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刑事判刑/罪行/引起骚乱
外观
引起骚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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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5 条刑法 | |
选举/认罪 | |
检察官选举 | 概要 |
概要处置 | |
可用处置 | 释放 (730) 缓刑 (731(1)(a)) |
最高限额 | 6 个月监禁或 $5,000 罚款 |
参考资料 | |
罪行要素 判刑原则 判刑摘要 | |
引起骚乱、猥亵展览、游荡等
175. (1) 任何人
- (a) 不在住宅内,在公共场所或附近引起骚乱,
- (i) 通过打架、尖叫、喊叫、咒骂、唱歌或使用侮辱性或淫秽语言,
- (ii) 通过喝醉,或
- (iii) 通过妨碍或骚扰他人,
- (b) 在公共场所公开暴露或展示猥亵展览,
- (c) 在公共场所游荡,并以任何方式妨碍该场所的人员,或
- (d) 通过在公共场所开枪或进行其他不当行为,扰乱住宅住户的安宁与平静,或在不属于特定建筑或结构内住宅的住户的情况下,通过在任何部分开枪或进行其他不当行为,扰乱该建筑或结构内住宅的安宁与平静在建筑或结构中,该建筑或结构的两个或多个住宅的住户在该行为发生时有权或通过明示或暗示的邀请进入,
犯有应以简易程序定罪的罪行。
执法人员的证据
- (2) 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或作为其他证据的佐证,简易程序法庭可以从执法人员关于个人或多个人的行为的证据中推断,无论是否确定,该行为是否由该行为引起或发生,或者该行为是否发生,该行为是否发生在第 (1)(a) 或 (d) 段中描述的骚乱,或第 (1)(c) 段中描述的阻碍。
– C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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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治疗
- 酒精条件(如果与罪行有关)
- 边界条件
- 联系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