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难民程序/礼仪
所有难民程序都有仪式、典礼和行为,这些被认为是适当的礼仪。仪式是按照预定顺序进行的经常性活动。听证会期间的仪式化活动有助于决策者维护程序中的权威,并给这种情况带来一种庄严感。 [1] 礼仪是“符合良好品味和礼节的行为”。它可能涉及正式规定的仪式、礼仪礼节,以及预期行为和手势。 [2] 在加拿大移民和难民委员会的难民听证会中,什么才是适当的礼仪?
成员应营造适合听证的气氛
[edit | edit source]被指定为成员的人代表加拿大与索偿人见面。他们被视为代表加拿大社会及其核心价值观。 [3] 因此,他们必须以一种方式行事,以排除任何暗示加拿大不愿意接受难民的建议,即使加拿大保留确保难民以诚信行事权利的权利。 [4] 以下内容被认为适用于 IRB 成员:法官将通过其调节、纪律和与律师、当事人以及证人的关系中的礼貌,确保司法运作所需的氛围。 [5] 由于索偿人不是“受审”,只是寻求承认其作为公约难民的资格,小组必须尽最大努力让索偿人放松。 [6] 可以预期成员和 IRB 登记处工作人员会尊重听证会参与者。 [7] 这也对当事人、律师和证人的行为产生影响;例如,小组不应允许任何参与者使用辱骂或威胁性的语言。 [6] 成员最终负责维护听证室内的秩序,并确保所有当事人都清楚地理解他们的指示。 [8]
索偿人应由委员会工作人员接待并带到听证室
[edit | edit source]索偿人应在听证会开始时受到适当的接待。 IRB 委托了一份关于其使用视频会议的报告,这份报告指出“从司法制度的角度来看,我认为,索偿人参加听证会,他们的未来将由实际上参与司法程序的裁决者决定,在听证会开始时,不应由拥有官方身份的真实人员在听证室接待他们,该人员可以点名称呼索偿人,确认他们身处正确的地方,向他们介绍设备,解释预期的内容,等等。” [9] 该报告发表在委员会网站上,将此确定为营造轻松舒适的听证环境的重要一步。还存在一个方面,即参与者到达听证会的顺序反映了等级和地位:成员通常最后进入,这需要其他参与者等待决策者到达。 [10]
程序将被记录
[edit | edit source]委员会面前的难民程序的音频将作为一项常规事项被记录。实际上,在委员会不记录听证会的情况下存在一些法律风险: 加拿大难民程序/获得聆听权和公正聆听权#委员会没有义务记录听证会,但缺乏这种记录可能构成撤销决定的理由。关于难民确定的国际规范规定,国家可以记录难民索偿人的口头陈述,但应适当通知索偿人,这可能是必需的。 [11] 这种通知是 RPD 在程序开始时常用的方式,成员将在介绍性讲话中告知索偿人他们现在“正在记录中”。
程序是正式和非正式的混合体
[edit | edit source]第 162(2) 条规定,每个部门必须在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非正式和快速地处理程序,同时考虑公平与自然正义的要求。该条款意味着该部门不受适用与法院或更正式的准司法法庭的正式程序规则的约束。 [12] 这与拉比·普劳特的建议相一致,他的报告导致了加拿大移民和难民委员会的成立。在他的报告《加拿大难民确定》中,他指出“难民听证会的气氛应该是轻松和非正式的,应该尽一切努力让索偿人放松”。 [13] 成员严格意义上讲不是法官,不应被称为“阁下”。通常建议称呼成员为“先生”或“女士”, [14] 尽管不分性别的“成员”后跟该人的姓氏也很常见。
欧文法文本《难民法》指出“尽管委员会将其听证程序描述为‘非正式’,但现实情况是,对索偿人来说,它是绝对正式的”。 [15] 同样,加拿大法律改革委员会在其报告《加拿大难民身份的确定:程序审查》中指出“听证会是在一个相当正式的氛围中进行的,在一个准司法环境中,许多索偿人似乎感到害怕。这种正式性来自环境和参与者的行为。听证室的布局像法庭,成员坐在高架的办公桌和高靠背椅子上。程序的风格与准司法法庭的风格一致。” [16] 委员会指出,小组必须确保在听证室中保持一定程度的礼仪。它指出,礼仪是必要的,因为 (1) 这样做可以让索偿人明白小组非常认真地对待这一程序,以及 (2) 这样做可以让索偿人和其他人明白听证会不是一个随意简短的访谈,而是一个严肃的“司法”类型程序,在该程序中,每个陈述都必须尽可能谨慎和准确地进行。 [6]
在实际操作中,难民听证会与其他行政听证会并无太大区别:当事人出席,证人接受询问,并提出意见。 [15] 以下是一些关于此类听证会行为的预期
各方应穿着适合正式听证的服装
[edit | edit source]委员会声明,“着装应适合正式听证会,并与听证室的气氛相符”。[17] 同样,指定代表指南规定,“面对面听证通常在正式的听证室举行。与会者应穿着职业装”。[18]
正如加拿大移民和难民委员会多伦多办事处的礼仪海报上所述,“请勿将食物或饮料带入听证室”。它还继续说明“禁止使用相机和手机”。
当委员会成员进入或离开听证室时,各方应起立。[19] 正如加拿大移民和难民委员会多伦多办事处的礼仪海报上所述,“请在官员进入或离开听证室时起立并保持站立”。
难民申请人必须出庭并在宣誓下作证。[20] 证据通常以viva voce的形式在听证会上提出。证人宣誓或确认,然后被问话。[21]
成员应该用口语或通俗易懂的语言向申请人说明问题,尤其是在申请人没有律师代表或似乎不确定发生了什么的时候。[6] 另请参见:加拿大难民程序/难民程序解释原则#关于委员会行使自由裁量权方式的原则。成员在听证会开始时转向申请人解释将要发生的事情,这是为了让庇护申请人感到舒适。观察表明,这样做,这种试图让申请人感到放松的尝试可能会加剧频繁参与者和庇护申请人之间的分离,即仪式中的“内部人员”和“外部人员”,因为只有外部人员需要对仪式活动进行解释。[10]
预计证人,包括申请人,在作证时不会在他们面前放笔记、BOC表格或其他文件。这种预期通常被认为与公平程序相一致。[22]
代表一方的律师和独立指定代表应采取专业和尊重的态度。[23] 如上所述,律师应履行其职业义务,这对于听证会期间的行为举止具有影响。委员会已声明,这将禁止使用辱骂或威胁性的语言,例如。[6] 此外,委员会关于涉及性取向、性别认同和表达以及性别特征的IRB诉讼指南规定,提问应以敏感、非对抗性的方式进行。这似乎同样适用于申请人、部长和任何其他参与者的律师,以及成员。[24]
虽然律师应尽力为其客户无畏地辩护,但他们必须以荣誉的方式、遵守法律,并以符合其职业义务的方式行事。[25] 律师是——除其他事项外——法院的官员,有义务维护国家利益,维护法院的权威和尊严。[26] 这可以说对出现在法庭上的律师有影响,而不仅仅是法院。例如,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律师协会的不列颠哥伦比亚省《专业行为守则》规定,律师应注意避免通过不负责任的指控削弱或破坏公众对法律机构或当局的信任。律师有权并且可以说有义务在某些情况下批评法庭,但这种批评必须与公众对律师的专业精神的合理期望相衡量。[27] 另请参见:加拿大难民程序/RPD规则 14-16 - 案卷律师#1) 不称职.
这也对律师提出的论点有影响。在Naqvi诉加拿大案中,难民上诉部门得出结论,律师提出的“冷酷的论点[试图]将家庭暴力正常化、合理化和纵容”在关于上诉人是否因其过去的家庭暴力而被排除在难民制度之外的案件中,它将这种论点称为“令人担忧且不恰当”。[28] 在Awonuga诉加拿大案中,法院评论说,各方和决策者都应谨慎行事,避免对全球南方的国家进行广泛的贬低性评论,暗示其人民和机构缺乏专业制作文件的能力。[29] 律师的作用是对文件进行判断,而不是提出其客户要求的任何论点。参见:加拿大难民程序/RPD规则 14-16 - 案卷律师#律师的作用是对文件进行判断,而不是提出其客户要求的任何论点.
图形内容,也称为敏感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包含暴力、严重伤害或性露骨行为的文件、材料、图片和视频。图形内容有时可能与难民申请相关。然而,接触图形内容会对观看者、阅读者和听众产生负面影响,包括处理文件的登记人员,尤其是在没有预料到这种情况时。[30]
难民保护司要求警告已提供此类图形内容
提交包含图形内容的文件
在提交包含图形内容的证据(例如显示暴力、严重伤害或性露骨行为的图片或视频)时,各方必须通过在上面贴上“注意:图形内容”的标签来清楚地识别它。
该通知必须醒目地显示,以便在收件人查看图形内容之前就能看到。例如,标明图形内容的适当位置包括您的文件包的封面、电子邮件主题行和/或目录。[31]
委员会声明,此程序的目的是保护IRB员工的健康和安全,而不是限制一方想要提交的相关证据。[32]
难民保护司的规则规定,司成员必须在听证会上作出口头决定并说明决定理由,除非这样做不切实际:加拿大难民程序/难民保护司规则 3-13 - 提供的信息和文件#难民保护司规则 10 - 听证会中的提问顺序、口头陈述、口头决定、限制提问。在实践中,大多数正面决定是口头作出的,大多数负面决定是保留的,并在稍后以书面形式提供。无论哪种方式,在听证会后,当事人都会收到一个书面决定确认书,以及几乎所有情况下都包含决定理由的副本:加拿大难民程序/难民保护司规则 67-68 - 决定#《移民与难民保护法》第 169 条规定了必须提供书面理由的情况,这些情况不包括中间决定.
决定本身通常使用一些暗示与当事人保持距离的语言,例如将难民申请人称为“申请人”或“上诉人”,而不是用他们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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