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如我们之前提到的,集合论的基本概念是未定义的。事实上,术语“集合”仅仅意味着“对象”,因为集合论中的所有对象都是集合。
集合成员的概念是基础的,我们将这个关系作为公理 0。与“=”关系一样,我们保留一个符号“∈”来表示这种关系。
- 公理 S0: 在论域中存在一个关系“∈”,写成 并读作“x 是 y 的元素”、“x 在 y 中”、“x 被包含在 y 中”或“y 包含 x”。(最后两个短语含糊不清,应该谨慎使用。)
“∉”关系是根据“∈”定义的。
- 定义 SE1: 写成 当不
我们也可以定义逆关系,不过在实践中这并不常用。
- 定义 SE2: 写成 当
下一个公理确定了两个集合何时相等,但首先定义一个集合是另一个集合的子集会更方便。我们写成 并说,“y 是 z 的子集”,意味着集合 y 中的所有元素都在集合 z 中。形式上
- 定义 SE3: 写成 当对于所有的 x, 意味着
符号 读作“y 是 z 的子集”、“y 被包含在 z 中”或“z 包含 y”。(最后两个短语也在公理 S0 中用于表示其他意思,因此它们是含糊不清的。依靠上下文来判断每种情况下指的是什么。)
直观地说, 意味着 可以通过移除 中的零个或多个元素而得到,或者 可以通过添加 中的零个或多个元素而得到。为了证明一个集合是另一个集合的子集,比如 ,首先选择一个任意的 ,然后假设 并推导出 。我们已经有两个定理,它们的证明留作练习。
例如,考虑集合 和 。我们有 ,因为 A 中的所有元素都在 B 中,但 是错误的,因为 3 在 B 中,但不在 A 中。
- 定理 SE1: 对于所有 ,。
- 定理 SE2: 对于所有 , 和 , 和 意味着 。
与 '∈' 关系一样,我们可以对 '⊆' 关系定义不同的变体
- 定义 SE4: 当不满足 时,写 。
- 定义 SE5: 当 时,写 。
- 定理 SE3: 如果对于某个 ,有 且 ,则有 。
正如我们在本章的历史部分提到的,集合被认为是对象的集合,没有内部组织或结构。换句话说,我们要求两个集合相同,只需要它们具有相同的元素。这与我们很快将正式定义的有序对形成对比,其中有序对取决于元素出现的顺序。例如,有序对 (1, 2) 与有序对 (2, 1) 不同,但集合 {1, 2} 与集合 {2, 1} 相同。
我们可以通过非正式地声明来捕捉这个想法:
- 当且仅当两个集合包含完全相同的元素时,它们是相等的。
更正式地,我们有以下公理:
- 公理 S1(外延公理): 对于所有 和 , 且 蕴涵着 。
让我们来分解这个,看看它是否与上一段的直观描述相符。条件 基本上说的是 的每个元素都在 中,而条件 则表示 的每个元素都在 中。将它们放在一起,它就说明 和 具有相同的元素,并且由于集合是由其元素决定的,因此 和 必须是同一个东西。
有些作者将这个公理作为等式(至少对于集合)的定义,如果等式还没有被宣布为基本概念,我们也可以这样做。请注意,即使等式是如此定义的,我们仍然需要代入公理。
外延公理提供了一种证明两个集合相等的方法。为了证明 ,首先证明 意味着 ,然后证明 意味着 。为了证明两个集合 *y* 和 *z* 不相等,只需展示一个 *x*,它在 *y* 中但不 在 *z* 中,或者它在 *z* 中但不 在 *y* 中。
例如,令 且 。如果 *x* 是 *A* 的元素,则 *x*=1,它在列表 1, 1 中,因此 *x* 是 *B* 的元素。另一方面,如果 *x* 是 *B* 的元素,则 *x*=1 或 *x*=1,这意味着 *x*=1,因此 *x* 是 *A* 的元素。因此,*A*=*B*。
作为两个不相等集合的例子,取 且 。然后 ,因为 但 。
如果我们希望说 *x* 是 *y* 的子集,并排除 *x* 和 *y* 相等的可能性,那么就说 *x* 是 *y* 的 *真子集*。用符号表示为
- 定义 SE4: 当 且 时,写 。
关系 和 被称为包含关系。
到目前为止,我们只讨论了两个集合相等或一个集合是另一个集合的子集的情况;我们还没有实际证明任何集合的存在。事实上,我们给出的公理到目前为止都适用于空宇宙,所以我们需要另一个公理来确保宇宙中存在某些东西。
存在公理告诉我们,至少存在一个集合,特别是没有元素的集合。该公理是自举集合论的起点,因为它为我们提供了第一个集合。它没有元素的事实使我们能够避免尚未定义其他集合的问题。
非正式地说,该公理声明
- 存在一个不包含任何元素的集合。
更正式地说
- 公理 S2(空集的存在):对于某些 ,对于所有 ,。
请注意,该公理只说明至少存在一个空集。它没有说明只有一个这样的集合。在我们可以定义“空集”并为其命名之前,我们还需要做一些工作。请记住,定义的要求是所讨论谓词的存在性和唯一性。
首先,我们定义谓词 的含义为
- 对于所有 ,不成立
那么公理 S1 只是阐明了该谓词的存在性,换句话说
- 对于某些x,
为了证明唯一性,我们需要证明
- 定理 SE4: 且 意味着
我们将证明留作练习,提示:证明每个集合都是另一个集合的子集,然后应用公理 S1。
由于只有一个空集,我们可以称之为空集,并为其定义一个符号,即 。我们也可以将其表示为 。正式地说
- 定义 SE5: 空集,记为 ∅ 或 {},被定义为该集合,对于该集合
- 对于所有 ,不成立 。
请注意符号∅与某些北欧语言中使用的字母ø相似,但实际上是不同的。
- 定理 SE6: 对于所有,.
证明留作练习。如果你把理解为在某种意义上小于,那么∅是最小的集合。自然地,人们会问是否存在最大的集合,但答案是否定的。为了避免诸如罗素悖论(在本章引言中描述)之类的問題,这样的集合是不存在的。
- 定理 SE7: 对于所有,如果,则存在,使得
证明再次留作练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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