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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难民程序/公正决策者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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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们被期望以开放的心态来处理每个案件,并且始终必须是公正和客观的,并且必须被认为是公正和客观的。如果一个明智的人在充分了解事实的情况下,以务实的态度认真考虑此事,会以超过50%的可能性得出结论认为决策者并不公正,那么该法庭的决定很可能会被撤销。以下是这些原则在加拿大难民决策中出现的一些方式。

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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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alente诉女王案中,Le Dain法官认为,公正性概念描述了“法庭在特定案件中针对议题和当事人的思维状态或态度”。[1]加拿大最高法院在R诉Généreux案中指出,从积极意义上讲,“公正性可以被描述为——可能有点不准确——一种思维状态,在这种状态下,裁决者对结果漠不关心,并愿意被证据和提交的意见说服”。[2]加拿大移民和难民委员会成员行为准则规定,“成员应遵守所有程序公正和自然正义要求。成员们被期望以开放的心态来处理每个案件,并且始终必须是公正和客观的,并且必须被认为是公正和客观的”。[3]IRB成员还公开宣誓就任,并正式承诺公正地履行职责。[4]如果一个明智的人在充分了解事实的情况下,以务实的态度认真考虑此事,会以超过50%的可能性得出结论认为决策者并不公正,那么该法庭的决定很可能会被撤销。[5]成员受IRB成员行为准则约束,该准则有一节关于偏见的内容,规定“成员应以不会对其客观履行职责的能力产生怀疑的方式行事”。[6]此外,委员会成员必须注意任何可能存在合理偏见疑虑的情况,并且必须在这些情况下自行回避案件;根据加拿大移民和难民委员会成员行为准则的规定,“成员应回避任何他们知道或应合理地知道在做出决定时,他们会存在利益冲突,或者他们的参与可能会产生合理的偏见疑虑的诉讼。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应立即通知其经理并提供他们自行回避的原因”。[7]

对合理偏见疑虑的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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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在Wewaykum印第安人乐队诉加拿大案中认可了以下偏见定义

……指倾向、倾斜、弯曲或偏向某一方或另一方,或偏向某一特定结果。在法律诉讼中的应用中,它代表着一种倾向于以某种方式决定议题或案件,这种倾向并不能使司法思维完全开放。偏见是一种心理状态或思维状态,它会影响判断,使司法人员无法在特定案件中公正地履行职责。[8]

大多数与偏见有关的案件并非涉及实际偏见被证明(或承认),而是当事人声称在事实情况下存在合理偏见疑虑的案件。确定合理偏见疑虑的测试是:一个明智的人在充分了解事实的情况下,以务实的态度认真考虑此事,会得出结论认为,决策者无论是有意识还是无意识,都不会公正地做出决定。这种久经考验的测试起源于司法与自由委员会诉加拿大案。[9]正如加拿大最高法院在Arsenault-Cameron诉爱德华王子岛案中所说,“对偏见疑虑的测试考虑了公正性推定。必须证明存在偏见的真实可能性”。[10]最高法院在Wewaykum诉加拿大案中重申了这一原则:“该标准指的是基于严重理由的偏见疑虑,考虑到司法公正性的强烈推定。”[11]这样一来,偏见指控“不能仅仅基于怀疑、纯粹的推测、影射或仅仅是[一方或其律师的]印象”。[12]在提出偏见指控时,举证责任在于提出指控的一方,并且“要达成的门槛很高”。[13]该指控必须得到实质证据的支持,证明行为有悖于该标准。[14]指控偏见是“一个严肃的步骤”,它“挑战了决策者的正直”,[15]并且“不应草率进行”。[16]

在适用本测试并决定小组的行为是否会引起合理的偏见疑虑时,应全面考虑整个程序。正如安大略上诉法院在关于此问题的判决中所指出,通常需要审查全部记录,以评估决策者的行为是否会引起合理的偏见疑虑。[17] 在考虑记录时需要评估的因素包括

  • 决策者与当事方或可能受益于该决定的相关人员之间是否存在过去或现在的任何关系;[18]
  • 是否为提出论点和证据提供了充分而公平的机会;[19]
  • 是否存在一系列表明除了适用法律和现有证据之外还有其他影响的决定;
  • 可能表明决策者有倾向性的陈述或行为;[20]
  • 决策者参与听证会的语气和基调;[21] 以及
  • 与决策者自由和独立性相关的制度安排。

以下是对这些因素的进一步说明。如果小组中的一名成员引起合理的偏见疑虑,即使该成员没有扮演积极角色,也足以导致整个小组被取消资格。[22]

必须尽早提出对偏见疑虑的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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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决策者存在偏见疑虑的人员必须尽早提出指控,以便决策者在必要时回避。[23] 未能做到这一点通常被视为在后续程序(例如上诉或司法审查申请)中默示放弃了援引偏见的权利。[23] 另请参阅:加拿大难民程序/受聆讯权和公平聆讯权#应尽早提出有关程序不公正的担忧

在确定特定案件中是否存在合理的偏见疑虑时,通常会评估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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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者与当事方或可能受益于该决定的相关人员之间是否存在过去或现在的任何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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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者与可能受益于该决定的其中一方存在(或曾经存在)关系,在适当情况下,可能意味着对他们主导该案件存在合理的偏见疑虑。[18] 《移民和难民局成员行为准则》还规定,“成员在诉讼过程中,不得与任何一方、律师、证人、口译员或其他非移民和难民局参与者进行任何社交活动,如果此类社交活动可能会引起合理的偏见疑虑。” 此外,该准则规定,成员只能参与与他们的官方职责和责任不矛盾或不相容的外部活动,或不会对其客观履行职责的能力产生怀疑的活动。[6] 成员还受《利益冲突法》条款的约束。[24]

移民和难民局难民身份咨询委员会(该委员会是难民决定小组的前身)过去曾包括来自移民部和外交部的成员。所有成员都是兼职的,同时还保留着部门的日常职责。这种安排遭到了批评,1982 年发布了一份报告,建议那些与部门有联系的人员在担任委员会成员期间断绝与部门的联系。就业和移民部长于 1982 年宣布,部门任命的成员将被要求全职工作,并在任期内免除部门职责。[25]

委员会成员先前曾在某一方工作过,无论是向委员会出庭的律师事务所、加拿大边境服务局还是加拿大移民、难民和公民部,但这并不一定意味着该成员不应该审理该组织为当事方的案件。在 *Ahumada v. Canada* 案中,联邦上诉法院审议了这个问题。具体来说,他们审议了以下认证问题:“移民和难民局难民身份认定司(CRDD)的成员是加拿大公民和移民部(CIC)执法局的移民官,正在休假,这是否会造成合理的偏见疑虑?” 他们认为,这样的成员不应该被限制审理部长干预的案件

部长在难民身份认定过程中的作用主要侧重于发现和反对部长或其官员认为不应该被允许的索赔。因此,判决中认定,裁决机构成员与一方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可能会引起合理的偏见疑虑,这些判决原则上是相关的。如果建议 CIC 雇员仅在部长干预时被取消资格,不能参加 CRDD 小组,那么部长就能通过行使干预权来确保将该雇员排除在小组之外。允许部长如此影响小组的组成,显然会以违反该法案的规定方式损害 CRDD 对 CIC 的独立性。[26]

也就是说,该案的最终裁决是,当一名上诉官从 *加拿大公民和移民部* 分支机构休假后成为移民和难民局成员时,产生了合理的偏见疑虑,该分支机构向部长提供关于是否进行干预的建议,并在部长干预移民和难民局程序时代表部长。[26] 该雇员如果希望继续在移民和难民局担任决策者,必须辞去在 CIC 的工作。

同样,委员会成员与该案有先前职业关系这一事实,也被认定为引起了对决策者存在合理的偏见疑虑。[22]

接触政治和双边关系考虑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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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RB 成员不向政府负责,也没有像保护国家联盟或保护国家资源这样的竞争优先事项。[27] 在难民事宜中,决策者不应受制于任何政治或双边关系的考虑。正如尼尔·耶茨在他关于该委员会的报告中所写,“决策者必须能够在一个他们的决定不被视为受外部因素(例如,当时的政府的外交政策立场)束缚的环境中审理案件。”[28] 当考虑其他据说受政治变幻无常影响的国家体系时,独立的庇护裁决机制的重要性就体现出来了,这些体系会“将国际条约承诺的寻求保护的人交给对政治有反应的执法机构的摆布”。[29] 难民律师大卫·马塔斯讲述了 20 世纪 80 年代比利时难民政策的例子,当时政府当局显然有不成文的政策,即不承认扎伊尔人作为难民。他写道,这种政策的明显依据如下:“出于政治和经济原因,比利时不想招致现任统治扎伊尔的政权(一个前比利时殖民地)的愤怒。比利时和扎伊尔之间仍然存在重大的经济联系。两国在政治上友好。[因此],联合国难民署驻比利时代表推断,扎伊尔人并非真正难民。”[30]

是否提供了充分和公平的机会来陈述论点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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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正性的问题往往会在审查机构认为决策者在没有充分考虑充分考虑证据可能导致不同结果的可能性的情况下错误地得出了结论时出现,例如,在某件事被预先判断的情况下。当各方没有获得充分和公平的机会来陈述论点和证据时,这可能表明该事项已被预先判断,因此,有合理的理由担心决策者没有公正地处理案件。反之亦然——表明各方获得了充分和公平的机会来提供证据和提交陈述的证据往往表明该事项没有被预先判断,并且在这些情况下,没有合理的理由担心存在偏见。[19] 例如,当委员会成员过度干预的质询(包括“不断打断”)相当于“劫持”案件并严重干扰了申诉人案件的有序陈述时,该小组可能干预了申诉人被听取的权利,并且可以得出结论,该小组没有公正地处理案件。[31] 有关此问题的进一步讨论,请参阅:加拿大难民程序/听证权和被听取权#当证人在提供证词时被打断时,这可能表明他们陈述口头证词的权利受到了干扰

是否存在表明除适用法律和现有证据之外的影响因素的决定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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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明除适用法律和现有证据之外的影响因素的决定模式可能有助于确定在特定案件中存在合理的理由担心存在偏见。此外,决策者仅仅对一方做出不利裁决——即使是记录中没有正当理由的不利裁决——并不意味着他们对该方有偏见,尽管累计的不实裁决可能表明存在偏见。[32] 也就是说,这仅仅是一个因素,应该与所有证据一起评估,并且在得出任何此类结论时要谨慎。这一原则的推论是,遵守法律义务(例如,《信息获取法》规定的义务)不构成偏见或合理的理由担心存在偏见的证据。[33]

在中间程序中对申诉人做出不利裁决本身并不构成合理的理由担心存在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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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yonkuru诉加拿大案是一个案例,其中该小组通知部长,申诉人可能不符合难民保护的资格。申诉人辩称,通过休庭以允许部长介入并提出关于申请人可能被排除在外方面的论点,该小组表现出偏见并丧失了公正性。法院驳回了这一论点,称一项既定的原则表明,仅仅因为在较早的程序中决策者对当事方做出了不利判决,并不影响其保持公正性的能力。[34] 但是,已经发现,对自己的决定进行上诉是不合适的。[22]

关于成员过去拒绝率的统计数据本身并不构成合理的理由担心存在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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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申诉人(或者,实际上,部长的代表)在仅基于统计数据的偏见动议中取得成功。[35] Fenanir诉加拿大案是一个案例,其中申诉人指出,审理他案件的成员对难民索赔的平均拒绝率(99%)高于所有其他成员的平均拒绝率(45%)。[36] 申诉人提交认为,在此基础上,有合理的理由担心存在偏见。法院裁定,提交的数据本身不支持存在偏见这一发现。它指出,这些数据可以用“与任何偏见无关的若干因素来解释”。[37] Turoczi诉加拿大案中津恩法官的评论说明了司法机构对这类申请的态度

虽然申请人提交的统计数据可能让一些人感到惊讶,但明智的合理的人在考虑这个问题时会要求了解更多信息,包括

• 所有数据(包括,重要的是,加权国别平均值)是否都已正确编制?

• RPD 是否随机分配了每个国别的案件?如果没有,RPD 如何分配案件?

• 影响案件分配随机性的因素是否可以可靠地进行统计调整?

• 如果可以,调整后的统计数据是什么,它们的意义是什么?

• 如果 RPD 确实随机分配了案件,该成员的拒绝率的统计意义是什么?

• 除了成员在 RPD 中的相对表现之外,还有没有客观地指责该成员的决定(即,表明他们做出了错误的决定)?

• 在考虑适当因素的情况下(如果可能),该成员的决定在司法复审中被推翻的频率是否超过预期?

• 该成员是否犯了某些类型的反复性错误,例如,关于可信度、国家保护等,这些错误与被指责的决定类似?

简而言之,明智的合理的人在考虑这个问题时,会要求专家对这些数据进行统计分析,该分析基于并已考虑了所有对难民索赔决定独特的影响因素和情况,然后他或她才会认为,该决策者很可能不会做出公正的决定。[38]

Arrachch诉加拿大案中,法院驳回了这一论点,理由如下:“本案的律师显然不仅要求公正无私的法庭,而且要求一个以统计数据衡量更可能对他的当事人有利的法庭。这是一种赤裸裸的法庭寻租。”[39] 也就是说,在该裁决中,法院继续允许律师的论点,认为由于该成员对律师的申请的回应方式,存在合理的理由担心存在偏见。

基于关于成员过去批准索赔率的统计数据的偏见论点,如果没有更多证据,并不是审查机构需要考虑的论点;正如Satbir Singh诉加拿大案中的法院所说,“关于公正性的指控非常严重,损害了个人的声誉,也触及到程序公正的核心。要求法院在没有证据基础的情况下考虑 SPR 的‘行为’是完全不合适的”。[40]

可能表明决策者有偏见的说法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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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成员必须以公正的态度处理每个案件。加拿大移民和难民委员会成员《行为准则》规定:“成员应遵守所有程序公平和自然正义要求。成员应以开放的态度处理每个案件,并始终保持公正和客观,并被视为公正和客观。”[41] 可能表明决策者有倾向性的陈述或行为可能指向一个结论,即在特定案件中存在对偏见的合理疑虑。[20]

开场白可能会引起对偏见的疑虑。在 _德弗雷塔斯诉加拿大_ 一案中,移民上诉委员会小组主席在开始难民确定听证会时表示,他已经阅读了两次案卷,并且在担任法官 20 年后,他发现该索赔非常荒谬,以至于他怀疑系统遭到滥用。联邦法院认为,这些不恰当的言论引起了对偏见的合理疑虑,法院将此案退回,由一个不同组成的 IAB 小组重新审理。[42]

同样,在 _埃尔南德斯诉加拿大_ 一案中,法院裁定,该成员似乎“对案件的结果有先入为主的想法,……打断了埃尔南德斯女士的解释。”法院得出结论,该成员咄咄逼人地驳回了律师关于该成员问题和翻译错误的合理异议。[43] 同样,如果决策者先前对他们必须决定的事项表达过强烈的观点,可能会出现问题。[44]

话虽如此,在解释这种类型的要求时,必须考虑难民听证会的调查性质。委员会的程序不应局限于司法范式。[45] 难民听证会并非对抗性的;相反,一般来说,它们涉及委员会的一个小组适当地调查特定案件。在调查程序中,成员负责调查和/或探查事实问题。[46] 这意味着,委员会成员在听证会中的作用将比其他司法背景中的作用更为积极。正如联邦法院在 _格布雷耶苏诉加拿大_ 一案中裁定,仅基于听证会期间出现的证据提出或重新考虑潜在问题,这仅仅表明小组正在履行其指定职责,而不是小组存在偏见。[47] 有关此内容的更完整讨论,请参阅:加拿大难民程序/委员会的调查性授权。同样,正如法院在 _哈比马纳诉加拿大_ 一案中得出结论,仲裁庭成员明显对索赔人陈述证词的方式感到沮丧,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在听取所有证据之前就已经对结果进行了预判。[48]

委员会成员在重新确定索赔时考虑先前证词本身并不表明存在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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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PD 小组_不需要_在复议时考虑先前听证会的记录:_黄诉加拿大_。[49] 但是,它选择这样做通常并不表明存在偏见或对某事有先入为主的看法。[50] 请参阅:加拿大难民程序/重新开放索赔或申请#重新开放后,索赔是否应该从头审理,还是根据先前记录重新确定?

委员会成员在听证会结束时作出口头决定本身并不表明存在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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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成员应以公正的态度和开放的思想处理案件。这并不意味着成员需要在听证会后保留其决定,并在几天后考虑案件。事实上,RPD 规则 10(8) 规定,分部成员必须在听证会上作出口头决定并说明决定理由,除非这样做不可行。在 _帕哈里洛诉加拿大_ 一案中,索赔人辩称,RPD 对她有偏见,因为成员在听证会之前就下定决心拒绝申请人的索赔。提出对成员这一指控的唯一依据是,成员在午休后回来,继续作出冗长的口头决定。法院驳回了这一论点,指出索赔人未能证明案件的事实或问题是如此重大或复杂,以至于不能合理地实施 RPD 规则第 10(8) 条。法院表示:“RPD 能够在听证会结束 50 分钟后起草决定并口头作出决定这一事实本身并不能证明存在偏见。审查听证会记录表明,RPD 成员在作出决定时考虑了申请人的证词和律师的论点。”[51] 有关此规则的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加拿大难民程序/RPD 规则 3-13 - 提供的信息和文件#RPD 规则 10 - 听证会中的提问顺序、口头陈述、口头决定、限制提问

话虽如此,在 _卡邦戈诉加拿大_ 一案中,法院裁定,成员在听证会之前已经准备了一份“草案决定”,该决定看起来像是一份决定,这确实表明存在对偏见的合理疑虑。[52]

委员会成员以前在索赔针对的政府工作并不一定引起对偏见的合理疑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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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法院告诫不要仅基于决策者以前的工作,没有任何其他证据,就作出对偏见的明确结论。例如,在 _陈诉加拿大_ 一案中,RPD 成员以前曾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工作,该政府是难民保护索赔的针对对象。联邦法院拒绝认定成员以前的工作本身引起了对偏见的合理疑虑,并指出:“RPD 成员被假定为公正,并被要求宣誓公正。这种假定适用于所有成员,无论其以前的工作如何。”[53] 法院继续指出,在本案中,工作已经结束 6 年多了,与所涉听证会无关,并且如果工作经历更加近期,或者与索赔中声称的迫害特定行为者的实体关系更加密切,那么结论可能会有所不同。[54]

委员会成员的种族、宗教或其他受保护因素与偏见评估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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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法院裁定:“委员会就像一个公司,通过其成员行事。他们是血肉之躯。[成员]可能是一个宗教人士,一个不可知论者或一个无神论者。他可能是逊尼派穆斯林、什叶派穆斯林、犹太人、罗马天主教徒、东正教基督徒、新教徒、印度教徒、锡克教徒、佛教徒或其他任何宗教的信徒。法院不知道。这无关紧要。”[55]

成员不会因为其职位而不能发表有关难民法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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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成员的职位并不妨碍他们发表关于难民法的文章。例如,前委员会成员奥黛丽·麦克林在被任命为成员后发表了一篇文章,并附有以下免责声明:“由于撰写本文,作者已被任命为加拿大移民和难民委员会(IRB)成员。本文表达的观点是作者的个人观点,不一定反映IRB的观点。”[56]

决策者参与听证会的语气和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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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者参与听证会的语气和基调可以被认为是整体评估任何特定案件中是否存在合理怀疑偏见的一部分。作为起点,RPD的角色是调查性的,成员必须提出“尖锐的问题”,这些问题可能不适合法官提出。[57] 这在《加拿大行政行为司法审查》一书中得到了扩展,该书指出,对于非对抗性的案件,如大多数难民诉讼,法庭被赋予了特别的自由度进行质询。

仅由法庭成员进行广泛而“积极”的质询本身不会引起合理的怀疑偏见。对于在非对抗性环境中运作的法庭,如难民认定听证会,因为没有人在那里反对索赔,可能会给予特别的自由度。此外,法庭成员一时冲动或失去冷静的表达也不会导致丧失资格,特别是在这仅仅是为了控制诉讼方式的情况下。同样,当一方拒绝提供证据时,带有讽刺意味的评论,或者措辞不当且不敏感的短语,如果没有更多的情况,也不会导致丧失资格。[58]

例如,当成员在听证会休息期间使用脏话,而录音设备一直开着,这本身并没有表明存在合理的怀疑偏见。[59]

然而,这种自由度是有局限性的,包括以下几种情况。如果有人指控RPD成员的提问方式引起了合理的怀疑偏见,那么决策者,例如RAD,通常被要求听取RPD听证会的录音,而不仅仅是诉讼的文字记录(不包括向主持听证会的成员提出的关于偏见的申请)。[60] 这只有在这样的审查可以揭示RPD成员的说话方式,而不是他们具体的话语,是否表明了合理的怀疑偏见时才成立。[60]

如果成员以歧视态度进行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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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移民和难民委员会成员行为准则》规定,“成员应在不歧视的情况下履行职责。”[61] 联邦法院确认,成员不得以歧视态度进行提问。[62] 成员必须表现出适当的敏感性,联邦法院认为,成员必须始终关注和体谅索赔人。[63] 联合国难民署在其关于《难民身份认定程序标准》的文档中写道,“难民身份认定申请必须在不歧视的基础上进行处理”。[64] 例如,在贝克诉加拿大案中,发现对患有精神疾病的人的刻板印象导致了对偏见的怀疑。[65]尤素福诉加拿大案中,联邦上诉法院推翻了一项裁决,因为成员的歧视性言论:“我认为,难民司成员提出的这些性别歧视、毫无根据且高度不相关的意见可能会让人觉得他们有偏见。”[66]

相关的是,联邦法院认为,IRB裁决者根据刻板印象进行推断是错误的。[67] 有关这方面的更多评论,请参阅:加拿大难民程序/难民程序解释原则#IRPA第3(2)(c)条 - 应公平考虑那些声称受到迫害而来到加拿大的人.

如果成员以敌对或对抗的态度进行提问,或者成员扮演了检察官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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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联邦法院在阿尔卢卢诉加拿大案中所说,“调查程序[可以]导致有时广泛而积极的提问,表达一时的不耐烦或失去冷静,甚至讽刺或尖刻的语言,而不会导致合理的怀疑偏见”。[68] 然而,联邦法院认为,如果成员以与他们适当角色不一致的方式进行提问,就会越界,成为不可接受的行为。例如,正如瓦尔德曼在其《加拿大移民和难民法实践》一书中所言,如果在听证过程中,法庭“下场”到这种程度,以至于决策者承担了检察官的角色,那么他们就有可能失去公正性。[21] 难民上诉司认为,“不断打断”和“公然干预索赔人陈述案情”构成程序不公。[69] 这也可能发生在提问源于实际的敌对态度的情况下。[62] 联邦法院推翻了RPD的一项裁决,因为“从一开始……成员根本就不想听取申请人的证词”,因为听证会“更像是警方的审讯,而不是法庭的听证会”,并且成员进行了“冗长的长篇大论……关于无关紧要的边缘方面(除了他们雄辩地证明了成员的偏见和偏见)”。[span>70]

也就是说,正如马哈茂德诉加拿大案所说,“委员会成员的侵入性和恐吓性干预可能会被发现干扰了申请人陈述案情的能力。但是,如果打断是为了澄清证词或问题,那么即使提问或打断的方式是‘强势’的,也不会引起合理的怀疑偏见。”[span>71] 此外,法院还认为,律师在听证会上制造了对抗性的气氛,但这并没有质疑成员的公正性。[span>72]

国际标准建议国家官员在调查个人索赔时采用协作的、非对抗性的方法。[span>73] 此外,社会科学研究指出,如果听证会充满敌意或对抗性,索赔人可能会被劝阻提供可能对其索赔至关重要的信息。[span>74] 也就是说,这方面的缺失不一定表明不公正或偏见:在法迪利诉加拿大案中,RPD告诫申请人他们在听证会和裁决中存在虚假陈述,但法院认为这并没有上升到不公正或偏见的程度。[span>75] 有关委员会成员在这个调查性程序中适当的提问限制的更多细节,请参阅加拿大难民程序/委员会的调查性任务,以及以下关于委员会可以提出的问题的限制的讨论:加拿大难民程序/被听取权和公正审判权#成员有义务诚实和善意地行事,并被禁止为索赔人“设陷阱”.

委员会成员不需要表现出被动或疏远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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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声明,会员的问题必须以温和的语气提出。[76] 值得注意的是,政府官员在进行庇护面试时,通常会保持被动和疏远的姿态。例如,在一项针对芬兰庇护官的实证研究中,研究人员发现这些官员对申请者讲述事件的叙述没有明显的反应。研究人员表示,尽管官员可能认为被动和疏远的姿态可以保证中立,但从申请者的角度来看,这会被解读为负面反馈。他们认为,

受创伤的人容易感到受到威胁,并将对方的意图解读为恐吓,除非他们收到明确且持续的关于情况安全性的信息。例如,成功讲述创伤事件需要安全的气氛,这种气氛的特点是与他人建立联系的感觉。 [引文省略][77]

事实上,法律学者哈撒韦甚至说,“维持‘司法距离’对于某些成员来说,是掩盖他们倾向于玩世不恭和消极的一种便捷方式。”[78]

因此,国际指南,例如来自欧盟的指南,规定庇护面试应该以信任、尊重和同理心为标志。[79] 会员可以考虑此建议,以便对听证采用适当的创伤知情方法。事实上,难民上诉司认为,“对申请者具体情况的麻木不仁和对申诉的漠不关心”可能构成程序不公。[69] IRB 的性别指南规定,成员应以创造安全空间的方式,对个人的言语暗示和肢体语言作出反应,以促进证词的提供。他们指出,冷静和敏感的态度可以增强沟通顺畅,建立信任,并帮助回忆细节。参见:加拿大难民程序/主席指南

相反,成员参与并可能鼓励申请人作证这一事实,不应被视为成员接受了该证词的可信度,以免给成员留下只有超然的态度才是可以接受的印象。此外,虽然成员应采取以信任、尊重和同理心为标志的创伤知情方法,但他们也必须保持法庭的适当角色。例如,在决定中用申请人的名字称呼申请人,已被认定为“不恰当”且缺乏对申请者的尊重。[80]

与决策者自由和独立相关的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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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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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个合理的人会以可能性平衡的标准得出结论,认为决策者不公正,那么该决定可能会被撤销。[81] 这种偏见可能是由于上述特定决策者特有的因素(例如,他们发表的声明或他们过去的行动或关系)或制度原因造成的。具体来说,在R v Lippé案中引入的制度偏见测试,询问一个明智的人是否会对大量案件抱有合理的偏见疑虑。[82] 制度(不)公正性的测试通常如下表述:

制度偏见的确定假定,一个明智的人,以现实和实用的眼光看待此事——并且经过深思熟虑——会对大量案件抱有合理的偏见疑虑。在这方面,必须考虑所有因素,但必须特别关注立法中为抵消某些制度特征的偏见影响而提供的保障。[83]

如果一个明智的人会在大量案件中抱有合理的疑虑,则会发现制度偏见。如果达不到这一点,则不能在制度层面上提出对偏见疑虑的指控,而必须在个案基础上处理。[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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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erasinge v. Canada案中,联邦上诉法院审议了委员会成员的理由是否由法律顾问审查会产生合理的偏见疑虑。该法院驳回了这一论点,并作如下评论:

难民司由州长委员会决定的人数的专职和兼职成员组成。他们的任期最长为七年。至少十分之一的人员必须是至少有五年执业经验的大律师或律师。在一个审理特定案件的委员会中,两名成员都是法律专业人员,这将是纯粹的巧合。

难民司是一个非专业法庭,需要对涉及个人生命、自由和安全的申诉作出裁决。他们必须在广泛、混乱且有时混乱的判例法框架内进行裁决。他们需要对不利于申请者的决定作出书面理由。对这些理由进行法律审查的必要性是显而易见的。在我看来,一个法庭在对实质上是一个事实问题做出决定后:即申请者是否因与《公约》难民定义相关的理由而有充分理由担心受到迫害,该法庭不会违反任何自然公正原则,在针对其理由中包含的法律事项征求意见。

虽然对理由进行审查,无论是备忘录中描述的更有限的格式,还是建议的全面审查格式,都可能被滥用,并导致审查律师影响与这些理由相关的决定,但我认为,根本没有理由得出结论,它实际上已经被滥用,无论是我们面前的案件,还是普遍意义上的案件。任何决策者在发布决定之前进行的协商,包括法官与法律书记官的协商,都可能被滥用。至于是否有违反我们对自然公正的观念的外观,我认为要问的问题是,就像处理对合理偏见疑虑的断言一样,即一个知情的人,以现实和实用的眼光看待此事,并且经过深思熟虑,是否会认为,法庭决定申请者是或不是《公约》难民的可能性高于,其决定受到其工作人员律师对理由审查的影响。在我看来,这个人不会认为这很可能。[85]

此外,在法庭成员获得法律咨询的范围内,法律顾问不应试图影响事实调查结果,但可以获得相关申诉的事实和档案,并提供相关的法律咨询:Bovbel v. Canada[86] 也就是说,对这些问题的解释存在争议,并且相关原则在我看来远非清晰。这可以从这样一个事实说明:在Bovbel v. Canada案中,联邦法院最初发现 IRB 程序存在问题,[87] 只是后来该结论在向联邦上诉法院上诉后被推翻。有关法律审查的进一步讨论,请参见:加拿大难民程序/独立决策者的权利#法律服务审查决定可以在理由中讨论事实问题,但不应试图影响事实调查结果

内阁成员被禁止试图影响法庭决定的结果,除非法律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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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利益冲突法》第 9 条,部长和议会秘书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试图干预行政法庭的决策过程,也不得为任何选民加快处理申请,因为这种联系可能会被视为试图影响决策,这与《利益冲突法》第 9 条相矛盾。[88] 议会秘书的角色和非干预准司法决定的原则也概述在总理的《公开和负责任的政府指南》中。尽管该指南的大部分内容针对部长,但我认为,鉴于议会秘书在支持政府议程方面的作用,该建议也同样适用于议会秘书。该指南特别指出,广播决定“被认为是敏感的,容易受到政治干预的影响”。因此,该指南建议行政部门成员“不得干预或以任何需要其准司法身份做出决定的问题干预法庭,除非法律允许”。为了确定性,该指南补充说,“试图影响准司法性质的特定决定的结果是不合适的”。

偏见问题可以通过向 RAD 上诉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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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民上诉部可以纠正先前在某事项中作出的裁决中出现的偏见。[89]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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