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内容

加拿大刑事判决/罪行/逃避警官

来自维基教科书,开放的书籍,为开放的世界
逃避警官
s. 249.1 of the Crim. Code
选举/认罪
皇冠选举混合
管辖权省法院
高级法院法官 + PI (I)
高级法院陪审团 + PI (I) (536(2))
最高刑罚6 个月监禁或 5,000 美元罚款 (259)
可公诉处罚
可用处罚与简易程序相同
最高刑罚5 年监禁
参考文献
罪行要素
量刑原则
量刑摘要

逃跑
249.1 (1) 任何人,在被执行公务的警官驾驶机动车追捕时,驾驶机动车,在没有合理的借口的情况下,为了逃避警官,没有在情况允许的情况下尽快停车,即犯了罪。
处罚
(2) 任何人违反本条 (1) 款,

(a) 犯了可公诉罪,可处以不超过五年监禁;或
(b) 犯了可判处简易程序罪。

逃跑致人伤害或死亡
(3) 任何人,在被执行公务的警官驾驶机动车追捕时,以 249(1)(a) 款中描述的方式驾驶机动车,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或死亡,如果驾驶机动车的人在没有合理的借口的情况下,为了逃避警官,没有在情况允许的情况下尽快停车,即犯了罪。
处罚
(4) 任何人违反本条 (3) 款,

(a) 如果造成人身伤害,犯了可公诉罪,可处以不超过 14 年监禁;以及
(b) 如果造成死亡,犯了可公诉罪,可处以无期徒刑。


CCC

此罪行通常会吸引与同一互动中发生的其它定罪相连的量刑。[1]

  1. R. v. Roberts, 2005 ABCA 11; R. v. Mozylisky, 2009 SKCA 94; R. v. Akapew, 2009 SKCA 137

主要因素

  • 道路上是否有行人或其它车辆
  • 当时的路况


华夏公益教科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