18 个月,如果生产是为了贩运,并且第 (3) 款中列出的任何因素适用;
- (b) 如果罪行的主题是大麻,则犯有可公诉罪,可处以不超过 14 年的监禁,最低处罚为
- (i) 6 个月监禁,如果生产的植物数量少于 201 株且超过 5 株,并且生产是为了贩运,
- (ii) 9 个月监禁,如果生产的植物数量少于 201 株且超过 5 株,生产是为了贩运,并且第 (3) 款中列出的任何因素适用,
- (iii) 1 年监禁,如果生产的植物数量超过 200 株且少于 501 株,
- (iv) 18 个月监禁,如果生产的植物数量超过 200 株且少于 501 株,并且第 (3) 款中列出的任何因素适用,
- (v) 2 年监禁,如果生产的植物数量超过 500 株,或
- (vi) 3 年监禁,如果生产的植物数量超过 500 株,并且第 (3) 款中列出的任何因素适用;
因素
(3) 在适用第 (2) 款 (a) 至 (b) 项时,必须考虑以下因素
- (a) 犯罪人使用属于第三方的房地产犯下罪行;
- (b) 生产构成对在罪行发生地点或附近地区未满 18 岁的个人的潜在安全、健康或安全危害;
- (c) 生产构成对住宅区的潜在公共安全危害;或
- (d) 犯罪人在罪行发生地点或附近地区设置或放置了可能导致他人死亡或人身伤害的陷阱、装置或其他物品,或允许此类陷阱、装置或其他物品留在或放置在该地点或地区。
通知
8. 除非法院认定犯罪人在认罪前已收到关于对该罪行可能判处最低刑罚的通知,以及关于检察长打算证明与该罪行相关的任何导致判处最低刑罚的因素的通知,否则法院无须判处最低刑罚。
非商业性经营被认为是这种罪行的最轻微的表现形式。[1]
- ↑ R. v. Koenders, 2007 BCCA 378
- 企业规模
- 复杂程度
- 加固证据
- 武器存在
- 儿童的存在
- 对健康和安全的威胁
- 盗窃公用事业
- 参与程度(看管人、工人或所有者)
- 毒品的预期用途(个人使用与商业使用)
- 109(1)(c) 武器禁令(强制性)
- 462.37(1) 犯罪所得没收
- DNA 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