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刑事判决/罪行/恐吓
外观
恐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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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典第423条 | |
选择/认罪 | |
检察官选择 | 混合罪 |
管辖权 | 省级法院 高等法院法官 + 预审(I) 高等法院陪审团 + 预审(I) (536(2)) |
简易程序处置 | |
可用处置 | 无罪释放 (730) 缓刑 (731(1)(a)) |
最高刑罚 | 6个月监禁或5000元罚款 (787(1)) |
最高刑罚 | 5年监禁 |
参考文献 | |
罪行要素 量刑原则 量刑摘要 | |
恐吓
423. (1) 任何人若无正当理由且未经合法授权,为了强迫他人不做其有权做的事情,或做其有权不做的事情,而犯下以下行为,则构成可公诉的罪行,可处以不超过五年监禁,或构成可经简易程序定罪的罪行:
- (a) 对该人或其配偶或同居伴侣或子女使用暴力或威胁暴力,或损害其财产;
- (b) 通过威胁恐吓或企图恐吓该人或其亲属,威胁在加拿大或其他地方对该人或其亲属实施暴力或其他伤害或处罚,或损害其任何人的财产;
- (c) 持续跟踪该人;
- (d) 隐藏该人拥有或使用的任何工具、衣服或其他财产,或剥夺其使用权或妨碍其使用;
- (e) 与一个或多个其他人,以无序的方式在公路上跟踪该人;
- (f) 围困或监视该人居住、工作、经营业务或碰巧所在的地方;或
- (g) 堵塞或阻碍公路。
...
1985年修订法案,C-46号,第423条;2000年,第12号,第95条;2001年,第32号,第10条。
– 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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