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刑事判决/罪行/持有无证枪支
外观
持有无证枪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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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 92 条 | |
选举/认罪 | |
皇室选举 | 混合 |
管辖权 | 省法院 高等法院法官 + 预审(I) 高等法院陪审团 + 预审(I)(536(2)) |
简易程序处置 | |
可用处置 | 免于起诉 (730)* 缓刑 (731(1)(a))* |
最高 | 6 个月监禁或 5,000 美元罚款 |
可公诉程序处置 | |
可用处置 | 与简易程序相同 |
最高 | 2 年 |
参考文献 | |
罪行要素 判决原则 判决摘要 | |
明知持有枪支未经授权而持有枪支
92. (1) 除 (4) 和 (5) 款规定外,任何明知自己不是下列持有人而持有枪支的人,即犯有罪行:
- (a) 允许其持有的许可证;以及
- (b) 枪支注册证书。
明知持有武器、装置或弹药未经授权而持有
(2) 除 (4) 款规定外,任何明知自己不是持有人而持有禁用武器、限制武器、禁用装置(复制枪支除外)或任何禁用弹药的人,即犯有罪行。
处罚
(3) 犯有 (1) 或 (2) 款规定的罪行的人,即犯有可公诉罪,并应处以以下处罚:
- (a) 首次犯罪,最高监禁十年;
- (b) 第二次犯罪,最高监禁十年,最低刑期为一年监禁;以及
- (c) 第三次或以后的犯罪,最高监禁十年,最低刑期为两年减一天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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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前定罪的证据
(6) 当某人被控犯有 (1) 款规定的罪行时,关于该人被判犯有《枪支法》第 112(1) 款规定的罪行的证据,可在诉讼的任何阶段提交,并可作为证明该人明知自己不是与该罪行相关的枪支的注册证书的持有人这一事实的证据。
– 刑法典
- 武器禁令
- 没收武器
- DNA 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