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合作手册/定义/辅助性
定义
辅助性通常被定义为“组织原则,指出某事应该由能够有效解决该事的最小的、最低的或最不集中的权力机构处理”。虽然这是在机构治理中使用“辅助性”一词的标准方式,但其概念更具相关性,指的是不同权力机构之间相互作用的方式,以便它们相互认可和赋权,避免“更大的”在等级秩序中高于“更小的”。辅助性意味着每个级别的权力都需要其他级别的权力,这是一个所有级别都相互“辅助”的过程。在地域意义上“更小的”实际上可能在“道德”意义上“更高”,并且可能与个人的生活更相关,而不是遥远的“大国”。同时,正是“小”的和平协同合作形成广泛协调的“大”权力机构,使“小”成为真正自主的权力机构,真正认可和保护个人的权利。
辅助性是欧盟法律的基本原则,由《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第 5 条)在欧盟法律中确立,于 1992 年 2 月 7 日签署。该条约中将其描述为“本条约赋予本共同体权力范围及其目标范围内的行动原则”。
在本共同体没有专属管辖权的领域,本共同体应根据辅助性原则采取行动,只有在拟议行动的目标不能由成员国充分实现,而且由于拟议行动的规模或影响,可以通过本共同体更好地实现的情况下才采取行动。
“辅助性”一词源于拉丁语“subsidiarius”,起源于天主教社会教义。这个概念或原则在世界各地的多个宪法中都有体现(例如,参见美国宪法第十修正案)。辅助性原则由教皇利奥十三世在 1891 年的通谕《新事》中提出,旨在阐明自由放任资本主义的过度行为与各种将个人置于国家之下的共产主义形式之间的中间道路。该原则在教皇庇护十一世 1931 年的通谕《四十周年》和美国天主教主教会议的《全民经济正义》中得到进一步发展。
辅助性原则认为,政府只应承担个人或私人群体独立行动能力以外的举措。该原则基于人类个人的自主权和尊严,认为从家庭到国家和国际秩序的所有其他社会形式都应服务于人。辅助性假定这些个人本质上是社会人,并强调家庭、教会和志愿者协会等中小型社区或机构作为赋能个人行动并将个人与整个社会联系起来的中间结构的重要性。“积极的辅助性”是社区、机构或政府行动的道德义务,创造社会条件,使个人能够充分发展,例如工作权、体面住房、医疗保健等,是辅助性原则的另一个重要方面。
辅助性原则由教皇利奥十三世在 1891 年的通谕《新事》中提出,旨在阐明自由放任资本主义的过度行为与各种将个人置于国家之下的共产主义形式之间的中间道路。该原则在教皇庇护十一世 1931 年的通谕《四十周年》和美国天主教主教会议的《全民经济正义》中得到进一步发展。
辅助性由 1992 年 2 月 7 日签署并于 1993 年 11 月 1 日生效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在欧盟法律中确立。目前的表述包含在《建立欧洲共同体条约》(在 2003 年 2 月 1 日生效的《尼斯条约》之后合并的版本)第 5 条中。
- “本共同体应在本条约赋予其权力范围及其目标范围内的行动。
- 在本共同体没有专属管辖权的领域,本共同体应根据辅助性原则采取行动,只有在拟议行动的目标不能由成员国充分实现,而且由于拟议行动的规模或影响,可以通过本共同体更好地实现的情况下才采取行动。
- 本共同体的任何行动不得超出实现本条约目标所必需的范围。
- 可以在《欧洲共同体条约》第 30 号议定书中找到对该原则的更详细的分析。
《拟议的欧洲宪法》第 9 条规定
- 根据辅助性原则,在欧盟没有专属管辖权的领域,欧盟只应在拟议行动的目标不能由成员国在中央一级或在区域和地方一级充分实现,而由于拟议行动的规模或影响,可以在联盟一级更好地实现的情况下才采取行动。
正式而言,辅助性原则适用于共同体没有专属管辖权的领域,该原则划定了共同体应该和不应该采取行动的领域。实际上,该概念经常以更非正式的方式在关于哪些权力应该授予共同体,以及哪些权力应该保留给成员国本身的讨论中使用。
因此,辅助性概念既有法律维度,也有政治维度。因此,人们对它的法律和政治后果有不同的看法,并提出了各种标准来解释该原则的内容。例如
- 该行动必须是必要的,因为个人或成员国政府单独的行动将无法实现该行动的目标(充分性标准)
- 该行动必须比个人或成员国政府单独行动能够实现的价值更大(益处标准)。
- 决策应尽可能靠近公民做出(靠近公民的标准)
- 该行动应为个人确保更大的自由(自主权标准)。
然而,欧盟在其措辞中呼吁“建立更加紧密的联盟”。严格遵循辅助性原则对集中决策进程的进展会带来何种约束,还有待重大宪政冲突的证明。
本手册中的其他章节
⇒ 参与式方法
⇒ 地方当局和民间社会
⇒ 赋权
⇒ 地方政策行动者如何才能为实现千年发展目标和其他全球政策目标做出贡献?
- 欧洲联盟条约(马斯特里赫特条约).
- 团结 - 维基百科
- 教会法典关于辅助原则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