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所得税/商业扣除
企业对他们的利润缴纳所得税,无论企业是大型公司还是个体户。这是通过从总收入(从企业的角度来看是收入)中扣除贸易和商业费用来实现的,以找到调整后的总收入。
贸易和商业扣除由《内部税收法典》第 162 条规定,但该条款未定义“贸易”和“商业”这两个术语。目前定义由最高法院在Commr. v. Groetzinger案中裁决提供,480 U.S. 23 (1987)
- 为了从事贸易或商业活动,纳税人必须持续且定期地参与该活动。纳税人从事该活动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得收入或利润。
"持续性和规律性"要求将贸易和商业扣除与盈利性扣除区分开来,后者由《内部税收法典》第 212 条规定。对于任何以获得收入或利润为目的的活动,都可以申报盈利性扣除,无论纳税人是否积极参与。两类之间的关键区别在于,盈利性扣除在线下方,这意味着它们适用于 AGI,而贸易和商业扣除在线上方,这意味着它们适用于总收入。盈利性费用也必须列项,这将在本文后面更详细地描述,但实际上意味着它们并不总是对纳税人有利。另一方面,贸易和商业扣除始终适用于纳税人的收入,假设纳税人有可扣除的收入。
为了可扣除,《内部税收法典》第 162(a) 条要求贸易和商业费用是“正常且必要”。与“贸易或商业”一样,"正常且必要"这个词语并没有在法规中定义。最高法院也未能为该词语提供定义。
很明显,正常且必要的商业费用不包括个人费用和资本支出。一些法院进一步指出,奇怪或任意的费用也不可扣除。
许多与资产相关的费用被归类为资本支出,并且不可作为商业费用扣除。相反,资本支出为购买的资产提供基础,并且该基础会减少在出售资产时实现的收入金额。
通常,任何创造或增加将持有超过一年的资产价值的支出都是资本支出。这不是一个严格的规定:与业务相关的次要资产,例如用品、材料、家具和书籍,可以在购买时直接扣除。但所有要长期持有的重要资产都必须视为资本支出。
与获得资产相关的费用也可能需要资本支出。这是由最高法院在INDOPCO v. Commr.案中的意见确立的,503 U.S. 79 (1992),该意见认为,企业收购的法律和咨询费用被视为资本支出。国税局后来制定了所谓的“INDOPCO 条例”,要求将获得、创造或增值无形资产的支出资本化,以及所有与该活动相关的支出。
对财产的改进是资本支出,会影响基础。对财产的维修是正常的商业费用,不会影响基础。
由于资本化会影响相关资产的基础,因此将费用归类为资本支出不会消除该费用的所有税收优惠:资本化“转移”了税收优惠,使其在资产出售时作为收益或损失的一部分被识别。
一些资产的使用寿命有限:它们被称为消耗性资产,因为它们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贬值。机械和建筑是消耗性资产的例子。另一方面,艺术品和土地不是消耗性资产,因为它们的价值通常会保持不变或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上升。消耗性资产的资本支出会导致一种称为成本回收的扣除。
折旧是消耗性资产成本回收的典型形式。它提供了一个系统,用于在固定期间内逐步扣除资产的成本。除了作为一项商业扣除外,折旧还会从资产的基础中扣除。这意味着,完全折旧的资产的基础为零。
自 1981 年以来,折旧的主要方法一直是加速成本回收。1986 年以后投入使用的财产按修正加速成本回收系统 (MACRS) 折旧,而 1981 年至 1986 年间投入使用的财产则按 MACRS 的前身加速成本回收系统 (ACRS) 折旧。
根据 MACRS,每个资产都会根据国税局确定的“中点寿命”得到一个回收期。回收期为 3 年、5 年、7 年、10 年、15 年和 20 年,适用于各种形式的个人财产,住宅建筑为 27.5 年,非住宅建筑为 39 年。
折旧始终在每年的中点开始和结束。例如,一个 10 年的资产,在购买当年会得到半年的折旧,然后会正常折旧,直到第 11 年,它会得到另外半年的折旧(应该等于它剩余的基础)。这个半年规则旨在防止纳税人如果在年底购买资产而获得不成比例的利益。
有两种方法可以计算实际折旧。直线法对不动产是强制性的,但可以自愿地应用于任何可折旧资产。根据直线法,资产基础的相同百分比在每年都可以扣除。因此,一个基础为 100,000 美元的 10 年资产在第一年可扣除 5,000 美元,从第二年到第 10 年每年可扣除 10,000 美元,在第 11 年可扣除 5,000 美元。
其他资产使用递减余额法,该方法在初始年份提供更高的折旧,但在后续年份提供更低的折旧。15 年和 20 年的资产使用 150% 的递减余额法,而其他资产使用 200%(双倍)的递减余额法。
第 179 条允许将一定数量的机械和设备“费用化”,或立即扣除。费用化可以代替折旧,也可以用于抵消资产的基数,剩余部分可以正常折旧。
第 179 条对许多无形资产(包括不竞争条款、特许经营权、商誉、政府许可证和商标)制定了单独的成本回收规定。这些资产可以在 15 年内摊销。如果纳税人能够证明其他无形资产的有效使用年限有限,则可以摊销这些资产。
折耗本质上是自然资源的折旧。它适用于采矿和木材业务,这些业务可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降低土地价值。
从 20 世纪 60 年代中期到 80 年代中期,许多投资者利用成本回收来创建杠杆式税收避税,这些投资通过产生高成本回收抵免来提供高回报,这些抵免被传递给投资者。典型的税收避税是一种房地产,通过“无追索权债务”进行融资——一项以该房产为抵押的贷款,例如抵押贷款。投资者将支付一小部分购买价格,然后每年进行成本回收抵免,直到该房产完全折旧。通常,他们在几年内就会以税收降低的形式收回投资。
国会最终制定了两个规则来阻止杠杆式税收避税。1976 年的《税收改革法案》通过的风险限额规定,纳税人的可扣除损失不得超过纳税人实际“承担风险”的金额。该限额适用于所有商业和投资活动,除房地产外。
国会于 1986 年的《税收改革法案》中增加了被动活动损失限额。该规则在第 469 条中编纂,规定被动商业活动的抵免不得用于抵消来自其他来源的收入。该规则基本上迫使纳税人将他们的“被动”商业活动与其个人和“主动”商业活动分开,并且只允许将被动商业损失用于抵消被动商业收入。
第 162 条出于“公共政策”原因,规定了几种类型的商业费用不可扣除。
根据第 162(f) 条,非法行为的罚款和处罚不可扣除。该规则包括各种民事和刑事处罚,以及类似的私人支付,例如和解和赔偿。
根据第 162(e) 条,游说费用不可扣除,该条禁止扣除影响立法、政治运动、全民公决和行政决定的费用。
贿赂也不能作为商业费用扣除。第 162(c) 条明确禁止企业扣除对政府官员的非法贿赂,尽管如果《反海外腐败法》允许,则对外国官员的贿赂是可扣除的。
第 280G 条禁止扣除“过度的降落伞支付”,定义为在企业所有权或控制权变更的情况下对高管的支付,当此类支付超过高管过去五年平均年薪的三倍时。
第 280E 条禁止扣除在非法毒品交易中发生的商业费用。
某些类型的商业费用可以被解释为同时具有商业和个人目的。在这种情况下,它们的扣除通常是有限制的。
第 280A 条通常不允许家庭办公室的商业费用扣除,但也有一些例外。如果家庭办公室被定期作为纳税人的主要营业场所或被纳税人的客户用于会面或与纳税人交易,则可以扣除该家庭办公室。
如果家庭办公室符合上述一项例外,则可以将其占房屋总支出的比例作为商业费用扣除。例如,如果办公室占房屋面积的 20%,则可以扣除 20% 的水电费和保险费。
商业旅行,包括住宿、交通和餐饮,根据第 162(a)(2) 条在纳税人“不在家”的情况下可扣除。“家”被认为是指纳税人的主要营业场所,因此该规则不允许扣除通勤费用。如果纳税人没有此类营业场所,则他们的“家”为其住所。
无论何时纳税人过夜在外,交通费、住宿费和餐饮费均可扣除。对于不涉及过夜停留的旅行,只要不是纳税人住所与主要营业场所之间的通勤费用,交通费用就可以扣除。例如,医生可以扣除在医院和诊所之间旅行的费用,但不能扣除在住所与医院或住所与诊所之间的旅行费用。国税局公告 90-23,1990-1 C.B. 28。
但是,对于员工可以报销和扣除的项目有很多限制。大多数这些限制都可以在第 274 条中找到,该条规定以下费用不可扣除
- 以高于面值的票价购买的票(只能以面值扣除)。
- 包厢票(只能扣除相当于包厢座位的费用)。
- 豪华水上旅行。
与纳税人行业或商业无关的娱乐支出通常不可扣除,运营和会员资格费用,例如体育和社交俱乐部等娱乐设施的费用也不可扣除。但是,如果这些费用作为员工薪酬提供,或对公众开放,则可以扣除。
根据第 274(n) 条,雇主提供给员工的膳食和娱乐费用只能扣除其成本的 50%。如果膳食被视为“微不足道”的福利,或者提供给受联邦时间限制的运输工人(例如,机组人员和长途巴士司机),则此限制不适用。
第 280F 条 涉及车辆、计算机和手机,这三种类型的财产通常由企业提供给其员工,或由自雇人士用于其业务。此类物品在正常加速折旧系统下不可折旧,除非超过 50% 的使用用于业务。员工使用必须出于雇主的方便,并且是雇佣条件,才能将此类使用计入业务使用。 “盈利”使用也不计入业务使用。
汽车适用额外规则,这些规则会大大降低其折旧速度。但是,卡车、货车、救护车、灵车和所有超过 6,000 磅的车辆不计入此规则的“汽车”。这意味着,虽然劳斯莱斯必须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折旧,但悍马可以在相对较短的时间内折旧。
业务制服只有在不适合在业务范围外穿着时才可扣除。这导致了一些看似武断的区分。例如,军队的制服成本,在制服可以下班后穿着时不可扣除。另一方面,作战服不能下班后穿着,因此作战服的成本可以扣除。按照类似的逻辑,表演者可以扣除他们在舞台上穿着的独特礼服的成本;律师不能扣除西装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