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难民程序/RPD 规则 65 - 放弃
RPD 可以宣布索赔被放弃。认定索赔已被放弃意味着索赔人“在诉讼中违反了程序”,根据《法案》第 168 条。大多数放弃声明是由于索赔人未能完成并提交 BOC。然而,相当一部分放弃声明也发生在索赔人未能出席听证会之后。[1] 从实际意义上讲,宣布索赔已被放弃对索赔人的影响与认定索赔人不是《公约》难民的影响相同。[2]
IRPA 的相关条款为
Abandonment of proceeding 168 (1) A Division may determine that a proceeding before it has been abandoned if the Division is of the opinion that the applicant is in default in the proceedings, including by failing to appear for a hearing, to provide information required by the Division or to communicate with the Division on being requested to do so.
委员会表示,由于联邦法院可能会审查关于放弃的决定,因此必须保留难民处行动的完整记录以及这些行动的理由。[2] 有关放弃索赔的书面理由义务的讨论,请参见:加拿大难民程序/RPD 规则 67-68 - 决定#委员会应就认定索赔已被放弃的决定出具书面理由
联邦法院指出,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索赔人离开加拿大后,难民索赔不会自动被放弃。相反,只有在 IRB 根据 IRPA 第 168 条做出相关决定时,才应将其视为放弃。[3] 即使索赔人身在加拿大境外,处也可能对已提交的索赔拥有管辖权。[4] 也就是说,在某些情况下,个人身在加拿大境外的理由表明他们的难民索赔已被撤销,例如,安大略省上诉法院已接受根据安大略省《儿童法改革法》第 40(3) 款执行遣返令会撤销难民索赔。[5] 然而,委员会表示,索赔人可能已离开该国这一事实只是在做出关于放弃的决定时应考虑并记录在案的信息。[2] 事实上,以前的《移民法》曾经有一项具体条款,要求在双方都认为某人“在提出索赔后,已访问其声称已离开的国家,或其声称因害怕迫害而留在该国境外的国家”的情况下做出否定决定。[6]
在Sabet诉加拿大案中,一位母亲作证称,她的儿子,即未成年申诉人,没有出庭,因为他被父亲绑架了,警方正在调查此事。该部门宣布未成年申诉人的申诉被放弃,并得出结论称他居住在美国,并且在不久的将来无法出席听证会。法院撤销了这一决定,裁定该部门没有考虑到未成年申诉人被绑架且并非自愿离开加拿大的相关因素。 [7]
另见:加拿大难民程序/RPD规则53 - 改变诉讼地点#即使申诉人离开加拿大,该部门也有权进行听证。
关于放弃的决定不符合向RAD上诉的条件,但此类决定可以进行司法审查。例如,法院审理的RPD放弃决定直接司法审查,请参见Singh诉加拿大案。 [8]
《移民和难民保护法》第168条规定,该部门可以认定其面前的诉讼被放弃。该法案和规则中的“诉讼”一词的解释范围很广,包括例如听证前申请和部长停止保护的申请:加拿大难民程序/RPD规则1 - 定义#关于“诉讼”定义的评论。
规则65(关于放弃)的文本如下
Abandonment Opportunity to explain 65 (1) In determining whether a claim has been abandoned under subsection 168(1) of the Act, the Division must give the claimant an opportunity to explain why the claim should not be declared abandoned, (a) immediately, if the claimant is present at the proceeding and the Division considers that it is fair to do so; or (b) in any other case, by way of a special hearing.
委员会指出,该部门应将放弃听证通知书副本发送给律师,即使律师已经声明他们与申诉人失去了联系,因为申诉人可能“重新出现”并与该律师取得联系。无论如何,难民部门应该能够证明他们已采取一切合理措施通知申诉人有关程序。 [2] 如果以优势证据证明文件已发送给申请人,则会产生申请人已收到该文件的反驳性推定,并且申请人仅凭自己的声明表示未收到,并不能反驳该推定。 [9] 另见:加拿大难民程序/RPD规则31-43 - 文件#RPD规则41 - 文件何时视为已收到。
正如联邦上诉法院在Stumf诉加拿大案中所说,“未成年申诉人的年龄从一开始就很明显,并且至少在考虑放弃程序时就应该考虑为她指定代表的问题……委员会未能做到这一点是一个错误,该错误使决定无效”...。 [10]
在Singh诉加拿大案中,RPD指出,《规则》第65条仅概述了难民申诉人未出庭时放弃程序的程序,不适用于部长律师未出庭的情况。 [11] 但是,在这种情况下,该部门拥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包括推迟听证会并向部长发送书面信函,询问他们为何未出席其申请的听证会。 [12]
Special hearing — Basis of Claim Form (2) The special hearing on the abandonment of the claim for the failure to provide a completed Basis of Claim Form in accordance with paragraph 7(5)(a) must be held no later than five working days after the day on which the completed Basis of Claim Form was due. At the special hearing, the claimant must provide their completed Basis of Claim Form, unless the form has already been provided to the Division.
有关详细信息,请参见:加拿大难民程序/RPD规则3-13 - 提供的信息和文件#申诉人何时必须提供其BOC表格。
委员会就RPD规则的先前版本提供了以下评论,该评论同样适用于此措辞
该[表格必须]是完整的。如果该部门没有收到该[表格]或该[表格]不完整,将举行特别听证会...以决定是否应宣布申诉被放弃(《移民和难民保护法》,第168(1)款)。申诉人将有机会解释延迟或违约,并说明为什么不应宣布申诉被放弃。 [13]
Special hearing — failure to appear (3) The special hearing on the abandonment of the claim for the failure to appear for the hearing of the claim must be held no later than five working days after the day originally fixed for the hearing of the claim.
Nanava诉加拿大案是一个引发了委员会何时应该启动中止程序问题的案例。具体来说,在该案中,在难民保护司(RPD)的听证会于 2017 年 3 月 2 日开始。在那次听证会上,Nanava 先生突然感到身体不适并昏倒了。安保人员照料他直到紧急医疗人员赶到。Nanava 先生最终恢复意识,由紧急医疗人员送往多伦多的西奈山医院。律师随后申请安排新的听证会日期以恢复对申诉的审理。成员拒绝了该请求,而是认为,正确的程序是申诉人应该证明他为什么没有因为昏倒并被送往医院而放弃他的申诉。法院对委员会的裁决进行了如下评论:
我注意到,RPD 决定进行中止程序也是不合理的。鉴于 Nanava 先生和他的律师参加了 3 月 2 日的预定听证会,并已做好充分准备为 Nanava 先生的难民申诉辩护,以及他们因超出 Nanava 先生控制范围的医疗状况而被中断听证会,将实质性听证会延期至其他日期是合理的。在我看来,Nanava 先生没有在诉讼中出现违反。因此,启动中止程序的必要条件没有得到满足。[14]
相比之下,在梁诉加拿大案中,申诉人出现在听证会上,但没有准备好继续审理,并拒绝继续审理。在该案中,法院认定,当申诉人拒绝继续审理并离开听证会时,启动中止程序是合理的。[15]
Factors to consider (4) The Division must consider, in deciding if the claim should be declared abandoned, the explanation given by the claimant and any other relevant factors, including the fact that the claimant is ready to start or continue the proceedings.
在确定申诉是否已被中止时,要应用的标准是难民申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该人表明其不愿继续(或表现出对继续)尽职尽责地追诉其申诉的意图。[16] 据称,“关于中止程序的核心考量是,申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其表明其有意尽职尽责地追诉其申诉的意图”。[17] 该标准的另一种表达方式是,“必须确定[申诉人的]缺席是否可以合理地被视为其不再尽职尽责地追诉其难民申诉的意图的表达,同时考虑到其有义务为其未出庭提供合理的解释,以及所有与该事项相关的其他因素”。[18] 子规则 65(4) 指示 RPD 在决定是否应该宣布申诉已被中止时,要考虑“申诉人提供的解释”,是否“申诉人已准备好开始或继续诉讼程序”,以及“任何其他相关因素”。RPD 必须决定申请人的行为是否表明其不愿意或没有兴趣尽职尽责地追诉其申诉。[19] 法院认定,一个在原籍国安全受到威胁且寻求庇护国保护的人,必然热衷于遵守为该目的而制定的法律框架,因此不应该容忍松懈。[20] 此外,根据《移民和难民保护法》第 168(1) 条的措辞,宣布中止诉讼程序的权力是自由裁量权。RPD 有权做出这种声明,“如果它认为”难民保护申诉人没有履行诉讼程序中的义务。[21] 还可以参考委员会其他部门对《移民和难民保护法》第 168(1) 条的解释,包括允许他们在当事人未遵守部门规定的条件时宣布案件被中止。[22]
在评估申诉人的勤奋程度时,已考虑的因素
- 是否无法继续审理是由律师而不是申诉人造成的:在Mayilvahanam诉加拿大案中,证据表明申请人希望继续审理,但他的律师最近抛弃了他,他不想在没有律师的情况下继续审理。法院认定,部门中止申诉是不合理的,因为“成员没有考虑所有相关事实,而只是关注了申请在 IRB 系统中存在的时间长度。证据清楚地表明申请人希望继续审理。唯一中止的证据是律师抛弃了其当事人”。[23] 在Tasdemir诉加拿大案中,法院指出,律师应该在其申请中包含证据,承认他们在提交延期申请方面存在延误,以及遗漏了与申请人推动其难民申诉进程的努力相关的重要信息,这两点对于证明申请人没有放弃其申诉至关重要。[24] 相比之下,在Singh诉加拿大案中,申诉被中止,因为没有向委员会提供完整的 BOC 表格,尽管申诉人已明确被告知了这一缺陷,并被给予时间来弥补,因为证据表明,鉴于提交给法庭的证据表明申诉人拒绝在律师的办公室出席以弥补这一缺陷,尽管其律师一再恳求他这样做,因此该错误是由申诉人造成的。[25]
- 申诉人是否提供了可信的证词来解释延误:在Parveen诉加拿大案中,小组发现,申诉人未能出庭参加听证会的医疗原因的解释不可信,因为她的解释一直在变化,闪烁其词,前后矛盾。法院接受了这一不可信证词,因为它合理地支持了委员会认为申诉人没有尽职尽责地追诉其申诉的结论。[26] 同样,在Konya诉加拿大案中,法院认定,申诉人提交了伪造的医疗证明以试图推迟听证会这一事实,支持了委员会认为他们没有尽职尽责地追诉其申诉的结论。[27] 相比之下,在Nanava诉加拿大案中,申诉人的律师出席了申诉人的中止听证会,并出示了医疗证据以解释 Nanava 先生缺席中止听证会的原因。尽管这些证据没有满足规则 65(5)-(7) 的所有要求,法院仍然认定,它与申诉人继续追诉其申诉的意图相关。[28]
- 申诉人的行为是否表明其没有意愿追诉申诉:委员会指出,“中止”包括未能出庭参加听证会以及没有意愿追诉申诉的行为。例如,如果申诉人在听证会当天住院或在去往听证会的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但申诉人的意图一直是继续追诉申诉,那么申诉人就没有放弃申诉。[2] 在Singh诉加拿大案中,联邦法院强调,在中止类型案件中,应该将送达证明纳入记录。因此,对于成员来说,能够说明他们是如何知道文件已送达申诉人的很重要。[29]
- 申请人及/或律师是否出席过委员会之前的诉讼:委员会的申请人指南指示申请人,“如果申请人未出席难民保护申诉听证会或未出席关于申请人申请被放弃的特别听证会(如果申请人被要求出席),RPD可能会宣布申请人申请已被放弃”。[30] 因此,在确定申请人是否已放弃其申请时,申请人是否出席委员会的诉讼是一个非常相关的考量因素。在 *Nanava v. Canada* 案件中,Nanava 先生和律师于 2017 年 3 月 2 日出席了 Nanava 先生预定的难民申诉听证会,以便追究 Nanava 先生的实质性申诉(但无法继续),以及律师试图将放弃听证会重新安排到他可以出席的日期,以便他可以重申其客户继续追究其申诉的意愿,并为 Nanava 先生的缺席提供理由,这些都是表明申请人继续对其申诉感兴趣的因素。[28] 相反,部长律师辩称,“成员在 Nanava 先生两次未出现,并且未能提供适当的医疗证明作为其无法出席的证据后,合理地决定 Nanava 先生已放弃了他的申请”。法院驳回了该案件的事实论点,但总的来说,这似乎是一个应该与其他因素一起权衡的适当考量因素。相反,在 *Ressam v. Canada* 案件中,法院维持了放弃申请的决定,尽管申请人解释说他弄错了听证会的日期。[31]
- 委员会是否提供了过去的调度安排:例如,在 *Uandara v. Canada* 案件中,部长强调了申请人获得的许多安排,包括两次听证会延期、档案转让以及视频会议安排。法院认为这些因素对评估案件很重要:“对于那些声称害怕返回纳米比亚的人来说,申请人似乎很少努力在加拿大建立他们的难民保护申请。记录表明委员会一再做出安排,而申请人一再未出现,这更符合逃避的态度,而不是试图维护一项申诉”。[32]
- 委员会是否履行了所有程序要求:委员会表示,在宣布任何申请被放弃之前,成员必须仔细审查档案,以确保已遵守《法案》和《规则》中的所有程序保障。[2]
- 申请人是否一直勤勉地将最新且正确的联系信息更新给委员会:RPD 规则 4 要求申请人将任何联系信息变更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部门:加拿大难民程序/提供的信息和文件#规则 4 - 申请人的联系信息。委员会的申请人指南也指示申请人关于提供最新联系信息给委员会的重要性,并警告说,“如果申请人未提供最新且正确的联系信息,RPD可能会宣布申请人申请已被放弃”。[30] 法院裁定,如果申请人让自己处于难以或无法沟通的状态,则不能以不知情为由来辩解延迟或未出现。[2] 法院也倾向于同情那些由于错误而未收到委员会通知的申请人,即使是申请人的错误。以下是一些示例
- 申请人使用错误的表格向 IRB 提供更新的联系信息不应该受到指责:在 *Huseen v. Canada* 案件中,法院评论了委员会在申请人搬家并向委员会提供了更新的联系信息的情况下放弃申请的决定:“委员会有机会和时间联系[申请人],询问其是否愿意放弃其申请。实际上,[地点]变更申请表上有她的电话号码和她在艾伯塔省可以联系到的地址。但是,委员会没有这样做,而是选择假设她打算放弃她的申请,尽管她更改地址的请求中隐含着信息”。[33] 法院在该案件中裁定,委员会的行为不合理。
- 一般情况下,如果申请人的律师或口译员在提供更新的联系信息方面有错误,则不应该指责申请人:申请人采取的步骤是相关的,无论是否实际收到了更新的联系信息。例如,在 *Andreoli v Canada* 案件中,申请人告诉口译员地址变更,口译员表示他们会通知 RPD,但没有这样做;法院裁定,在这种情况下,由此产生的放弃是不公平的。[34] 同样,在 *Kabende v. Canada* 案件中,申请人的律师方面出现了行政错误,导致更新的联系信息没有传达给 IRB;虽然法院指出委员会不能受到指责,但法院仍然允许申请人申请恢复其申请。[35]
- 如果申请人向 IRCC 或 CBSA 提供了更新的联系信息,即使没有提供给 IRB,也应该给予一定的宽容:在 *Karagoz v. Canada* 案件中,申请人错误地将地址变更信息提供给了 CBSA,但没有提供给 IRB;结果,法院允许对拒绝重新开放被宣布放弃的申请进行司法审查。在该案件中,法院裁定,申请人证明了继续追求其申请的真诚意愿,而他未收到出庭通知的唯一原因是错误。[36]
- 申请人是否遵守部门的规则
- 申请人是否遵守 RPD 规则提供信息和表格的要求:正如委员会在其对规则之前版本的公开评论中所指出的,“如果一方(无论是否由律师代表)不准备继续诉讼,则部门可以确定其面前的诉讼已被放弃,如果部门认为该方在诉讼中存在违约”。[13] Irwin Law 的教材《难民法》指出,“虽然从技术上讲,任何违约都可能导致申请被宣布放弃,包括未能提交文件,但一般而言,只有最严重的违约才会导致放弃诉讼”。[1] 因此,如果一方出席听证会但明显没有准备好继续诉讼,例如没有完整的 BOC 表格,而且表格没有被适当的解释给他们,那么这可能是一个正当的指向放弃的因素。*Singh v. Canada* 案件就是一个例子,在该案件中,法院维持了 IRB 关于宣布申请被放弃的决定的决定,理由是 PIF 不完整,因为它缺乏口译员的声明,尽管委员会之前已经告知申请人该缺陷并提供时间进行纠正。[37] 同样,RPD 成员 Kivlichan 在 2012 年得出结论,申请应该被放弃,因为除其他因素外,PIF 表格中没有包括关于家庭成员的必要信息。[38]
- 如果适用,申请人是否遵守关于提供医疗文件的规则:在 *Parveen v. Canada* 案件中,法院维持了委员会关于该因素指向申请人已放弃其申请的决定的决定,并指出申请人缺乏勤勉地追究其申请,因为没有提供必要的医疗文件。[26] 即使申请人的医疗证明不符合规则 65(5)-(7),这也是委员会在对“任何相关因素”进行总体评估时必须考虑的因素之一。例如,法院在 *Nanava v. Canada* 案件中发表了以下评论:“在这种情况下,我不相信成员考虑了除 Nanava 先生的医疗证据不足之外的任何因素。这种做法与《规则》第 65(4) 条款的广泛语言以及判例法不一致”。[18]
- 申诉人提交文件以支持案件的程度: 在Parveen诉加拿大案中,法院维持了委员会的决定,即该因素指向申诉人放弃了其申诉,并指出“虽然她的申诉已经审理了六年多,但申请人没有提交任何支持文件,也没有通知任何将出庭的证人。当被问及她为何没有提交任何支持文件时,申请人回答:“它们…它们在那里。如果你给我两到三周的时间,是的,我可以带着这些文件过来”在这种情况下,RPD发现申请人没有准备好在她最初安排的日期或示因听证日期追究她的申诉是合理的。”[39] 相反,在Nanava诉加拿大案中,申诉人的律师在申诉人放弃听证时出庭,并提供了与Nanava先生难民申诉实质内容相关的文件,以重申其客户继续追究其申诉的意愿。法院认为,这是一个表明申诉人继续以勤勉的态度追究其申诉的因素。[28]
申诉人是否已准备好开始或继续诉讼
[edit | edit source]- 仅仅因为申诉人现在愿意并且能够继续诉讼,本身不足以确保申诉不会被宣布为放弃。放弃决定的重点应放在申诉人为何没有及时遵守《法案》和《规则》要求的原因上。[2]
RPD规则65(5)-(7) - 医疗原因
[edit | edit source]Medical reasons (5) If the claimant’s explanation includes medical reasons, other than those related to their counsel, they must provide, together with the explanation, the original of a legible, recently dated medical certificate signed by a qualified medical practitioner whose name and address are printed or stamped on the certificate. Content of certificate (6) The medical certificate must set out (a) the particulars of the medical condition, without specifying the diagnosis, that prevented the claimant from providing the completed Basis of Claim Form on the due date, appearing for the hearing of the claim, or otherwise pursuing their claim, as the case may be; and (b) the date on which the claimant is expected to be able to pursue their claim. Failure to provide medical certificate (7) If a claimant fails to provide a medical certificate in accordance with subrules (5) and (6), the claimant must include in their explanation (a) particulars of any efforts they made to obtain the required medical certificate, supported by corroborating evidence; (b) particulars of the medical reasons included in the explanation, supported by corroborating evidence; and (c) an explanation of how the medical condition prevented them from providing the completed Basis of Claim Form on the due date, appearing for the hearing of the claim or otherwise pursuing their claim, as the case may be.
关于提供医疗证明的这条规则被放弃
[edit | edit source]根据难民保护司:程序问题实践通知,除非RPD明确要求,在RPD规则中包含提供医疗证明的要求时,这条要求以及解释为何没有医疗证明的要求将被放弃。[40] 但是,一方如果愿意,仍然可以提交医疗证明以支持申请。此外,即使不需要提供医疗证明,也应该提供通常在医疗证明中预期的相同内容,只是不以正式医疗证明的形式。
申诉人的医疗证明是否符合规则65(5)和65(6)的要求?
[edit | edit source]规则65(6)(a):医疗证明是否列出了医疗状况的详细情况?
[edit | edit source]规则65(6)要求申诉人提供医疗证明,该证明列出了其医疗状况的详细情况,但没有具体说明导致申诉人无法追究其申诉的诊断。委员会应根据上述测试评估提供的原因是否充分,即申诉人是否正在勤勉地追究其申诉。因此,例如,在Uandara诉加拿大案中,居住在埃德蒙顿的申诉人提供了一份医生开的证明,证明女申请人“可能不应该在这个时候乘坐飞机前往多伦多”。法院裁定,鉴于申诉人已被告知他们不需要前往多伦多参加听证会,他们的律师通过视频会议参加了听证会,并且申诉人被告知他们可以通过视频会议从埃德蒙顿参加听证会,这并不能解释为何申诉人无法通过视频会议参加听证会。法院指出,“申请人或任何其他人都没有解释为何他们没有要求通过视频会议参加。他们只是通知委员会他们不会参加听证会,他们最终提供的医生证明只提到了空中旅行。”[41] 因此,这表明申诉人的医疗状况,即使被接受,也没有表明为何申诉人无法参加申诉听证会。这是一个例子,说明规则65(6)(a)要求提供医疗证明,但随后建立了评估提供的医疗原因是否足以解释申诉人为何未参加听证会的法律测试。
规则65(6)(b):医疗证明何时能充分说明申诉人预计何时能够追究其申诉?
[edit | edit source]规则65(6)(b)表明,申诉人必须提供医疗证明,该证明列出了申诉人预计何时能够追究其申诉的日期。这个问题在郭诉加拿大案中出现,申请人与RPD的听证会定于2014年1月27日举行。2014年1月23日,申请人的律师要求延期听证,因为申请人病了。为了支持这项要求,律师提交了一封申请人医生于2014年1月23日签发的信件,信中表明申请人:(i) 患有支气管炎,可能还有高血压,(ii) 被开具了抗生素和止咳药,(iii) 告诉他的医生他在2014年1月22日晚上发烧。医生的信件中建议申请人呆在家中一周。RPD得出结论,申请人已放弃其申诉,而该医疗证明存在缺陷,因为它没有说明申请人预计何时能够追究其申诉。在司法复审中,法院得出结论,RPD在得出该结论时行动不合理。法院对这个问题进行了如下评论:“因此,那一周结束表明申请人预计何时能够出席。要求更多似乎有点迂腐。”[42] 因此,委员会的专家小组在适用这条规则时不应采用过度的技术性或迂腐的方法。相反,在Parveen诉加拿大案中,申诉人提交了处方和验血结果,这些文件没有说明申诉人何时能够追究其申诉。法院维持了委员会的裁定,即这些文件不符合规则65的要求。[43]
如果申诉人没有提供医疗证明,他们是否符合规则65(7)的要求?
[edit | edit source]规则65(7)(a):申诉人必须提供其为获得所需医疗证明所做的努力的详细情况
[edit | edit source]申诉人应提供符合规则65(5)和65(6)规定的要求的医疗证明。如果他们没有这样做,他们必须在他们向委员会提供的解释中包含他们为获得所需医疗证明所做的努力的详细情况,并提供佐证证据。如果他们未能做到这一点,这将表明申诉人没有充分解释为何他们无法参加听证会,并将表明他们已经放弃了申诉。例如,在Parveen诉加拿大案中,申诉人没有提供所需的医疗证明,并且“没有提交任何解释说明申请人为何无法提供符合RPD规则65(5)和65(6)分条规定形式的包含所需信息的医疗证明”。法院得出结论,这支持了委员会得出结论的合理性,即提供的医疗证据不足以解释为何申诉人无法参加听证会。
仅仅因为申请人已经接受过一些医疗护理,不足以解释为什么他们不能进行申诉或参加听证会。在 *Parveen v. Canada* 案中,申请人提供了处方和血检结果,日期均为 2018 年 2 月 15 日。法院裁定,“这些文件并未解释为什么申请人无法在 2018 年 2 月 16 日出庭”。委员会认为,提供的医疗证据不足以解释为什么申请人无法参加听证会。法院最后认为,这是一个根据证据做出的合理裁决。[43]
提供的文件应包含“解释为什么[申请人]无法参加”听证会的详细信息。[43] 医疗文件何时可以提供充分的解释?从判例中可以得出一些原则。
- 委员会小组不应质疑医生的建议: 在 *Guo v. Canada* 案中,申请人的医生诊断他患有急性支气管炎,建议他居家休息一周。委员会认为,申请人关于其医疗状况的信息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将无法参加听证会。法院指出,“不相信这种情况要求申请人违背医生的建议”。[44] 因此,当医生提出建议(在本案中,建议居家休息)时,委员会不应在没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质疑该建议。
- 即使上述关于医疗文件的规则的具体要求没有得到遵守,这只是 65(4) 条款下需要考虑的一个因素,不应自动导致申诉被宣布放弃: 例如,在 *Nanava v. Canada* 案中,法院评论说,“委员不合理地执着于南纳瓦先生医疗证明的具体缺陷,而没有考虑其他相关因素来评估南纳瓦先生是否放弃了他的申诉。如上所述,这种做法违反了《规则》第 65(4) 条款和判例法。因此,该决定不合理。”[45]
- 医疗状况的存在本身并不意味着申请人免于采取合理的措施继续进行: 在 *Fetni v. Canada* 案中,申请人声称自己有记忆问题,并提交了一份心理报告。法院发现,CRDD 认为申请人应该采取措施确保自己不会忘记听证日期,这是合理的。[46]
Start or continue proceedings (8) If the Division decides not to declare the claim abandoned, other than under subrule (2), it must start or continue the proceedings on the day the decision is made or as soon as possible after that day.
主席指南 7 *关于难民保护司听证会的准备和进行* 规定,“听证会将按计划准时开始。参与者必须按计划的开始时间准时到场并准备好进行。如果一方或律师在计划的开始时间后 15 分钟内到达,委员将记录迟到的解释”。指南继续指出,“15 分钟后,如果申请人没有出现,委员将推迟听证会,或者申请人必须参加特别听证会,解释为什么申诉不应被宣布放弃”。[47] 这种 15 分钟的推定是有道理的,因为出庭通知要求申请人和律师在听证会实际开始时间(虚拟听证会为 15 分钟)前 30 分钟到达,所以如果一方在听证会开始时间后 15 分钟仍未到达,从某种意义上说,他们已经迟到了 45(30)分钟。尽管如此,如果申请人告知委员会他们预计会迟到,或者随后不久就到达了,委员会还是可以继续进行听证会。
该规则取代了委员会先前发布的以下指南,但这些指南可能仍然具有一定的说服力。
如果没有关于申请人未出庭的任何信息,通常情况下,最好等待一段时间再启动放弃程序,因为申请人可能只是迟到了听证会。没有明确的时间限制来区分“迟到”和“未在规定时间参加听证会”。在这种情况下,需要谨慎判断是否启动放弃程序。[2]
委员会的 *管理待前端安全审查的难民保护申诉的指示* 规定,“放弃听证会可以进行,即使未收到安全审查确认。如果申请人成功地证明他们的申诉不应被宣布放弃,则该案件将根据本指示安排听证会”。[48]
在可获得数据的最近一年(2018 年),主要申请人所有处置(申诉被接受、拒绝、撤回、放弃等)中,约有 6.3% 的处置是中央(多伦多)和东部(渥太华和蒙特利尔)地区的放弃,但只有 2.1% 的申诉是被委员会的西部地区(从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到马尼托巴省)宣布放弃的:[49]
地区 | 放弃申诉 | 总决定数 | 放弃作为所有决定的百分比 |
中央 | 482 | 7629 | 6.3% |
东部 | 272 | 4273 | 6.3% |
西部 | 47 | 2149 | 2.1% |
来自某些国家(例如印度、墨西哥)的申诉似乎具有不成比例的高(例如印度、墨西哥)或低(例如土耳其、伊朗)的放弃率:[49]
国家 | 放弃申诉 | 总决定数 | 放弃作为所有决定的百分比 |
印度 | 156 | 430 | 36.3% |
墨西哥 | 116 | 437 | 26.5% |
罗马尼亚 | 62 | 225 | 27.6% |
尼日利亚 | 54 | 1161 | 4.7% |
海地 | 52 | 1573 | 3.3% |
索马里 | 44 | 468 | 9.4% |
中国 | 44 | 752 | 5.9% |
巴基斯坦 | 17 | 569 | 3.0% |
捷克共和国 | 13 | 47 | 27.7% |
美利坚合众国 | 11 | 73 | 15.1% |
哥伦比亚 | 11 | 257 | 4.3% |
厄立特里亚 | 11 | 436 | 2.5% |
刚果民主共和国 | 10 | 191 | 5.2% |
匈牙利 | 9 | 269 | 3.3% |
牙买加 | 8 | 71 | 11.3% |
斯里兰卡 | 8 | 130 | 6.2% |
伊朗 | 8 | 322 | 2.5% |
冈比亚 | 7 | 24 | 29.2% |
土耳其 | 7 | 769 | 0.9% |
总计 | 801 | 14051 | 5.7% |
大约有一半放弃申诉的申请人没有律师(2018 年,801 件主要申诉中,有 398 件被宣布放弃)。相比之下,委员会新系统程序中,大约 94% 的申请人有律师代表。[49] 例如,2013 年在不列颠哥伦比亚省举行的 44 次放弃听证会中,只有 16 次(或 36%)申请人有律师代表。未经律师代表的申请人申诉被宣布放弃的比率几乎是律师代表申请人的两倍(28 件申诉中有 21 件被宣布放弃,即 75%),而律师代表的申请人则为 7 件申诉中有 4 件被宣布放弃(即 44%)。[50]
关于为什么没有律师的申诉人更容易放弃申诉,存在许多假设和解释,包括
- 与律师建立信任关系对鼓励脆弱的申诉人继续进行申诉过程的重要性: 这可能与与律师建立信任关系有关,该关系引导申诉人完成整个申诉过程。在一项学术研究中,一位接受采访的律师对这个问题评论如下:“建立信任关系不仅仅是,你知道,要勾选一个清单。它是你的法律代表的基础,因为脆弱的客户如果没有信任他们的律师,往往会消失。”[51] 一些律师指出,“对于受教育程度低或没有受过教育的人来说,在复杂的法律体系中游刃有余非常困难。”[52] 在某些情况下,申诉人会感到不知所措,无法在没有适当支持的情况下继续申诉过程;此类申诉可能会被撤回,或者申诉人可能直接消失。[53]
- 律师可能不愿意接受成功率低的案件: 在一份联合国难民署报告中,他们指出,“关于罗姆人寻求庇护者的统计数据存在一些争议,但很明显,来自匈牙利的申诉人的成功率很低,而且在过去几年中,有大量申诉人放弃(或撤回)了他们的申诉。人们可以推测,政府对放弃/撤回率的看法中隐含着这些申诉人没有得到代表(即法律顾问可能会想要赢得他们接受代表的案件)。"[52]
- 申诉人可能会因其申诉的优劣而被拒绝获得法律援助: 另一个方面是,没有律师的申诉人更有可能因其申诉缺乏价值而被法律援助拒绝,因此他们更有可能因成功可能性相关的理由而放弃申诉,联合国难民署的一份报告指出,“许多没有律师代表的申诉人可能在“成功机会”筛选后被拒绝获得法律援助,他们的申诉可能相对薄弱或毫无根据。”[54]
- 没有律师代表的申诉人更有可能错过提交文件的截止日期。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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