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合作手册/参与式方法
当合作伙伴拥有共同利益时,发展合作的效果最佳。当所有参与者都将从发展过程中受益时,他们共同分析问题,共同决定需要改变什么,以及需要保持什么。这种“共同性”需要一个健康的沟通氛围,在其中考虑所有合作伙伴的利益,并在他们将彼此视为正和博弈关系时。
但是,当发展合作旨在使长期遭受剥削和暴力侵害的边缘化和贫困社区受益时,建立这种共识是一个巨大的挑战;那么,预期的受益者可能非常贫困,并且对自身能力缺乏信心,以至于他们无法表达自己。他们将从陌生人那里获得支持,因为他们没有能力自由地追求他们有理由珍视的生活方式。在这种情况下,受益者需要外部援助,以克服他们遭受的暴力,恢复其机构,并恢复对其利用资源的可持续方式的能力的信心。这通常是需要发展援助组织的场景,他们的使命是帮助边缘化和贫困社区发展自己,并克服不公正、贫困、无知和暴力的恶性循环。
在这些情况下,发展计划不会由主要受益者本人撰写,因为他们没有能力或社会条件来做到这一点;它们将由其他人撰写,通常是由将完成这项工作的同一发展援助组织撰写。这些组织将向捐助者申请资金来资助这些项目,然后将管理这些活动。这些组织不应该从合作工作的成果中获益,但他们将因执行使目标人群受益的工作而获得报酬。风险在于,该项目的设计是以执行组织或捐助组织(即“捐助者”)的利益为中心的。并且受益者的利益被忽视了。
为了将目标人群的需求置于中心,需要采取不同的方法,这种方法通常被称为“"参与"”。参与使所有利益相关者能够认识和表达他们的需求和权利。它是一个对话式的过程。在参与式方法中,受益者在发展决策中发挥积极作用:他们在设计、执行和评估发展项目的各个方面都得到咨询。
为了更明确地表明,参与不仅仅是“需求”的表达,而是对自由和尊严的断言,因此创造了“权利为本方法”一词来标记对目标人群权利做出反应的发展。以权利为本的发展方法旨在实现各种发展行动者之间权力关系的积极转变,以消除“被剥削者”和“剥削者”,而只有“合作伙伴”。
这种方法充满活力。但需要非常小心,以克服将“权利”主要视为“现代西方世俗”视角的刻板印象。在许多文化中,伦理更多地基于“责任”,而不是“权利”。因此,当我们的合作项目涉及具有不同伦理观的不同文化时,我们需要超越民族中心主义,并理解这样一个事实,即伦理需要在“权利”和“责任”之间取得平衡 - 并且强调某人的权利毫无用处,如果同时,没有人说谁是负责实施这些权利的义务承担者。
如果我们在国际合作中采用以权利为本的方法,我们必须面对一个反对意见:由于各国没有制度上的“责任”来保证其他国家公民的权利,那么为什么他们要花从本国公民征税中筹集的钱来保证这些权利呢?答案是,当前的全球挑战需要全球责任。通过保证对世界人权宣言的尊重,并通过执行国际承诺(如千年发展目标),我们改善了所有国家都将从中受益的全球合作氛围。除了这种“共同利益”之外,还有一种道德驱动力,即承担对弱势群体(即使属于其他国家)的责任,并且许多人的文化敏感性正在朝着一种新的伦理身份转变为“世界公民”。
Issue 2 ⇒ 地方政策行动者如何为实现千年发展目标和其他全球政策目标做出贡献?
⇒ 参与式方法的原则
外部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