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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D 指南/大学/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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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作者是创作电子版还是纸质版论文或学位论文,这都不会改变他们在法律下的权利和义务。虽然大学的政策各不相同,但惯例是作品的创造者是版权所有者。因此,电子论文或学位论文的作者是版权持有人,拥有其 ETD 的知识产权。在美国,作者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特别是美国法典第 17 章,尤其是第 106 节。作者有权决定其作品如何复制、修改、分发、公开表演和公开展示。作者可以在称为“合理使用”(美国法典第 17 章,第 107 节)的某些限制下使用他人的作品。必须平等考虑的合理使用的四个因素是:(1) 使用的目的和性质;(2) 受版权保护作品的性质;(3) 数量和实质性;以及(4) 影响。在美国,图书馆也在第 108 节下受到同一版权法的保护。[有关更详细的解释,请参阅 http://www4.law.cornell.edu/uscode/17/ch1.html]

如上所述,ETD 的所有者(通常是学生)必须采取直接行动才能提供 ETD 服务。学生作者和与其合作的教师在书面协议中必须明确说明如何处理 ETD。弗吉尼亚理工大学使用的措辞就是一个例子。在为此目的而使用的批准表格中,双方同意以下内容

学生确认提交的作品是其与之合作的教师批准的作品。大学被授权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代理来存档该作品并使其可访问,同时符合该表格上指定的任何访问限制。此权利是永久性的,适用于所有形式和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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