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难民程序/RPD 规则 22 - 专业知识
该法案适用于 RPD 的部分规定,
170(i) The Refugee Protection Division, in any proceeding before it,...may take notice of any facts that may be judicially noticed, any other generally recognized facts and any information or opinion that is within its specialized knowledge.
同样,第 171 条适用于 RAD,内容如下
Proceedings171 In the case of a proceeding of the Refugee Appeal Division, ...
(b) the Division may take notice of any facts that may be judicially noticed and of any other generally recognized facts and any information or opinion that is within its specialized knowledge;
该法案的第 170(i) 条是适用于 RPD 的条款。RAD 有类似的规定,即第 171(b) 条。[1] 也就是说,IRPA 没有为移民司或移民上诉司制定类似的规定,正如 Waldman 在 加拿大移民和难民法实践 一文中所述
移民和难民委员会的移民司和移民上诉司只能根据他们在听证过程中提供的证据做出决定。移民和难民委员会的这两个部门无权注意到构成其专业知识一部分的事实,如果他们试图注意到不在他们面前的事实,则会出错。这与在移民和难民委员会难民保护司举行的听证会程序形成对比,根据 IRPA 第 170 条,该部门可以注意到任何可以被司法认定的事实,以及任何其他在其专业知识范围内被普遍认可的事实、信息或意见。 [2]
可以“司法认定”的事实是众所周知或普遍接受的事实,合理的人不会对此事进行辩论。 [3] 司法认定涉及被认为是“常识”[4] 或“广为人知、合理无疑问或易于验证”[5] 的事实。Waldman 在 加拿大移民和难民法实践 中提供的定义是,“司法认定是指法院无需证明即可注意到的事实,这些事实要么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合理的人不会对此进行争议,要么是可以通过诉诸容易获得的可靠来源来立即准确地证明的事实。” [6] 这些容易获得的来源可能包括政府和非政府组织网站,前提是政府或组织的信誉良好。 [7] Waldman 的文章继续解释说,“众所周知的事实包括当地情况和事项、地理事实、人类行为以及商业贸易和惯例。例如,多伦多位于安大略省或雨天会使道路变得湿滑的事实,不需要向法庭提供证据。简而言之,法庭可以而且应该注意到每个人都知道的事实。” [6] 据说,司法认定的目的是免除不必要的证据。 [8]
可以被司法认定的事实的例子
- 大学教育通常以其所在国家的语言进行。 [9]
- 当地情况(例如,夏季日落时间)。
- 地理事实(例如,加拿大-美国边境的位置)。 [10]
- 加拿大原住民罪犯过度监禁。 [11]
- “加拿大官方文件中,许多甚至大多数签名都是不可辨认的”。 [12]
- 可以对加拿大法律进行司法认定,包括所有联邦和省级法律法规。 [13]
- 可以对加拿大司法程序中公布的判决进行司法认定。 [14] 但是,加拿大对抢劫罪的量刑范围是否广泛,并不适合进行司法认定。 [15]
- 可以对国际条约或习惯进行司法认定。 [16] 但是,法院“不能对外国法律进行司法认定”。 [17]
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发布了关于法官使用社交媒体的非约束性指南,其中指出:“无论他们是否使用社交媒体,法官都应该对社交媒体有基本了解,包括它如何生成法官可能判决的案件中的证据。法官还应该了解现有的在线通信工具和技术,包括人工智能驱动的技术。” [18]
联邦上诉法院已经指出,“任何法庭在处理问题时,都不能以空白的集体意识,完全没有通过其成员一生在与其他公众成员的共同生活中获得的常识性知识。”[19] 法律赋予的注意普遍承认的事实的能力反映了这一真理。 “普遍承认的事实”这一类别比可以依职权认定的事实的类别更广泛。正如委员会在其关于证据权重的法律文件中以及在《难民公约难民认定成员手册》中所述,[20] “普遍承认的事实”一词可能包括学者、政府和联合国官员以及居住在某个地区的人通常不加质疑地接受的事实,但这些事实不一定是公众普遍知道的。[21] 它包括从百科全书[22]、国家人口普查[23] 和委员会的国家文件包中获取的信息。[24] 例如,联邦上诉法院维持了一项裁决,即“众所周知,在波兰有数以千计的乌克兰裔波兰人”。[19]
不能说 NDP 中的所有信息都具有“无可争辩的准确性”,因此适合依职权认定,但来自信誉良好的来源(如备受尊敬的人权组织和学者)的 NDP 中的信息仍然被委员会适当地认定为“普遍承认的”。也就是说,也不能说来自 NDP 的信息构成专业知识;正如法院在Pal v. Canada中所指出的那样,“RAD 的评论是基于 NDP 证据和相关情况...而不是专业信息或知识”。[25] 同样,在Morales v. Canada中,法院评论说,该法案中的专业知识制度不适用于已提交证据的文档,例如 NDP。[26]
IRPA 第 170 条:部门可以注意其专业知识范围内的信息或意见
[edit | edit source]与上述类别形成对比的是,专业知识是指小组从以下详细说明的方式中获得的其他主张中获得的信息,即使这些信息不会被普遍承认。参见:加拿大难民程序/专业知识#什么是“专业知识”?。
普遍承认的事实不是专业知识的一种
[edit | edit source]关于上述类型学可能会出现一个问题:根据该法案第 170(i) 条,“普遍承认的事实”是专业知识的一种类别还是委员会可以注意的独立事实类型?沃尔德曼在他的著作中指出:
第 170(i) 条还提到了“任何其他普遍承认的事实以及任何在[部门]专业知识范围内的信息或意见”。这将使部门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在提供适当通知后,依靠其从其他主张中获得的知识。[27]
这不能被理解为暗示“普遍承认的事实”是专业知识的子集或类型。相反,它们最好被视为部门可以承认的独立事实类型,就像可以依职权认定的事实也是一个独立的类别一样。这种对该法案第 170(i) 条的解释是首选,原因如下:
- 关于专业知识的 RPD 规则,即规则 22,规定了部门小组在使用其专业知识范围内的任何信息或意见之前必须采取的步骤。该规则中没有提及“普遍承认的事实”,而只谈及“其专业知识范围内的信息或意见”,这表明“普遍承认的事实”不是专业知识的一种,因此不受其相关规则的约束。
- 此外,法院很容易区分“普遍承认的事实”和“专业知识”。例如,在Aguirre v. Canada中,法院的评论表明,普遍承认的事实与专业知识的类别不同:“申请人律师说,伯克先生提供的信息不是第 68(4) 条所指的专业知识,我倾向于同意她。但是,我认为,为了本条的适用范围,伯克先生一定认为,在墨西哥看到大汽车是普遍承认的事实。”[28] 法院在Magonza v. Canada中的评论也是如此,该评论证实了普遍承认的事实与专业知识之间的区别:“NDP 应该被视为包含普遍承认的事实或专业知识。”[24] 同样,当联邦上诉法院在Lawal v. Canada中审议该法案的这一条款时,他们在“普遍承认的事实”后加了一个牛津逗号,这意味着有三个独立的类别:“可以依职权认定的事实、普遍承认的事实以及在委员会专业知识范围内的信息或意见”。[29]
- 被视为“普遍承认的事实”的知识类型不符合被视为专业知识的标准。被视为“普遍承认的事实”的知识类型是委员会从百科全书中获得的知识(例如,在Hussain v. Canada中[22]),这与小组作为委员会成员审理主张而获得的“专业知识”不同。
- 对 IRPA 第 170 条的解释规定,“难民保护部门,在任何提交其审理的案件中……可以注意任何可以依职权认定的事实,任何其他普遍承认的事实……”。使用“其他”一词意味着,普遍承认的事实更类似于可以依职权认定的事实(同时保持区别),而不是专业知识。
小组在依靠“普遍承认的事实”之前,必须何时通知这些事实?
[edit | edit source]之前的《移民法》将现已纳入 RPD 规则 22 的特别通知条款应用于普遍承认的事实。该法案的相关条款如下:
68(4) The Refugee Division may, in any proceedings before it, take notice of any facts that may be judicially noticed and, subject to subsection (5), of any other generally recognized facts and any information or opinion that is within its specialized knowledge. (5) Before the Refugee Division takes notice of any facts, information or opinion, other than facts that may be judicially noticed, in any proceedings, the Division shall notify the Minister, if present at the proceedings, and the person who is the subject of the proceedings of its intention and afford them a reasonable opportunity to make representations with respect thereto.
因此,从当时该法案第 68(4) 条的解释可以清楚地看出,委员会在依靠不符合依职权认定标准的普遍承认的事实之前,必须通知这些事实。[30] 随着 IRPA 的出台,这一条款发生了变化,现在,关于通知的普通程序公平概念将适用于小组对普遍承认的事实的依赖,而不是这种sui generis法定通知制度。
一般来说,小组应向各方披露决策者打算依赖的所有信息,使他们有机会做出回应,然后才能注意任何事实。[31] 也就是说,并非所有决策者进行自己的研究并在提供理由之前未披露这些研究的情况都会被视为违反程序公平。[19] 适用的普遍方法是Mancia v Canada,该案认为,虽然“外部证据”必须在做出决定之前披露,但决策者无需通知其对以下材料的依赖:(1)公众普遍可以获得的材料;(2)可能影响案件处理的非新颖和重要信息。也就是说,如果要依赖的信息存在争议的可能性,则仍然存在披露义务。[32] 有关更多详细信息,请参见:加拿大难民程序/被听取意见权和公平审理权#委员会的披露权利和义务。
如果一个小组依赖国家文件包中的信息,是否需要明确通知将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通常情况下,NDP 会在合并文件清单中通过引用明确列入记录,从而避免了这个问题。参见 RPD 规则 33:加拿大难民程序/RPD 规则 31-43 - 文件#RPD 规则 33 - 部门的文件披露和使用。在 _Adefule v. Canada_ 一案中,小组依赖了 NDP 中有关美国的部分内容,而该部分内容并未明确记录在案。[33] 法院认为,在当时的情况下,即使没有事先通知,小组依赖此信息也没有不公正之处。
有关美国庇护程序的信息并非申请人无法合理预期了解的信息。他们在程序的每个阶段都由律师代表,RPD 发现申请人未能利用他们在美国可选择的方案损害了他们对迫害的恐惧。RAD 无需通知申请人,在考虑该问题时将参考 NDP。[34]
RPD 规则 22
[edit | edit source]相关规则的文本如下
Specialized Knowledge Notice to parties 22 Before using any information or opinion that is within its specialized knowledge, the Division must notify the claimant or protected person and, if the Minister is present at the hearing, the Minister, and give them an opportunity to (a) make representations on the reliability and use of the information or opinion; and (b) provide evidence in support of their representations.
与规则的先前版本相比
[edit | edit source]规则 22 在规则的先前版本中的前身是规则 18,[35] 它的措辞与当前的规则 22 非常相似:[36]
18. Before using any information or opinion that is within its specialized knowledge, the Division must notify the claimant or protected person, and the Minister if the Minister is present at the hearing, and give them a chance to (a) make representations on the reliability and use of the information or opinion; and (b) give evidence in support of their representations.
什么是“专门知识”?
[edit | edit source]正如联邦法院在 _Adefule v. Canada_ 一案中所裁定,专门知识是决策者在履行其裁决职能过程中积累的知识。[37] 联邦上诉法院广泛地谈论了法庭成员在履行其法定职责时积累的知识。[19] 用 RAD 成员帕特里夏·奥康纳的话来说,“专门知识的基础是那些当事人在特定申诉中不一定知道的,特别是当该知识来自[小组]之前其他案件的信息时。”[38] 构成专门知识的例子有很多,例如:
- 在 _I.P.P. v. Canada_ 一案中,法院接受了以下内容作为专门知识的例子:
墨西哥媒体对帮派及其活动进行了大量报道
以及观察到申请人经常能够提供在墨西哥获得治疗的医疗报告。[39] - 在 _Habiboglu v. Canada_ 一案中,法院接受了委员会拥有专门知识,了解加拿大边境安全局用于分析伊拉克文件的方法。[40]
- 在 _Tariq v. Canada_ 一案中,法院接受了委员会关于卡拉奇妇女穿着的服装的调查结果,这表明小组依赖的是专门知识。[41]
- 在 _Appau v Canada_ 一案中,小组对瑞士边境检查站和程序的了解被认为是专门知识。[42]
- 在 _Saghiri v. Canada_ 一案中,法院裁定(可能是在 _obiter_ 中),“RPD 由于未能根据 _IRPA_ 第 98 条进行分析,以确定申请人是否是《难民公约》第 1F(b) 条所指的人,是否犯了错误,属于 RAD 对适用于难民申诉的法律的专门知识”并指出,“RAD 规则第 24 条规定,在使用其专门知识范围内任何信息或意见之前,RAD 必须给予当事人提出书面意见的机会”。[43]
但是,并非成员从其他申诉中获得的所有知识都可以算作专门知识。
- 知识必须是可量化和可验证的: 要被视为专门知识,该知识必须是“可量化和可验证的”。不可验证的个人知识不属于专门知识。[44] 法院在 _Cortes v. Canada_ 一案中审理了这个问题,小组注意到“已经有一些难民保护申请人向墨西哥当局提出申诉,但并非一定是因为他们受伤或病危”。法院评论如下:“我认为,本案中所依赖的‘专门知识’被错误地认定。在本案中,决策者借鉴其多年积累的专门知识和一般知识,向申请人指出这是它第一次听到这样的论点,而且其在墨西哥案件中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表明事实并非如此。本案中所依赖的‘知识’既不可量化也不可验证,这意味着规则 18 不适用。”[45] 同样,联邦上诉法院指出,“小组成员在履行其职责时受到其在执行职责过程中可能积累的经验的影响,这不仅是正常的,而且是不可避免的。另一方面,只要成员只依赖其经验,而不是依赖具体信息,[专门知识条款]就不适用。”[46]
- 知识不能基于刻板印象: 正如法院在 _Vodics v. Canada_ 一案中所指出,“在决策过程中使用专门知识,实际上就是决策者使用其获得的个人知识,是可以接受的,但在使用刻板印象方面有一个非常重要的限制”。[47] 该案中的法院继续指出,“刻板印象”是对一个人的典型特征或情形的预先设定的、标准化的和过分简化的印象。使用刻板印象的危险在于,对过分简化的印象来说是例外的人没有得到保护,不会受到错误应用印象的伤害。法院得出结论,该案中小组的许多调查结果是错误的,因为专门知识不完整,基于刻板印象,例如:
CRDD 发现申请人的母亲的娘家姓通常不是罗姆人,并利用其专门知识得出该结论。因此,该发现意义重大,因为它可以被视为用来反驳申请人宣誓证据的一些证据,证明他是一名罗姆人。但是,我认为,在该发现被视为可以用这种方式使用的证据之前,CRDD 必须确信其专门知识是完整的。CRDD 承认它对“一些特定的罗姆人姓名”有专门知识,因此,我认为得出结论是合理的,即它没有对_所有_罗姆人姓名的具体知识,如果这项任务甚至有可能实现。CRDD 声明申请人的母亲的娘家姓通常不是罗姆人,与确定申请人的民族无关。这是一种被用作证据的推测。因此,CRDD 不应该将其用于形成其负面的可信度调查结果。[48]
- 专门知识应与可以进行司法审查的事实和普遍承认的事实区别开来: 难民司可以注意到三种类型的事实。它们之间有明显的区别。参见:加拿大难民程序/RPD 规则 22 - 专门知识#普遍承认的事实不是专门知识的一种类型.
成员必须提供足够的信息,以便当事人可以检验专门知识
[edit | edit source]规则 22 规定,在使用任何属于其专业知识范围内的信息或意见之前,部门必须通知各方,并给予他们机会进行陈述和提供证据作为回应。这是规则的要求,也是程序公正的体现,法院已经裁定,规则 22 的效果是“将要求各方在可能依赖未在记录中的信息时得到通知的普通法编纂成法”。[49] 当成员从相关档案中获得相关知识时,存在一种推定,即成员在做出决定时仅依赖记录中的证据,并且能够忽略来自其他档案的任何其他证据。[50] 规则 22 规定,部门必须通知各方(从技术上讲,如果部长在场参加听证会,则只需要通知部长,如果他们只是以书面形式进行干预则不需要通知)。并给予他们机会就信息的可靠性和使用情况进行陈述。坎贝尔法官在伊萨科娃诉加拿大案中评论了小组必须做什么才能使一方被认为已获得有意义的机会就知识的可靠性和使用情况进行陈述:“为了让[规则]有效,声明专业知识的 RPD 成员必须将关于该知识的足够细节记录在案,以便对其进行检验。也就是说,知识必须是可以量化的和可验证的。”[51] 因此,专业知识必须“可量化和可验证”的法律要求是程序公正的一个方面,因为规则 22 中规定的通知要求的目的是使一方能够就信息或意见的可靠性和使用情况进行有意义的陈述,如果提供的信息不够具体,使一方无法做到这一点,那么这项权利将变得毫无意义。
对于一方来说,在听证会之前被告知小组将依赖其专业知识范围内的信息并不重要。[52] 重要的是,申诉人必须有机会就专业知识进行陈述。[53]
成员在依赖专业知识之前,是否需要明确使用“专业知识”一词或以编号方式引用本规则?
[edit | edit source]可以说,没有必要,因为当申诉人被告知将依赖其专业知识,并且有充分的机会进行答辩时,无论小组成员是否明确说出“专业知识”一词,该规则的目的都得到了满足。规则 22 中规定的原则是,在依赖任何专业知识之前,委员会小组必须“告知申诉人它将依赖的实际信息,并给予申诉人挑战证据的机会”。[6]
难民上诉司成员乔利安·勒菲弗在 2019 年的一项裁决中审议了这个问题。它涉及一个案件,其中 RPD 发现,男性上诉人关于为什么上诉人没有在智利或美国寻求庇护的答复降低了其可信度并削弱了其可信度。RPD 认为,考虑到上诉人声称他们害怕返回自己的国家,期望他们能够获得有关这些选择的相关信息是合理的。主要上诉人作证说,由于他的“假释”身份,他没有权利在美国申请庇护。该成员在听证会期间表示,“存在多种类型的假释”。RAD 成员在理由中写道:“我认为该成员说错了,应该告诉上诉人,他的专业知识使他确定存在多种类型的‘假释’。正如《难民保护司规则》第 22 条所规定,该成员必须通知各方,并在听证会期间给予他们机会进行陈述或提供证据以支持他们的陈述。我同意这样做没有做到,因为该成员没有明确提到他在这一领域拥有专业知识。”[54]
专业知识是否仅来自成员个人主持的听证会,或者成员从其同事的听证会中了解到的内容是否也被认为是专业知识?
[edit | edit source]专业知识是小组在其作为委员会成员的角色中收集的信息。它不需要来自该成员本人主持的听证会。因此,例如,联邦法院已经裁定,委员会可以注意到“领先案件”中的专家意见,并在后续案件中考虑它,作为其注意到其专业知识范围内的信息和意见的权限的体现,前提是它给出了适当的通知。[55] 相关地,当成员了解类似的索赔时,此类知识的细节是其专业知识的一部分,并且可以将该知识记录在案,前提是遵守部门规则中规定的通知要求。[56] 此外,专业知识不需要来自听证会:委员会在其网站上的法律服务文件中指出,“专业知识”可能来自小组对委员会文档中心的文档的了解,例如。[21] 在她发表的《难民决定程序中的正式通知的应用》一文中,弗朗斯·乌尔认为,专业知识可以包括成员阅读过的决定,无论他们是否参与该决定:“重要的是要强调,只有成员参与、阅读或在培训期间了解的决定才构成该成员的专业知识,而不是全国所有 CRDD 成员做出的所有决定,这些决定包含在[难民决定数据库]中。”[57]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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