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SS 许可/软件和版权
自 1980 年 以来,将版权应用于 计算机软件 成为了一种国际趋势。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 (1996 年) 也规定,计算机软件应受版权法的保护。
软件可以用源代码和目标代码两种形式表达。但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规定,软件版权适用于这两种形式。[1] 在实践中,专有软件 公司倾向于只发布目标代码形式的产品,并将产品的源代码作为商业秘密保留。[2]
如前所述,根据版权法,只有对创意的表达,而并非创意本身,才是可以获得版权的。例如,对于文学作品或音乐作品,虽然作品的形式是受版权保护的,但其他人可以使用作品中表达的创意作为其新作品的灵感来源。对于软件来说,创意只能通过阅读源代码才能感知。由于源代码通常不可访问,因此,实际上,专有公司能够隐瞒软件背后的创意。这违反了只有形式而不是创意应该独占所有权的原则——这一原则旨在维护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
美国版权法 在 1976 年 的修订以及 信息技术 (IT) 行业在 1970 年代 的转变改变了软件分发的做法。在此之前,用户会收到源代码和二进制目标代码。如今,在专有许可模式下,专有软件 公司通常会使源代码无法访问,以确保并最大限度地提高利润。学习专有软件通常是明确禁止的。例如,即使在针对开发人员的许可中,例如微软最终用户协议和微软开发者网络订阅,逆向工程、反编译和反汇编也是不允许的,除非并仅在适用法律明确允许的情况下才允许。[3]
对于最终用户,专有许可通常只允许每台计算机安装一个软件副本。这意味着,如果用户有一台台式机和一台笔记本电脑,或者两台台式机,如果她想合法地在两台机器上运行该程序,她就必须购买两个副本。如果她合法购买的程序存在缺陷,她唯一的选择就是联系专有公司解决这些缺陷。她将无法合法地自己调试程序,或者使用非官方的补丁,因为不允许修改程序。实际上,专有软件的用户完全依赖于供应商。
在传统的专有许可模式下,最终用户无法以合作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利益。 FOSS 运动 为这种情况的积极转变做出了贡献。 自由软件基金会 (FSF) 成立于 1985 年,致力于促进用户使用、研究、复制、修改和/或重新发布计算机程序的权利。[4] 这些是专有软件许可证中通常未授予最终用户的权利。
- ^ 可从 http://www.wto.org/english/docs_e/legal_e/legal_e.htm#TRIPs 访问;访问时间为 2004 年 6 月 28 日。
- ^ Halligan, R. M., “如何保护计算机软件中的知识产权”;可从 http://my.execpc.com/~mhallign/computer.html 访问;访问时间为 2004 年 7 月 1 日。
- ^ 可从 http://www.msdnaa.net/EULA/NA/English.aspx 访问;访问时间为 2004 年 8 月 4 日。
- ^ 可从 http://www.fsf.org/fsf/fsf.htm 访问;访问时间为 2004 年 8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