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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难民程序/RPD规则22 - 专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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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RPA第170(i)条和第171(b)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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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适用于RPD的部分规定,即

170(i) The Refugee Protection Division, in any proceeding before it,...may take notice of any facts that may be judicially noticed, any other generally recognized facts and any information or opinion that is within its specialized knowledge.

类似地,第171条适用于RAD,内容如下

Proceedings

171 In the case of a proceeding of the Refugee Appeal Division, ...

(b) the Division may take notice of any facts that may be judicially noticed and of any other generally recognized facts and any information or opinion that is within its specialized knowledge;

与移民局的移民程序相比,IRPA关于通知事实的规定在难民程序中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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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170(i)条是适用于RPD的条款。RAD有一条类似的条款,即第171(b)条。[1]也就是说,IRPA没有针对移民局或移民上诉局制定类似条款,正如Waldman在《加拿大移民和难民法实务》一书中所述

移民和难民局的移民局和移民上诉局只能根据听证过程中证明的证据做出决定。这两个部门没有权力注意到构成其专业知识一部分的事实,如果他们试图注意到没有提交的证据,就会出错。这与在移民和难民局难民保护部门举行的听证程序形成对比,根据IRPA第170条,该部门可以注意到任何可以被司法认定的事实,以及任何其他其专业知识范围内的普遍认可的事实、信息或意见。[2]

IRPA第170条:部门可以注意到任何可以被司法认定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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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司法认定”的事实是那些如此众所周知或普遍接受的事实,以至于不会成为合理人之间争论的主题。[3] 司法认定涉及被认为是“常识”[4] 或“广为人知、合理无异议或易于验证”[5] 的事实。Waldman在《加拿大移民和难民法实务》中给出的定义是“司法认定是指法院无需举证即可注意到的事实,这些事实要么是如此众所周知以至于不会成为合理人的争论主题,要么是可以通过诉诸易于获取的无可争议的准确来源进行立即和准确的证明。”[6] 这些易于获取的来源可能包括政府和非政府组织网站,前提是政府或组织具有信誉。[7] Waldman的书继续解释说,“众所周知的事实包括当地情况和事件、地理事实、人类行为以及商业贸易和惯例。例如,多伦多位于安大略省或雨天会使道路湿滑,这些事实无需向法院证明。简而言之,法院可以并且应该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注意到众所周知的事实。”[6] 据说司法认定的目的是免除不必要的证明。[8]

可以被司法认定的事实示例

  • 大学教育通常以其所在国家/地区的语言进行。[9]
  • 当地条件(例如,夏季日落时间)。
  • 地理事实(例如,加拿大-美国边界的地理位置)。[10]
  • 加拿大土著罪犯被过度监禁。[11]
  • “加拿大官方文件上的许多签名甚至大多数签名都难以辨认”。[12]
  • 可以对加拿大法律进行司法认定,包括所有联邦和省级法规。[13]
  • 可以对加拿大司法程序中发布的判决进行司法认定。[14] 但是,加拿大对抢劫罪的量刑范围是否广泛,这不是司法认定的适当主题。[15]
  • 可以对国际条约或习惯法进行司法认定。[16] 但是,法院“不能对外国法律进行司法认定”。[17]

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发布了关于法官使用社交媒体的非约束性指南,其中指出,“无论是否使用社交媒体,法官都应该对社交媒体有所了解,包括它如何在法官可能决定的案件中产生证据。法官还应该了解现有的在线沟通工具和技术,包括人工智能驱动的技术。”[18]

IRPA第170条:部门可以注意到其他普遍认可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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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上诉法院指出:“任何法庭都不能以空白的集体思维来处理问题,而没有任何来自公众成员所共有的、在其成员一生中获得的普遍性知识。”[19] 法律赋予的认定公认事实的能力反映了这一真理。 “公认事实”的范畴比可能被司法认定的事实的范畴更广。 如委员会在其关于证据权重的法律文件中以及在《难民公约认定成员手册》中所述,[20] “公认事实”一词可以包括学者、政府和联合国官员以及居住在某个地区的民众通常不加质疑地接受的事实,但这些事实不一定为公众所普遍知晓。[21] 它包括从百科全书中[22],某国的普查[23] 以及委员会的国家文件包中获取的信息。 [24] 例如,联邦上诉法院维持了一项裁决,即“众所周知,在波兰,有数以千计的乌克兰血统的波兰人”。[19]

不能说 NDP 中的所有信息都具有“无可争议的准确性”,因此适合司法认定,但 NDP 中来自信誉良好的来源(例如备受推崇的人权团体和学者)的信息仍然被委员会适当地认定为“公认的”。 也就是说,也不能说 NDP 中的信息构成专门知识;正如法院在Pal v. Canada案中的评论所说明的那样,“RAD 的评论以 NDP 证据和周围情况为基础……并非专门信息或知识”。[25] 同样,在Morales v. Canada案中,法院评论说,该法案中的专门知识制度不适用于已作为证据提交的文件,例如 NDP。 [26]

IRPA 第 170 条:部门可以认定其专门知识范围内的信息或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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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上述类别形成对比的是,专门知识是指小组通过以下详细描述的方式从其他申诉中收集的信息,即使这些信息不会被普遍认可。 请参见:加拿大难民程序/专门知识#什么是“专门知识”?

公认事实不属于专门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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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述类型学,可能会出现一个问题:根据该法案第 170(i) 条,“公认事实”是专门知识的一种类别,还是委员会可以认定的独立事实类型? 在他的文章中,Waldman 指出

第 170(i) 条还提到了“任何其他公认事实以及[部门]专门知识范围内的任何信息或意见”。 这将赋予部门在提供适当通知后依靠其从其他申诉中获得的知识的广泛自由裁量权。 [27]

不应将其理解为暗示“公认事实”是专门知识的子集或类型。 相反,最好将它们视为部门可以认定的独立事实类型,就像可能被司法认定的事实也是一个不同的类别一样。 这种对该法案第 170(i) 条的解释出于以下几个原因更可取

  1. RPD 关于专门知识的规则(规则 22)规定了部门小组在使用其专门知识范围内的任何信息或意见之前必须采取的步骤。 这一规则没有提及“公认事实”,只提到了“其专门知识范围内的信息或意见”,这意味着“公认事实”不属于专门知识,因此不受相关规则约束。
  2. 此外,法院很容易区分“公认事实”和“专门知识”。 例如,在Aguirre v. Canada案中,法院的评论表明,公认事实不同于专门知识的类别:“申请人的律师说,伯克先生提供的信息不是第 68(4) 条款意义上的专门知识,我倾向于同意她的观点。 但是,我认为,就该条款而言,伯克先生一定认为,在墨西哥看到大型汽车是普遍公认的事实。”[28] 同样,法院在Magonza v. Canada案中的评论也肯定了公认事实和专门知识之间的区别:“NDP 最好被视为包含公认事实或专门知识”。[24] 同样,当联邦上诉法院在Lawal v. Canada案中审理该法案的这一条款时,他们在“公认事实”之后加了一个牛津逗号,这意味着有三个独立的类别:“可能被司法认定的事实、公认事实以及委员会专门知识范围内的信息或意见”。[29]
  3. 被视为“公认事实”的知识类型不符合被视为专门知识的标准。 被认为是“公认事实”的知识类型是,例如,委员会从百科全书中(在Hussain v. Canada案中[22])获取的信息,这不同于小组作为委员会成员审理申诉而获得的“专门知识”。
  4. IRPA 第 170 条的结构规定,“难民保护部门在进行的任何程序中……可以认定任何可能被司法认定的事实、任何其他公认事实……”。 使用“其他”一词意味着公认事实更类似于可能被司法认定的事实(尽管保持独立),而不是专门知识。

小组在依赖“公认事实”之前,必须何时提供相关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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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的《移民法》将现已载入 RPD 规则 22 中的特别通知条款应用于公认事实。 该法案的相关条款内容如下

68(4) The Refugee Division may, in any proceedings before it, take notice of any facts that may be judicially noticed and, subject to subsection (5), of any other generally recognized facts and any information or opinion that is within its specialized knowledge.

(5) Before the Refugee Division takes notice of any facts, information or opinion, other than facts that may be judicially noticed, in any proceedings, the Division shall notify the Minister, if present at the proceedings, and the person who is the subject of the proceedings of its intention and afford them a reasonable opportunity to make representations with respect thereto.

因此,从当时该法案第 68(4) 条的结构可以清楚地看出,委员会必须在依赖不符合司法认定标准的公认事实之前,提供相关通知。[30] 随着 IRPA 的出现,这一规定发生了变化,现在,关于通知的普通程序公正概念将适用于小组对公认事实的依赖,而不是这种sui generis法定通知制度。

一般而言,小组应向各方披露决策者打算依赖的所有信息,让他们有机会在认定任何事实之前做出回应。[31] 也就是说,并非在每种决策者自行进行调查并在提供理由之前未予披露的情况下,都会被视为违反程序公正。 [19] 适用的普遍方法是Mancia v Canada案,该案认为,虽然“外部证据”必须在做出决定之前披露,但决策者不需要提供其依赖材料的通知,这些材料是 (1) 公众普遍可以获得的,以及 (2) 可能影响案件处理的非新颖重大信息。 也就是说,如果要依赖的信息可能存在争议,则仍然存在披露义务。 [32] 有关更多详细信息,请参见:加拿大难民程序/陈述权和公正审理权#委员会的披露权利和义务

小组在依赖国家文件包中的信息时是否需要明确通知,将取决于具体案件的情况。 通常,NDP 通过在合并文件清单中进行引用而被明确列入记录,从而避免了这个问题。 请参见 RPD 规则 33:加拿大难民程序/RPD 规则 31-43 - 文件#RPD 规则 33 - 部门对文件的披露和使用。 在Adefule v. Canada案中,小组依赖了 NDP 中关于美国的一节内容,而该内容并没有明确列入记录。 [33] 法院断定,在该情况下,即使没有事先提供通知,依赖这些信息也不会造成不公正

关于美国庇护程序的信息并非申请人无法合理预期会知道的。他们在诉讼的各个阶段都由律师代表,RPD 认定申请人未能利用他们在美国可用的选择,这削弱了他们对迫害的恐惧。RAD 无需向申请人发出通知,表明它在考虑该问题时会参考 NDP。[34]

RPD 规则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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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则的文本内容如下

Specialized Knowledge

Notice to parties

22 Before using any information or opinion that is within its specialized knowledge, the Division must notify the claimant or protected person and, if the Minister is present at the hearing, the Minister, and give them an opportunity to
(a) make representations on the reliability and use of the information or opinion; and
(b) provide evidence in support of their representations.

与规则之前版本相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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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 22 在规则之前版本中的前身是规则 18,[35]其措辞与当前规则 22 非常相似:[36]

18. Before using any information or opinion that is within its specialized knowledge, the Division must notify the claimant or protected person, and the Minister if the Minister is present at the hearing, and give them a chance to
(a) make representations on the reliability and use of the information or opinion; and
(b) give evidence in support of their representations.

什么是“专门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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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联邦法院在 *Adefule v. Canada* 一案中所裁定,专门知识是决策者在其裁决职能中积累的知识。[37] 联邦上诉法院广泛地谈论了仲裁庭成员在履行其法定职责时不时获得的知识。[19] 用 RAD 成员帕特里夏·奥康纳的话来说,“专门知识的基础本身就包含了当事人对特定索赔可能并不了解的信息,尤其是当该知识基于其他案件中的信息时。”[38] 关于构成专门知识的例子有很多,例如

  • 在 *I.P.P. v. Canada* 一案中,法院接受了以下内容作为专门知识的例子:即“墨西哥媒体对帮派及其活动进行了大量报道”以及“索赔人经常能够提供在墨西哥获得的治疗的医疗报告”。[39]
  • 在 *Habiboglu v. Canada* 一案中,法院接受了该委员会拥有专门知识,可以了解加拿大边境安全局分析伊拉克文件所采用的程序。[40]
  • 在 *Tariq v. Canada* 一案中,法院接受了委员会关于卡拉奇女性穿着的调查结果,作为小组依赖专门知识的例子。[41]
  • 在 *Appau v Canada* 一案中,该小组对瑞士边境口岸和程序的自身了解被认定为专门知识。[42]
  • 在 *Saghiri v. Canada* 一案中,法院裁定(可能在 *obiter* 中),“RPD 是否因未能根据 *IRPA* 第 98 条进行分析而犯错,以确定申请人是否为《难民公约》第一条 F 款 (b) 所指的个人,这属于 RAD 对难民索赔适用法律的专门知识”,并指出“RAD 规则第 24 条规定,在使用其专门知识范围内的任何信息或意见之前,RAD 必须给予当事人进行书面陈述的机会。”[43]

但是,成员从其他索赔中获得的任何知识都不能算作专门知识

  • 该知识必须是可量化且可验证的:专门知识,要算作专门知识,必须是“可量化且可验证的”。不可验证的个人知识不构成专门知识。[44] 法院在 *Cortes v. Canada* 一案中审议了这个问题,在该案中,小组注意到“有一些难民保护索赔人向墨西哥当局投诉,而没有受到伤害或处于病危状态。”法院对此评论道:“我认为,本案中所依赖的‘专门知识’被错误地描述了。在本案中,决策者利用其多年积累的专业知识和一般知识,向申请人指出这是它第一次听到这样的论点,并且它在墨西哥案件中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证明了相反的观点。本案中所依赖的‘知识’既不可量化也不可验证,这意味着规则 18 不适用。”[45] 同样,联邦上诉法院指出,“小组成员在履行其职责时受到其在履行职责中可能获得的经验的影响,这不仅是正常的,而且是不可避免的。另一方面,只要成员仅仅依赖其经验,而不是依赖特定信息,[专门知识条款] 就不适用。”[46]
  • 该知识不能基于刻板印象:正如法院在 *Vodics v. Canada* 一案中所述,“专门知识在决策过程中的使用,实际上是决策者使用获得的个人知识,是可以接受的,但在使用刻板印象时,有一个非常重要的限制。”[47] 该案中的法院继续指出,“刻板印象”是一种预先设定的、标准化的、过于简化的印象,是对典型人物或情况特征的概括。应用刻板印象的危险在于,对这种过于简化的印象而言,属于例外情况的人无法免受这种错误印象的应用。法院得出结论,该案中小组的许多调查结果都是错误的,因为专门知识不完整,并基于刻板印象,例如

    CRDD 发现申请人的母亲的娘家姓并非典型的罗姆人姓氏,并利用其专门知识得出结论。因此,这一发现意义重大,因为它可以被视为用来反驳申请人关于自己为罗姆人的宣誓证据的某些证据。但是,我认为,在该发现被视为可用来反驳申请人的宣誓证据之前,CRDD 必须确信其专门知识是完整的。CRDD 承认它拥有关于“一些特定罗姆人姓名”的专门知识,因此,我认为,可以合理地得出结论,它并不拥有所有罗姆人姓名的特定知识,即使这项任务是可行的。CRDD 关于申请人母亲的娘家姓并非典型的罗姆人姓氏的陈述,与确定申请人族裔无关。它是被用作证据的推测。因此,CRDD 不应该在形成其负面可信度调查结果时使用它。[48]

  • 专门知识应该与可以被司法认定的事实和普遍公认的事实区分开来:难民司可以注意到三种类型的事实。它们之间应该被正确区分开来。请进一步参阅:加拿大难民程序/RPD 规则 22 - 专门知识#普遍公认的事实不是一种专门知识

成员必须提供足够的信息,以便当事人可以检验专门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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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 22 规定,在使用其专门知识范围内的任何信息或意见之前,该司必须通知当事人,并给予他们机会进行陈述,并提供证据作为回应。这是规则和程序公正的要求,法院已经裁定,规则 22 的效力是“将普通法进行编纂,该普通法要求,如果记录中尚未包含可能依赖的信息,则必须通知当事人”。[49] 如果成员从相关文件中获得了相关知识,则存在一种推定,即成员在做出决定时仅依赖记录中的证据,并且他们能够忽略其他文件中的任何其他证据。[50] 规则 22 规定,该司必须通知当事人(技术上,如果部长在场参加听证会,则只需通知部长,如果他们只是以书面形式介入,则无需通知他们),并给予他们机会对该信息或意见的可靠性和使用进行陈述。坎贝尔大法官在 *Isakova v Canada* 一案中评论了小组必须做什么才能使当事人被认为获得了对该知识的可靠性和使用进行有意义的陈述的机会:“为了使[规则]有效,宣布专门知识的 RPD 成员必须在记录中提供有关该知识的足够细节,以便允许对其进行检验。也就是说,该知识必须是可量化且可验证的。”[51] 因此,专门知识必须“可量化且可验证”的法律要求是程序公正的一个方面,因为规则 22 中规定的通知要求的目的是为了让当事人能够对该信息或意见的可靠性和使用进行有意义的陈述,而如果提供的信息不够具体,当事人无法做到这一点,那么这种权利就会变得毫无意义。

在听证会之前,告知一方小组将依靠其专业知识范围内的信息并非必要。[52]重要的是,申诉人必须有机会就专业知识提出意见。[53]

成员是否需要在依靠专业知识之前明确使用“专业知识”一词或按编号引用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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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说,并非如此,因为只要申诉人知道所依赖的专业知识,并有充分的机会进行回应,无论小组成员是否明确说出“专业知识”一词,该规则的目的都得以实现。规则 22 中体现的原则是,在依靠任何专业知识之前,委员会小组必须“告知申诉人其将依赖的实际信息,并给予申诉人质疑证据的机会”。[6]

难民上诉司成员 Jolyane Lefebvre 在 2019 年的一项决定中审理了这个问题。此案涉及难民保护司认定男性上诉人关于他们为何未在智利或美国寻求庇护的答案削弱了他们的可信度。难民保护司认为,考虑到上诉人声称他们害怕返回其国家,因此他们应该能够获得关于这些选择的相关信息。主要上诉人作证说,由于他的“假释”身份,他没有在美国申请庇护的权利。成员在听证会期间表示,“存在多种类型的假释”。RAD 成员在理由中认为,“我认为成员说错了,应该告诉上诉人,他的专业知识使他确定存在多种类型的‘假释’。根据《难民保护司规则》第 22 条,成员必须在听证会时通知各方并给予其机会进行陈述或提供证据以支持其陈述。我同意,由于成员未能明确说明他在这一领域拥有专业知识,因此并未做到这一点。”[54]

专业知识是否只来源于成员个人的听证会,还是成员从同事的听证会中了解到的内容也应被视为专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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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知识是指小组在其担任委员会成员期间积累的信息。它不一定要来源于成员本人主持的听证会。因此,例如,联邦法院裁定,委员会可以注意到“主导案件”中的专家意见并在后续案件中予以考虑,这是其行使专业知识范围内注意到信息和意见的权力,前提是它应给予适当的通知。[55]相关的是,如果成员了解类似的索赔,这些知识的详细信息是其专业知识的一部分,这些知识可以提交记录,前提是遵循该部门规则中规定的通知要求。[56]此外,专业知识不一定要来源于听证会:委员会在其网站上的法律服务文件中指出,“专业知识”可能来源于小组对委员会文件中心文件的了解,例如。[21]在她的文章《在难民决定程序中使用官方通知》中,France Houle 认为专业知识可以包括成员阅读过的决定,无论他们是否参与了该决定: “重要的是要强调,只有成员参与、阅读或通过培训会议了解到的决定才构成该成员的专业知识的一部分,而不是所有由全国所有 CRDD 成员做出的并包含在 [难民决定数据库] 中的所有决定。”[57]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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