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所得税/收入
《国内收入法》要求在确定所得税纳税义务时进行三次收入计算
- 总收入,纳税人实际收到的收入。
- 调整后总收入 (AGI),总收入减去“行上”扣除额,例如贸易和商业费用。
- 应税收入,AGI 减去“行下”扣除额,例如个人和盈利性支出。
虽然应税收入是计算最终纳税义务时唯一重要的金额,但其他两个值在该过程中也具有重要意义。
《国内收入法》第 61 条[1]将其广泛地定义为:“总收入是指来自任何来源的所有收入。”该法典提供了许多示例,但规定该清单并非详尽无遗。其列举的总收入类型包括服务报酬(即工资和薪金)、商业收入、财产交易收入、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股息、赡养费、年金、人寿保险收入、养老金以及许多其他示例。
总收入的简单定义导致了一些人质疑“收入”一词在该法规文本中的实际含义。关于此问题的权威意见是最高法院在国税局诉格伦肖玻璃公司案,348 U.S. 426 (1955) 中的裁决,这可能是美国税法中最重要的一起案件。格伦肖玻璃案确定收入是
- 任何不可否认的财富增长,
- 纳税人已清楚地实现,
- 纳税人对其拥有完全的支配权。
财富的增长不一定是金钱形式。例如,如果一位农民用一蒲式耳西红柿换取一位会计师的税务帮助,那么西红柿对会计师来说就是财富的增长。此类增长被称为实物收入——换取服务而收到的商品或服务。与普遍看法相反,实物收入被视为收入,其税务价值是在转移时商品或服务的公允市场价值。
增长不必作为任何事物的对价。“意外之财”,例如奖品和免费样品,都是财富的增长。即使是意料之外的意外之财也被视为收入。例如,如果纳税人在钢琴内发现隐藏的钱,那么这笔钱就成为他们的收入:参见塞萨里尼诉美国案,428 F.2d 812 (第 6 巡回法院 1970 年)。
资产和负债会影响财富。贷款通常不被视为收入,因为它们不是真正的财富增长:虽然它们为收款人提供了有形资产,但它们用等值的负债抵消了这一资产。但不由偿还义务抵消的“贷款”是收款人的收入。此外,如果第三方偿还了纳税人的债务,则纳税人将在其债务减少的范围内获得收入。参见老殖民信托公司诉国税局案,279 U.S. 716 (1929)(雇主代雇员缴纳税款)。
实现可以被认为是一条管理规则:它用于阐明纳税人何时获得收入。理解实现的最简单方法是将其视为纳税人的财产或权益实际增加的时间点。
最高法院在艾斯纳诉麦康伯案,252 U.S. 189 (1920) 中利用实现理论禁止对股票股息(分割)征收所得税。由于按股分配的股票股息不会实质上影响公司或其股东的资产,因此法院认为,此类交易中股东不会有任何收入。
如果纳税人看到一张 20 美元的钞票,但没有捡起来,他们还没有实现任何收入,因为这笔钱还没有属于他们。一旦他们捡起这笔钱并声称拥有它,这 20 美元就成为他们的收入:他们已经实现了它并对其拥有支配权。
考虑一个更复杂的例子:一个人签署了一份长期租赁某处房产的合同,然后在上面建造了一栋建筑。他们拖欠租金,房东将他们驱逐。根据赫尔弗林诉布鲁恩案,309 U.S. 461 (1940),房东在收回房产的那一年实现了相当于建筑物价值的收入。
对财富的支配权基于实际考虑,而不是产权法的考虑。当增长受到法律争议(或可争议)时,“权利主张原则”就会发挥作用。如果纳税人收到一笔款项,声称该款项属于他们,并且没有对其处置的任何限制,则该款项在他们收到它的年份被视为收入。例如,如果纳税人收到一块土地,而其他人对其所有权提出异议,只要纳税人声称该土地属于自己,他们就会有收入。从非法活动中获得的任何收入也被视为收入,无论纳税人对其的所有权是否有效。
但是,如果纳税人承认有法律义务将财富返还给其以前的拥有者,则支配权的“完整性”就会受到损害。保证金就是一个例子:因为它们通常必须退还,所以它们不被视为收入,除非收款人有权合法保留它们。另一方面,预付款在收到时就是收入,因为它们没有义务偿还。
一些明显的财富增长不被视为收入,因为增长的主要目的是使纳税人的雇主受益。一个典型的例子是美国诉戈彻案,401 F.2d 118 (第 5 巡回法院 1968 年),其中纳税人前往德国进行商务旅行,所有费用均由大众汽车和纳税人的雇主(一家汽车零售商)支付。法院审查了案件的事实,得出结论认为,旅行主要使大众汽车受益,而不是纳税人,因此对纳税人来说不是收入。但纳税人的妻子也支付了旅行费用,法院裁定她的那部分是收入,因为她那部分旅行带来的好处仅属于她自己,而不是大众汽车。
除了这项主要目的测试外,《国内收入法》中还出现了涵盖许多类型雇员福利的更具体规则。
- 雇主提供的无额外费用服务对雇员来说不是收入。航空公司雇员的备用机票就是一个例子。允许雇员乘坐原本空置的座位不会给航空公司带来任何明显的费用。另一方面,为航空公司雇员提供常规的“正空间”机票将构成雇员的收入,因为如果航空公司不得不拒绝付费乘客的座位,这项服务将给航空公司带来费用。
- 合格雇员折扣,雇主向其客户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折扣,对雇员来说不是收入。该法典规定了商品利润和服务 20% 的最高折扣:任何更高的雇员折扣都被视为收入。
- 工作条件津贴,如果雇员购买,雇员可以将其作为商业费用扣除的服务或财产,对雇员来说不是收入。例如,在职培训费用、安全设备以及纯粹的商务旅行。
- 微不足道的津贴,价值过低以至于不值得合理核算的福利,对雇员来说不是收入。办公室里的咖啡和甜甜圈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 雇主提供的膳食和住宿遵循特殊规则。为了不计入收入,它们必须在商业场所提供,并且出于“实质性的非补偿性商业原因”,例如让雇员“随时待命”。请注意,在住宿的情况下,“商业场所”并非指地点:这意味着必须在住宿地点进行某种商业活动。
《税法》将无偿转让,例如赠与和继承,排除在收入之外。确定此类转让的标准是,转让是否出于“出于超然和无私的慷慨,出于感情、尊重、钦佩、慈善或类似的冲动”。如果所谓的“赠与”是为了考虑或预期某种利益而进行的,则其无偿性质就会丧失,并可能被视为收入。参见Commr. v. Duberstein,363 U.S. 278 (1960)(赠送给过去提供业务线索的联系人的凯迪拉克被计入收入,尽管被宣称为赠与)。
与离婚相关的财产转让也被视为《税法》第 1041 条下的赠与。为了符合条件,此类转让必须在婚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进行,或者如果在一年窗口期之后进行,则必须与终止“相关”。
遣散费、奖金、酬金以及雇主给予雇员的其他“赠与”几乎总是被视为收入,尽管它们可能像上文所述那样被排除在免税福利之外。雇员家属的死亡抚恤金是一个更棘手的问题,法院在是否将其视为收入方面存在分歧。
《税法》第 101 条将人寿保险金排除在收入之外,包括晚期绝症患者的加速死亡福利。此规则有几个例外,主要是为了堵住明显的漏洞。其中
- 如果人寿保险与等值年金相结合,则不能排除其支付,因为此类安排不会转移或分配任何风险。
- 债权人不能排除他们为确保贷款偿还而为债务人投保的人寿保险的支付。
在某些情况下,奖学金不属于收入。为了免税,奖学金必须支付给教育机构的学位候选人,并且仅在补偿学费、杂费、书籍、用品和设备费用范围内免税。即使只是通过减少学生的学费来支付的教学、研究和其他服务费用,也始终被视为收入。
贷款减免计划在第 108(f) 条下受到特殊待遇。学生贷款债务的免除可以排除在收入之外,只要贷款来自政府或教育机构,包含免除条款,并且免除是为了换取在“某些职业”中工作或为“任何广泛的雇主类别”工作。
《税法》第 85 条和第 86 条将社会福利支付排除在收入之外。该豁免适用于临时援助至失业家庭计划 (TANF)、医疗保险、救灾、替代住房付款以及对犯罪受害者的援助,以及许多其他类型的付款。但失业救济金被视为收入。
一个例外是社会保障,由于其作为福利计划和投资计划的双重性质,它遵循其自身的复杂规则。
诉讼中获得的损害赔偿的征税涉及复杂的政策问题,但一般规则是
- 惩罚性赔偿始终属于收入。
- 补偿性赔偿是否应纳税取决于其性质。
- 补偿损失收入的损害赔偿,如利润损失和欠薪,被视为收入。
- 补偿损失资本(如财产)的损害赔偿,不被视为收入。
- 因人身伤害而产生的损害赔偿,除非是惩罚性的,否则不被视为收入。(这包括对第三方的赔偿,例如丧偶之痛)。
- 补偿精神痛苦的损害赔偿被视为收入,除非是由于人身伤害而产生的。
一些纳税人收到收入时附带条件,即他们必须将其支付给他人或用于其他用途。例如,女服务员与服务生分享小费,政治候选人收到竞选捐款,以及为多个企业支付集体费用的资金。在大多数此类渠道情况下,通过纳税人“传递”的资金不被视为纳税人的收入,但纳税人必须能够证明收入是在必须支付给他人或用于其他用途的条件下收到的。
请注意,即使这些利润以股息的形式分配给股东,许多公司也对其利润征税。这将在“纳税义务”一章中详细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