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刑法/罪行/恐吓
外观
恐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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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423 刑法 | |
选举/认罪 | |
检察官选举 | 混合 |
管辖权 | 省法院 高等法院法官 + PI (I) 高等法院陪审团 + PI (I) (536(2)) |
简易处置 | |
可用处置 | 无罪释放 (730) 缓刑 (731(1)(a)) |
最高限度 | 6 个月监禁或 5,000 美元罚款 (787(1)) |
最高限度 | 5 年监禁 |
参考资料 | |
犯罪要素 量刑原则 判决摘要 | |
恐吓
423. (1) 任何人在无正当理由和合法授权的情况下,为了迫使他人放弃其有合法权利做的事情,或做其有合法权利拒绝做的事情,而犯下以下任何行为,即构成可公诉罪行,可处以不超过五年的监禁,或者构成可依简易程序定罪的罪行:
- (a) 对该人或其配偶或同居伴侣或子女使用暴力或威胁暴力,或损坏其财产;
- (b) 通过威胁在加拿大或其他地方对该人或其亲属实施暴力或其他伤害,或对该人或其亲属实施惩罚,或损坏其任何人的财产,恐吓或试图恐吓该人或其亲属;
- (c) 持续跟踪该人;
- (d) 隐藏该人拥有或使用的任何工具、衣服或其他财产,或剥夺其财产或阻碍其使用财产;
- (e) 与一个或多个其他人一起,以无序的方式,在公路上跟踪该人;
- (f) 围困或监视该人居住、工作、经商或碰巧所在的地方;或
- (g) 阻挡或阻塞公路。
例外
(2) 仅仅为了获取或传播信息而到住宅或场所附近或接近住宅或场所的人,不构成本条所指的监视或围困。R.S., 1985, c. C-46, s. 423; 2000, c. 12, s. 95; 2001, c. 32, s. 10.
–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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