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SS 许可/版权基础
与其他法律概念相比,版权 是人类历史上一个相对较新的发明。版权制度的发展反映了人类创造性活动和由此产生的利润分配方面的社会和技术转型。虽然授予作者或版权持有者独占的私人权利被认为是鼓励人类创造性活动的一种方式,但版权法也声称承认更大的公共利益,特别是在教育、研究和信息获取方面。[1]
版权法使用各种方法来平衡公共和私人利益。在安妮女王法令 (1710 年),最早的现代版权法中,当局被允许根据他们最佳的判断来限制和控制印刷书籍的价格。在美国宪法 中,作者被授予对其著作的独占权利,但期限有限。在版权法中,公平使用例外被明确规定,以避免过度主张独占权利带来的弊端,并在相互冲突的利益之间取得平衡。
版权 适用于以不同形式表达的想法,包括文学、戏剧、音乐、艺术和其他智力作品。[2] 这些作品中表达的想法本身不受版权保护。 [3] 自 1980 年代以来,软件的版权性已在国际上获得认可。 [4]
如今,版权 法不需要形式要求。作者不需要出版、注册、支付任何注册费用,也不需要在其作品上附加版权声明,版权即可生效。版权在作品创作时自动应用,[5] 作品的创作者自动成为版权持有者。
版权 实际上是一组权利,包括复制作品的权利、根据作品制作衍生作品的权利、分发作品副本的权利以及公开表演和展示受版权保护作品的权利。版权法中还定义了一些其他类型的权利。 [6] 未经版权持有者同意,任何人执行上述任何活动都是非法的。
版权法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扩展。
- 第一个版权立法(安妮女王法令,1710 年)
- 与其他法律体系相比,版权法在人类文明中出现得比较晚。第一个已知的版权立法是安妮女王法令,于 1710 年在英国颁布。 [7] 对于新创作的作品,安妮女王法令授予版权持有者印刷和重印书籍和其他著作的权利,期限为 14 年。
- 版权法的全方位扩展
- 我们可以从安妮女王法令 中看到,最初,版权的范围非常有限。受版权保护的作品仅限于书籍和其他著作,授予版权持有者的权利仅限于印刷和重印作品,而保护期限仅限于 14 年。现在,版权法做了更多的事情。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现在包括绘画、雕塑、音乐作品、音乐录制、建筑和软件。授予版权持有者的一组权利已经扩展到包括印刷、重印、修改、公开展示、公开表演和分发作品的权利。此外,版权保护期限已延长至作者去世后 50 年。(在欧洲和美国,它已扩展至 70 年)。[8]
版权法的扩展并不局限于一个司法管辖区;它已在国际上得到标准化。
- 伯尔尼公约:
- 在19 世纪后期,随着受版权保护的作品逐渐在国际贸易中变得重要,跨国版权制度逐渐成为一个严肃的问题。1886 年 的伯尔尼公约首次引入了国民待遇原则。这意味着伯尔尼公约的签署国将像对待本国公民的作品一样对待外国版权持有者的作品。因此,它为版权监管创造了一个国际标准。
- 然而,由于没有争议解决机制,伯尔尼公约提供的版权比较薄弱,因为版权持有者在他们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的外国索取权利的成本太高。
- 更具执行力的国际标准:世贸组织和 TRIPS
- 在 1990 年代,世界贸易组织 (WTO) 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TRIPs) 试图建立一个更强大的国际版权制度。每个想要成为 WTO 成员的经济体都必须签署 TRIPs,而每个 TRIPs 签署国都必须同意遵守伯尔尼公约所有关键部分。WTO 还为成员国之间的版权侵权提供争议解决和执行机制。因此,版权在国际上得到更有效的执行。[9]
形式要求的废除
[edit | edit source]正如 1908 年伯尔尼公约所规定,版权在作品创作后立即生效,无需任何形式要求。[10] 作者无需注册,甚至无需出版作品即可享受完整的版权保护。在伯尔尼公约签署国,法律假定所有作者都主张授予他们的所有权利,除非他们明确表示放弃。
不同国家的版权法已进行修订,以符合此标准。例如,美国预计将加入伯尔尼公约联盟,因此修订了其版权法,并在 1976 年废除了形式要求。[11]
脚注
[edit | edit source]- ^ 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公约序言所述。可从 http://www.wipo.int/clea/docs/en/wo/wo033en.htm获取;2004 年 6 月 29 日访问。
- ^ 可从 https://archive.is/20121216224736/www.wipo.int/copyright/en/faq/faqs.htm%23rights获取;2004 年 6 月 28 日访问。
- ^ 可从 https://archive.is/20121216230935/www.wipo.int/copyright/en/faq/faqs.htm%23ideas获取;2004 年 6 月 28 日访问。
- ^ 可从 https://archive.is/20121216225615/www.wipo.int/copyright/en/faq/faqs.htm%23P39_5114获取;2004 年 6 月 28 日访问。
- ^ 不同的司法管辖区可能在版权生效的不同时间设定了不同的规定。一些司法管辖区可能要求作品固定,而另一些司法管辖区可能只要求作品完成。
- ^ 可从 http://web.archive.org/20021027035653/www.wipo.int/copyright/en/faq/faqs.htm#rights获取;2004 年 6 月 28 日访问。
- ^ 可从 http://www.copyrighthistory.com/anne.html获取;2004 年 6 月 28 日访问。
- ^ Little,J.,“版权史 - 年表”,2002 年;可从 http://www.musicjournal.org/01copyright.html获取;2004 年 6 月 28 日访问。
- ^ Story,A.,“别忽视版权,它是 TRIPs 和国际教育议程上的‘沉睡巨人’”,第 132-33 页,载于 Drahos,P. 和 Mayne,R. (编),《全球知识产权、知识、获取和发展》,纽约:麦克米伦,2002 年。
- ^ Lessig,L.,“自由文化”,脚注 194;可从 http://www.jus.uio.no/sisu/freeculture.lawrence.lessig/14获取;2004 年 6 月 29 日访问。
- ^ Little,J.,“版权史 - 年表”,2002 年;可从 http://www.musicjournal.org/01copyright.html获取;2004 年 6 月 28 日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