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难民程序/RPD规则19 - 口译员
如果没有口译员,难民保护司将无法以其当前形式存在。他们是参与难民申诉流程的关键专业人士,超过90%的IRB听证需要口译服务,委员会每年在约40,000-60,000个程序中提供超过260种语言的口译服务。[1] 据说,难民身份认定并不容易,因为它从定义上来说,涉及确定来自外国人士的身份,描述其他地方发生的鲜为人知的事情,通常使用外国语言,以及各种不同的文化信仰和行为。[2] 大多数难民都遭受了重大创伤,如果不是在逃离之前,就是由于逃离造成的。身份认定流程需要始终关注难民独特困境。口译员在确保这种情况下沟通方面扮演着什么角色?以下是关于难民保护司口译员法律和规则的讨论。
《加拿大权利和自由宪章》第14条规定:[3]
Interpreter 14 A party or witness in any proceedings who does not understand or speak the language in which the proceedings are conducted or who is deaf has the right to the assistance of an interpreter.
《权利和自由宪章》第14条规定的口译标准在移民和刑事诉讼之间有所不同。[4] 《难民法》文本指出,“虽然大量判例法确立了在刑事诉讼中对准确口译的宪章权利,但联邦法院明显不愿意将此类全面保护扩展到难民申诉人。”[5] 作者指出,“虽然在《R诉Tran》中关于“持续、精确、公正、熟练和同步”口译权利的发现已应用于难民诉讼程序,但联邦法院也经常降低放弃该权利的门槛。”关于IRB诉讼程序中所需的标准,请参见下文 加拿大难民程序/RPD规则19 - 口译员#口译的法律标准。
《加拿大权利法案》第2(g)条涉及口译权:[6]
2 Every law of Canada shall, unless it is expressly declared by an Act of the Parliament of Canada that it shall operate notwithstanding the Canadian Bill of Rights, be so construed and applied as not to abrogate, abridge or infringe or to authorize the abrogation, abridgment or infringement of any of the rights or freedoms herein recognized and declared, and in particular, no law of Canada shall be construed or applied so as to ... (g) deprive a person of the right to the assistance of an interpreter in any proceedings in which he is involved or in which he is a party or a witness, before a court, commission, board or other tribunal, if he does not understand or speak the language in which such proceedings are conducted.
相关规则的文本如下
Interpreters Need for interpreter — claimant 19 (1) If a claimant needs an interpreter for the proceedings, the claimant must notify an officer at the time of the referral of the claim to the Division and specify the language and dialect, if any, to be interpreted. Changing language of interpretation (2) A claimant may change the language and dialect, if any, that they specified under subrule (1), or if they had not indicated that an interpreter was needed, they may indicate that they need an interpreter, by notifying the Division in writing and indicating the language and dialect, if any, to be interpreted. The notice must be received by the Division no later than 10 days before the date fixed for the next proceeding. Need for interpreter — protected person (3) If a protected person needs an interpreter for the proceedings, the protected person must notify the Division in writing and specify the language and dialect, if any, to be interpreted. The notice must be received by the Division no later than 10 days before the date fixed for the next proceeding. Need for interpreter — witness (4) If any party’s witness needs an interpreter for the proceedings, the party must notify the Division in writing and specify the language and dialect, if any, to be interpreted. The notice must be received by the Division no later than 10 days before the date fixed for the next proceeding. Interpreter’s oath (5) The interpreter must take an oath or make a solemn affirmation to interpret accurately.
虽然以前的《条例》和《难民保护司规则》明确要求委员会在需要时提供口译员,但现行《条例》对此保持沉默,而《规则》现在只表明,如果需要口译员,申诉人或证人必须提供必要的通知。这一变化不会改变委员会根据《权利和自由宪章》和《权利法案》提供口译的义务。
有时会产生一个问题,即律师是否有义务在听证前与申诉人进行私人会面时使用口译员。例如,在《Obasuyi诉加拿大》案中,申诉人辩称,其以前的律师未能安排口译员协助申诉人与他互动,构成了专业失职。[7] 法院在这些情况下驳回了这一论点,指出,虽然“对[律师]来说,安排口译员可能更好或更谨慎,以便帮助[申诉人]讲述她痛苦的个人故事”,但这不是检验标准,在本案中,律师表示他能够理解申诉人,而申诉人没有要求口译员。[8] 有关律师胜任力的更多详细信息,请参见: 加拿大难民程序/RPD规则14-16 - 记录律师#在什么情况下律师失职会导致听证不公正?
《宪章》第 14 条关于口译的权利适用于“诉讼程序”。RPD 规则 1 将 RPD 中的诉讼程序定义为包括“会议、申请或听证会”:加拿大难民程序/RPD 规则 1 - 定义#关于“诉讼程序”定义的评论。为了构成对《宪章》第 14 条的违反,申请人必须证明,在涉及个人“重大利益”的诉讼程序方面,没有提供口译。当案件正在推进时,没有提供口译,就会发生这种情况。[9]为了促进有效的口译,成员们预计不会允许两名参与者同时讲话。[10]
成员应确保成员与律师之间的实质性交流得到口译,但对于纯粹的物流交流,不需要完全翻译。委员会指出,申请人已聘请律师处理证据、延期等事宜,小组对这些程序性问题的意见应直接向律师提出。[10]在Dhaliwal诉加拿大案中,申请人抱怨成员与律师之间的一些交流根本没有得到口译。法院驳回了这一论点,指出“这些对话纯粹是关于行政事宜,最高法院在Tran案中表示,'如果在某些纯粹的行政或物流事宜中出现缺乏或停止口译,而这些事宜不涉及被告的重大利益,例如安排日程或同意休会,这将不构成对《宪章》第 14 条的违反'”。[11]
此外,口译权可以放弃,在这种情况下,无需提供口译。[12]
口译权可以放弃,在这种情况下,无需提供口译。[12]在难民案件中,放弃对翻译不当提出异议的权利可以是明确的,也可以是从行为中推断出来的。这是因为委员会的工作量很大,需要比刑事案件中采用的更灵活的放弃方法。[13]这一原则适用于存在关于口译质量的疑虑,以及在某些或所有诉讼程序中都没有提供口译的情况:Baloch诉加拿大。[14]如果申请人明确放弃了口译权,那么即使他们随后遇到了一些沟通障碍,小组继续进行也不构成程序性不公平;即使申请人明确放弃了口译,小组也不必延期审理并调用口译。[15]有关口译质量疑虑的更多背景信息,请参见:加拿大难民程序/RPD 规则 19 - 口译人员#口译的法律标准。
RPD 规则的第 19 条涉及除英语和法语以外的语言。关于英语和法语,包括在这些语言之间以及在这些语言之间可能需要口译的评论,请参见第 17 和 18 条的评论:加拿大难民程序/RPD 规则 17-18 - 诉讼语言。
《权利与自由宪章》第 14 条规定了在其他语言的诉讼程序中使用口译的权利,并且这一权利被认为普遍适用于 RPD 之前的诉讼程序。[16]为了遵守这一《宪章》权利,口译应是连续的、精确的、公正的、熟练的和及时的。[17]委员会对此的定义如下:
- 口译应是连续的,即没有间断,并且完整。
- 口译应是精确的,尽可能接近逐字翻译,并且不包含摘要或语法和句法方面的改变;应使用第一人称。这应包括逐字翻译委员会成员使用的法律术语。这一要求的法语术语也可以翻译为“忠实”。[18]
- 口译应是公正的;口译员不是证人。
- 口译应是熟练的;口译员必须宣誓,如果对他的能力有疑问,应进行能力调查。
- 口译应是及时的;这是通过连续口译而不是同步口译实现的。[1]这一要求的法语术语也可以翻译为“同时”。[18]
换句话说,不会说和理解官方语言之一的人应该能够讲述他们的故事,并且口译的质量必须保证他们不会在陈述案情的能力方面受到损害。[19]委员会的口译手册中指出,“口译员… 的作用是提供清晰的沟通渠道。… 任何一种语言中所说的话都应忠实准确地翻译成另一种语言,并使用完全等效的含义和结构”。[20]其基本原则是语言理解。这一原则意味着,如果一个人通过口译作证,他们应该与精通英语或法语的人一样,拥有理解和被理解的机会。这样,提供口译的目的是为了提供“公平的竞争环境”。[21]正如加拿大最高法院在Tran案中所述,“口译的质量必须足够高,以确保正义得到执行,并被认为得到执行”。[22]
联邦法院曾表示,“审计听证记录的口译员总是能找到不完美的口译实例”。[23]这不足以表明口译低于预期标准。尽管口译的标准很高,但它不必完美无缺。重要的是申请人是否理解了口译,以及他们是否能够通过口译充分表达自己。[span>24]如果证明存在违反这一标准的行为,则无需证明实际的损害[25]或伤害。[18]正如 J.D. Denis Pelletier 大法官所观察到的,“要求证明损害作为获得违反宪法保护权利的救济条件,会破坏对宪法保护的保障”。[26]虽然无需证明实际损害,但申请人必须证明口译错误具有后果性(即,它们必须是真实的、重大的、严重的、实质性的[18]或非微不足道的),与决策者的调查结果相关,并且与申请人回答问题或提出难民申诉的能力相关。[27]
当委员会成员做出一般性结论认为申诉人缺乏可信度时,审查机构通常很容易得出结论,认为普遍存在的口译挑战是重大的。[28] 然而,即使口译员添加了一些未说的话语,误译了一些委员会的问题,并且经常在用另一种语言向申诉人进行口译时掺杂英语单词,但这并不一定意味着如果口译有问题的部分与负面可信度认定无关,就应该撤销决定:Sherpa v. Canada。[29]
可以请口译员翻译简短的文件。
[edit | edit source]委员会的口译员手册告知委员会的承包商,“在某些情况下,[你们会被要求翻译]在IRB诉讼程序之前、期间或之后提交的简短文件。”[20] 口译员手册包含以下关于委员会可能期望口译员进行的“视译”范围的细节:“作为IRB口译员,你可能会被要求为法庭朗读翻译各种文件。这些文件中最为常见的包括身份证明文件,如护照、驾驶执照、国民身份证和出生证明。你可能还会被要求视译手写私人信件、报纸文章、警方或医疗报告以及其他法律文件。为了尽可能准确地翻译,并根据文件的规模和复杂程度,最好提前要求一小段时间来审阅文件,以便准备一份草稿翻译和/或提前解决一些翻译问题。”[20] 有关文件翻译的更多信息,请参阅RPD规则32:加拿大难民程序/文件#RPD规则32 - 文件语言。
口译员除了语言之外,还被期望以何种方式提供文化方面的口译?
[edit | edit source]委员会的口译员手册中有一节专门介绍“在IRB中口译员的角色是什么?”。它指出,口译员要“为决策者和那些来自文化和语言背景不同的个人之间提供一个清晰的沟通渠道”。因此,通过这些陈述,委员会表明文化差异问题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出现,而口译员的作用是提供一个清晰的沟通渠道,以克服语言和文化差异。口译员应该如何做到这一点?最直接的例子是口译员被期望在解释申诉人陈述时发挥作用。用学者詹妮弗·邦德和大卫·怀斯曼的话来说,“口译...必须考虑到社会和文化习语以及背景语境的细微差别,这一点至关重要。”[30] 口译员在克服文化差异方面的作用,除了语言之外,还有其他例子。例如,IRB的手册指出,口译员可以使用日历将其他国家的日期转换为其他国家使用的日历系统。[20] 最后,正如本页以下部分所讨论的那样,如果由于文化推论的不同而导致小组和/或一方或多方之间出现明显的误解,口译员可以适当地将此记录在案。
也就是说,口译员在提供文化口译方面的作用实际上相当有限。他们与委员会的合同条款规定,口译员不得提供任何“解释”。
口译服务承包商应尽一切合理的努力,忠实、准确地将源语言中的陈述翻译成目标语言,主要考虑意义,其次考虑风格,不得进行任何改写、修饰、遗漏、解释或意见表达,使用与源语言相同的语气,并使用源语言最接近的自然等价词。[强调添加][31]
一些评论员呼吁委员会的口译员承担更多文化口译的角色。例如,巴斯基提供了许多案例,在这些案例中,当口译员提供文化解释时,难民索赔中可能出现的陷阱被“拯救”了,例如关于物品相对成本的评论、时间概念的不同或不同文化中词语的不同含义。[32] 一般来说,似乎当口译员对这些问题发表评论时,他们已经超出了其适当的角色,而进入了禁止的“解释”或“意见表达”领域。对允许口译员承担文化权威角色持谨慎态度的原因是:1)这有可能侵犯律师或成员的角色及其在制作或调查案件时做出的选择;2)此类干预可能会被认为是偏袒程序中的某一方,从而损害口译员的中立作用;3)正如学者艾哈迈德观察到的那样,“允许口译员充当文化掮客会导致对[申诉人]文化背景的本质化,而这会因为他们的信息受到他们自身主观经验的影响而变得更加复杂。”[33] 委员会评估口译员的语言能力,而不是他们的文化或国家情况的专业知识,因此不应将其视为此类领域的专家。具体来说,IRB认证过程包括三项测试(听证模拟、视译和官方语言测试);考生必须在所有测试中获得70%的成绩才能成功。[34] 此外,委员会的口译员手册指出,在“特殊情况下”,如果申诉人使用非常罕见的语言或方言,可以使用非认证的口译员。[35]
口译员什么时候应该主动发言、提问或向成员指出一些问题?
[edit | edit source]委员会的口译员手册有一节专门介绍在IRB中口译员的角色。它指出,“除了克服IRB决策者和IRB客户之间的语言障碍之外,口译员在帮助IRB履行其核心职责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根据法律,高效、公正地对移民和难民事务做出经过充分论证的决定。因此,委员会通过这些评论表明,口译员的作用延伸到确保程序公正和决定经过充分论证。艾克顿将起点描述为“人们期望口译员主要将一种语言的意思解释为另一种语言,尽可能少地对口译的意思进行个人干预。然而,认识到口译不是一个简单的过程,如果口译员必须超出这个主要作用,他们应该明确说明其主观性从何而来。”[36]
这个角色的适当范围可以通过行业行为准则来说明或告知,这些准则说明了口译员的适当角色。例如,特许语言学家协会是一个提供口译员认证和专业发展的国际组织,该组织有一个行为准则,为会员口译员设定了明确的标准。它指出,口译员被允许进行干预,要求澄清;指出误解,包括文化推断;并表明可能损害口译的条件,例如休息时间不足或座位安排不当。[37] 以下是一些关于这些任务的评论。
- 要求澄清:作为最佳实践(即使不是法律要求),如果问题过于复杂,口译员应该要求说话者澄清或重新表述。[34] 在这样做的时候,口译员应该用两种语言将他们正在做的事情记录在案,并在相关的情况下征得成员的许可。
- 指出误解,包括文化推断:例如,如果小组和/或一方或多方之间出现明显的误解,口译员可以适当地观察并记录此事。
- 表明可能损害口译的条件,例如休息时间不足或座位安排不当。
- 进行更正:IRB口译员手册建议口译员在意识到自己犯了错误或有人指出他们的错误时立即进行更正。[20]
口译员在多大程度上被期望反映证人说话的语气、语域和举止?
[edit | edit source]《委员会口译手册》指示口译员“尽量使用与说话人相同的语气和语言水平”。[35] 罗伯特·吉布和安东尼·古德指出,这可能是一项复杂的任务,因为一名合格的口译员需要在忠实翻译申请人答案的义务与在包括“如何在不损害申请人…叙述的可信度的情况下处理不同的语言风格”(语言风格是指语言的正式程度,通常由其使用环境决定)等一系列事项上行使独立判断之间取得平衡。[38]
口译员有保密义务。
[edit | edit source]口译员有保密义务。提醒申请人这一点是一个好习惯。这一点在每位口译员在委员会开始工作前签署的合同中得到强调,合同中规定“口译员应将他们在为委员会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所有信息保密。更具体地说,口译员无论在委员会场所内或外,都不得讨论、报告或发表任何他们为委员会提供服务的相关事项的意见。”[31] 难民署手册强调了保密的重要性,它有助于在难民身份认定过程中营造信任的氛围:“审查员需要获得申请人的信任,以便帮助申请人陈述其案件并充分解释其观点和感受。为了营造这种信任氛围,当然,至关重要的是要保证申请人的陈述将被保密,并告知申请人这一点。”[39] 因此,建议向申请人强调诉讼的保密性。
口译员不需要执行文秘工作。
[edit | edit source]在成立移民和难民委员会之前,难民身份咨询委员会的程序中,口译员在公务员体系中被归类为低级文秘,他们除了口译职责外还需要执行文秘工作。在移民和难民委员会成立之前,普劳特拉比的报告对此进行了尖锐批评:“合格的口译员不被吸引到这个职位上并不奇怪,因为这个职位薪酬低,并且必须执行一些无技术含量的文秘工作作为其职责的一部分,”他写道。[40] 他建议对这一点进行改革,以提高难民程序中口译的质量,这一点已经得到落实。
谁可以进行口译?
[edit | edit source]口译员是否需要获得委员会的认证?
[edit | edit source]委员会口译手册指出:“在非常特殊的情况下,并且只有在需要保障诉讼对象的基本权利的情况下,才能聘用未经认证的口译员。这种情况可能发生在出现在委员会面前的个人只说一种非常罕见的语言或方言的情况下。”[20]
请求非特定社区或特定性别的口译员
[edit | edit source]委员会的性别准则引用了一篇论文,该论文指出决策者应该意识到“如果申请人的文化规定她应该默默忍受殴打,使用来自其社区的口译员也可能会恐吓她”。[41] 此外,《主席准则 8:关于出现在委员会面前的弱势群体的程序》指出,委员会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来调整程序以满足弱势群体的特定需求,并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委员会可以通过多种方式为弱势群体提供便利,包括提供特定性别的专家小组和口译员。[42]
此类请求应尽早提出。委员会口译手册指出,“口译员是按需调用的,可能提前三周预订听证会的口译员。”[35] 最佳做法是在此时间点之前提出任何对口译员的具体要求。
委员会受《加拿大权利和自由宪章》的约束。该法禁止基于“种族、民族或族裔出身、肤色、宗教、年龄、性别、性取向、性别认同或表达、婚姻状况、家庭状况、遗传特征、残疾以及已获得赦免或已发布记录封存令的犯罪的定罪”的歧视。[43] 因此,委员会不应基于这些理由(例如,满足申请人不使用来自特定国家的口译员的请求)进行区别对待,除非有充分的理由。也就是说,关于口译员在法律程序中作用的研究讨论了性别、年龄、种族身份和外表等特征如何产生或减少信任,因此这些“受保护理由”在难民环境中可能成为重要的职业要求。[44] 例如,詹姆斯·C·哈撒维指出,“申请人可能难以信任来自他们本国的口译员,因为,无论是有理还是无理,口译员可能被怀疑与据称的迫害者有关。”[45]
口译员的利益冲突
[edit | edit source]委员会的《标准口译服务承包商条款和条件》包含一个关于潜在利益冲突的详细部分。它要求“口译服务承包商应避免利益冲突,并在出现利益冲突时,应立即向案件管理官员、书记员或负责诉讼的委员会官员披露任何与他们为委员会提供的服务相关的实际、潜在或明显的利益冲突。”[31]
申请人有权获得提供语言理解的口译员,而不是他们选择的语言或方言。
[edit | edit source]在难以找到能够用申请人理解的语言进行口译的口译员的情况下,提供语言理解的口译员的要求不能放宽。[46] 也就是说,申请人有权获得提供语言理解的口译员,而不是他们选择的语言或方言。在《Bykov诉加拿大》案中,委员会无法提供楚瓦什语口译员,但提供了俄语口译员。Bykov先生理解俄语,并且接受了十年的俄语教育。泰特尔鲍姆法官认为,申请人对俄语的理解足以满足听证会的需要,委员会没有义务“提供能够用申请人的确切方言进行口译的口译员”。[47]
此外,委员会必须注意口译员使用不同方言的情况,这可能会阻碍语言理解。规则 19(1) 指示申诉人提供他们需要口译的语言和方言的通知。有时,关于什么是方言的问题出现了。例如,利比亚使用的阿拉伯语和伊拉克使用的阿拉伯语之间的差异是方言还是口音?RAD 指出,如果出现这种问题,最佳做法是小组与口译员确认他们是否曾为使用该方言的人提供过口译服务。[48] 也就是说,仅仅因为申诉人和口译员来自不同地区并有不同的口音,并不意味着口译不具有足够的准确性和能力来传达申诉人在相关事项上的意见;在 *Sherpa v. Canada* 案中,口译员在听证会上承认,申诉人难以理解她,因为她们来自不同地区,口音也不同,但法院仍然接受所提供的口译符合适用标准。[29]
口译员可以亲自出席,通过电话或通过视频会议参加听证会。[49] 委员会的政策是在通过视频会议从 IRB 办公室进行的听证会中,“通常情况下,口译员应与申诉人一起位于听证室”。这种做法源于委员会委托对难民程序中使用视频会议的独立审查,该审查建议
将口译员安排在申诉人所在的房间与申诉人在一起作为常规做法。在所需语言的口译员无法靠近申诉人房间的位置时,可以例外。从调查证据中可以看出,将口译员安排在成员房间中进行合理的口译服务并非不可能,但从让申诉人安心和促进翻译效率的角度来看,将口译员安排在申诉人身边的优势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将口译员安排在申诉人身边作为一项常规规定是十分必要的。[50]
委员会管理层接受了这一回应,同时保留了自行决定偏离这种做法的权利,如下所示:“委员会将采纳这一建议,并确保口译员通常应与申诉人一起位于听证室。但是,由于使用视频会议的选择始终需要平衡公平性和效率,因此委员会保留在不切实际的情况下(例如,由于口译员的可用性或成本原因),偏离将口译员安排在申诉人身边的规范的酌处权。”[51]
口译员不会“受理”某个案件。当然,小组可以宣誓任何新口译员,前提是小组确认口译员有能力胜任工作,并且在其他方面是可以接受的。新口译员可以随时参与到案件中。[52]
在口译员提供连续口译的情况下,在与他们合作时通常需要改变说话方式,正如一位律师在一份相关报告中所描述的那样
通过口译员说话不是直观的,所以我认为这是我学会的东西。能够以一种可以被解释的方式说话,最重要的是要停下来,就像我现在一样,每两句话停下来一次。[53]
如果成员怀疑口译员没有准确地进行口译,他们应该进行询问;加拿大公民及移民部的以下建议适用于为 *海外选择和处理国外公约难民类别* 进行面试的官员,同样也适用于 IRB 成员:“如果官员在任何时候不满意口译员的翻译准确性,官员应通过重新措辞引起怀疑的答案来验证自己的怀疑,并要求申请人确认官员是否理解正确。”[54]
成员还应确保申诉人和口译员之间所有对话都翻译回程序语言,即法语或英语。有时,口译员会与申诉人进行对话,以便提出澄清问题。应将口译员进行这种对话的事实记录在案,并将对话的内容进行口译。委员会应坚持这样做。如果不这样做,就是一个错误,正如 RAD 在以下案例示例中指出的那样:“XXXX 先生在他的宣誓书中进一步陈述说,‘*XXXX 先生(上诉人)和 XXXX 先生(第一次听证会的口译员)之间有许多对话没有翻译回英语。*’ 这一证据进一步证明,在上诉人第一次 RPD 听证会上提供的口译存在缺陷。”[55] 同样,如果证人或申诉人发起此类对话,也应进行翻译。在一篇关于难民听证会口译的硕士论文中,一位受访者指出,“优秀的口译员会让律师和委员会成员知道,如果客户试图在听证会上与口译员进行私下对话”。[34]
在Toussaint诉加拿大案中,难民申请人的证词没有包含在听证记录中,可能是因为在早些时候的非正式讨论后,录音设备没有打开。 丢失的证词占了大部分的听证内容。联邦法院指出,如果审查法院无法妥善处理所提出的问题,则委员会未能提供其所接受的证据的记录可能构成对自然公正的否定。 这在随后对提供的口译提出质疑时尤其适用。 例如,在一个案例中,RAD 在基于以下理由对上诉中提出的口译问题进行回复时,将案件退回: "在本案中,由于大部分主要上诉人的证词(声称他在听证会上没有理解口译员)缺失于听证录音中,RAD 无法全面评估口译问题。 RAD 无法充分考虑RPD 的意见,即主要上诉人自由地回答了来自两位口译员的问题,并且似乎他没有理解,因为RPD 对主要上诉人的提问缺失于听证录音中。"[56] 另见:加拿大难民程序/被听取意见权和公正听证权#委员会没有义务记录听证,但缺乏此类记录可能构成撤销决定的理由.
各方有义务在最早的合理机会提出对口译问题的关注。
[edit | edit source]各方有义务在最早的合理机会提出对口译质量的任何问题。 [57] 未能做到这一点将导致放弃在司法审查中对口译提出异议的权利,并且以此类推,也包括对RAD 的上诉。 [58] 正如联邦法院在Singh诉加拿大案中关于未能对听证期间的口译问题提出异议所述,"放弃提出异议的权利可以从一方的行为推断出来。 当一方在了解自己的权利的情况下,未能及时提出异议,这将被解释为放弃”。 [59] 这种在最早的合理机会提出口译问题的义务通常会得到委员会成员在听证开始时对申请人的指示的强化,其中,委员会小组习惯性地向申请人传达,他们有义务在以下情况发生时停止诉讼,并通知RPD 小组及其律师:他们要么没有理解口译员的陈述,要么有理由相信口译在某种程度上不准确。 [60]
一方必须在最早的合理机会提出对口译质量的异议,但这并不一定意味着他们需要在听证期间立即提出。 申请人如果不能在事后合理地知道口译问题,则可以在事后提出口译问题。 例如,RAD 成员理查德·杰克逊指出,在他面前的一个案件中,"上诉人英语说得不好,而他在RPD 之前的律师不会说泰米尔语,因此,在拒绝他的难民申请之前,他们都不可能合理地预期会知道口译问题,因此,RAD 发现上诉人没有放弃其在提起上诉时对口译提出异议的权利。"[58] 是否应该在听证期间提出此类问题将取决于具体情况,包括
- 申请人所讲的语言(语言); [61]
- 在听证开始时,是否要求申请人确认他们理解口译员; [62]
- 申请人是否有律师代表,或者没有律师代表; [63]
- 律师所讲的语言(语言);
- 申请人在听证期间是否有熟悉两种语言并能够评估口译质量的观察员在场; [64]
- 申请人在听证期间是否难以理解口译员; [65] 以及
- 该问题是否仅在听证结束后,经审计或更仔细地审查诉讼程序后才变得显而易见。
在Dhaliwal诉加拿大案中,这些因素是如何应用的,这方面的一个例子是,律师确实会说案件所涉语言,并且已经提出了关于几个小口译问题的异议,这些问题在现场得到了解决,而未能对听证期间的其他问题提出异议,被认为是放弃了在听证会上对口译质量提出异议的权利。
我同意被告人律师的观点,即Dhaliwal 先生放弃了在听证会上对口译质量提出异议的权利。 ... 申请人由一位讲旁遮普语的律师代表,她在 IAD 听证会上没有对口译质量提出异议。 在 Dhaliwal 先生五小时的 IAD 听证会上,律师六次对可能的误译或可能不清楚或没有听到的词语表达了担忧。 每次担忧都得到了口译员或 IAD 成员的解决,他们多次要求申请人放慢速度,重复听不清的答案,并分段回答以确保口译准确完整。 委员会成员采取了所有措施确保口译准确,律师似乎对她的担忧得到解决表示满意。 她从未在听证会上对口译质量提出过异议,也没有在其在听证会后提交给 IAD 的冗长书面陈述中或在回复中提出异议。 [66]
正如联邦法院所解释的那样,"从司法经济的角度来看,有一个有力的理由支持[要求申请人在第一次机会提出对口译的担忧]。 如果允许申请人在面对已知口译问题的情况下保持沉默,从而获得对不利决定的司法审查,那么他们就会保持沉默。 这将导致听证会重复进行。 似乎制定一个更好的政策,以鼓励使最初的听证尽可能公平,并避免重复诉讼。 应该要求申请人在有理由预期他们这样做的时候,在第一次机会提出投诉。"[67]
口译员可以根据委员会成员的问题或一方提出的挑战,在听证期间讨论和解释他们的口译。
[edit | edit source]在诉讼程序中,当委员会成员允许这样做时,口译员讨论或解释其口译是在其职责范围内。 委员会口译手册指出,"如果你的口译受到律师或诉讼对象本人的质疑,你应该能够在被要求时解释你选择的词语。"[20] 但是,如果没有来自委员会成员的明确邀请来解释他们的口译,口译员应该避免这样做,因为他们的合同条款禁止"解释"。
口译服务承包商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忠实准确地将源语言中的内容口译或翻译成目标语言,主要考虑意义,其次考虑风格,不进行任何释义、修饰、遗漏、解释或发表意见,使用与源语言中相同的人,并使用源语言的最近自然等价物。 [强调添加] [31]
委员会成员可以为申请人提供机会,让他们在听证后提交的陈述中就口译问题进行陈述。
[edit | edit source]在某些情况下,申诉人或律师会在听证会上指出存在一些口译问题。在这样的情况下,一个良好的做法是参考 *Khatun v. Canada* 的案例,该案例中,成员表示律师可以获取听证会的录音,并在听证后提交任何翻译问题的证据。但是,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因此,当申诉人后来试图在司法审查中就口译不足提出论点时,该论点被驳回,因为该论点应该在最初的小组面前提出。[68]
听证后证据应证明口译不足。
[edit | edit source]会有一些案例,提供的口译不符合法律要求的标准。事实上,当委员会在 1991 年首次引入认证测试时,40% 已经为 IRB 工作的口译员未能通过测试。[69] 用于证明口译不足的证据通常在听证后以以下形式提交:
- 来自认证口译员的声明:当申诉人希望证明口译未达到上述标准时,他们通常会寻求认证口译员来获取听证会的笔录。当然,由 IRB 认证并已在过去 RPD 听证会上提供口译服务的口译员将符合此标准。[70] 相反,如果申诉人提交的声明来自非认证口译员,而只是表明他们懂两种语言,那么该声明的权重应该更低。例如,伦纳德·法夫罗成员在一个案例中评论道:“RAD 发现,该宣誓书在确定口译存在缺陷方面几乎没有可信度。尽管宣誓人声称是“专业口译员”,但 RAD 指出,他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表明他已被任何组织认证为口译员。”[71]
- 突出错误的笔录:认证口译员通常会在宣誓书中列出他们在笔录中发现的任何错误,这些错误可归因于听证会上口译员造成的口译问题。例如,这种类型的证据被提交给 *X (Re),* 2017 CanLII 143144 (CA IRB),这是一个关于难民保护司(in)口译不足的决定。[72] 相反,仅仅断言存在错误,却没有进行这种并排比较,被认为不足以证明上述标准未得到满足,例如 RAD 成员伦纳德·法夫罗在一个案例中评论道:“虽然上诉人声称是错误的口译导致 RPD 将他未说的话归于他,但他没有提交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实际上存在任何口译错误。鉴于对错误口译的指控,上诉人理应提供委员会认证的口译员和上诉人认证的口译员的口译并排比较,以证明具体发生了哪些口译错误,而不是仅仅依靠他自己未经证实的声明。”[73]
一方也可以要求委员会的口译员部门进行审计。委员会通常会对听证会的一部分进行抽样审计。此类审计结论的表达方式通常可以用以下摘自 RAD 决定的文字来体现:“根据 IRB 审计,‘问题和差异总体上并不严重;但确实出现了一些严重的错误。’”IRB 审计还指出,“一些(不)准确之处导致双方都产生了困惑。”[74] 如果委员会下令进行此类审计,则必须将其披露给各方以征求意见,就像它处理收到的任何其他证据并希望将其记录在案一样:Vakulenko v. Canada。[75]
受不足或有缺陷的口译影响的证据应予以排除。
[edit | edit source]如果证据受到不足或有缺陷的口译的影响,则应将其排除,不应将其记录在案。[76] 但是,如果申诉人在没有口译员的情况下难以理解问题,随后改用口译员,并不意味着所有早期的证词都需要排除。[77] 如果对特定问题的口译有异议,委员会应明确说明是否将该证词排除或采纳,以及采纳方式。[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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