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刑法/罪行/持有无证枪支
外观
持有无证枪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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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2 条刑法典 | |
选举/认罪 | |
检察官选举 | 混合罪 |
管辖权 | 省级法院 高级法院法官 + 预审 (I) 高级法院陪审团 + 预审 (I) (536(2)) |
简易判决 | |
可用的判决 | 无罪释放 (730)* 缓刑 (731(1)(a))* |
最高刑期 | 6 个月监禁或 $5,000 罚款 |
可公诉罪判决 | |
可用的判决 | 与简易判决相同 |
最高刑期 | 2 年 |
参考资料 | |
犯罪构成要件 量刑原则 量刑摘要 | |
明知持有枪支未经授权而持有枪支
92. (1) 除第 (4) 和 (5) 款规定外,任何人明知自己不是下列持有者而持有枪支,均属犯罪
- (a) 持有枪支的许可证;以及
- (b) 枪支的登记证书。
明知持有武器、装置或弹药未经授权而持有
(2) 除第 (4) 款规定外,任何人明知自己不是持有许可证的持有者,而持有违禁武器、限制武器、违禁装置(仿真枪除外)或任何违禁弹药,均属犯罪。
...
例外
(4) 第 (1) 和 (2) 款不适用于
- (a) 任何人,在合法持有枪支的人的直接和立即监督下,出于以合法持有枪支的人可以合法使用的方式使用枪支、违禁武器、限制武器、违禁装置或任何违禁弹药的目的,而持有枪支、违禁武器、限制武器、违禁装置或任何违禁弹药;或
- (b) 任何人,根据法律获得枪支、违禁武器、限制武器、违禁装置或任何违禁弹药,并在获得枪支、违禁武器、限制武器、违禁装置或任何违禁弹药后在合理期限内,
- (i) 合法处置它,或
- (ii) 获得可以持有它的许可证,并且,在枪支的情况下,获得枪支的登记证书。
借用枪支以维持生计
(5) 第 (1) 款不适用于任何人,该人持有并非违禁枪支或限制枪支的枪支,并且不是枪支登记证书的持有者,如果该人
- (a) 借了枪支;
- (b) 是可以持有枪支的许可证的持有者;以及
- (c) 持有枪支是为了狩猎或捕猎,以维持自己或自己家庭的生活。
先前定罪的证据
(6) 任何人被指控犯有第 (1) 款规定的罪行,在诉讼的任何阶段,关于该人被判犯有《枪支法》第 112(1) 款规定的罪行的证据均可接受,并可被考虑用于证明该人知道自己不是与该罪行相关的枪支登记证书的持有者。
– 刑法典
包括时间和日期、管辖权和身份的要素,检察官必须证明: [1]
- 该物体是加拿大《刑法典》第 2 条定义的“枪支”或违禁武器;
- 被告持有枪支或违禁武器;
- 被告不是该枪支登记证书的持有者。
- 被告不知道自己没有持有登记证书
- ↑ R. v. Levesque 2009 PESC 12 第 16 段
通常可以通过省级枪支主管或加拿大枪支登记处的宣誓书确认这一点来证明缺乏认证。
如果争议中的物品不是枪支,例如开关刀,那么该人将无法根据《枪支法》或其他方式获得注册证书。虽然这可能是起草方面的失误,但似乎并没有省略需要提供一些证据来证实被告不是证书的持有者。
- 与受害者、证人或司法系统参与者相关的出版禁令 ( 486.5 )
- 将公众排除在法庭之外 ( 4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