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所得税/个人扣除
本章讨论适用于个人纳税人的扣除额。第一组扣除额是 **税前扣除** - 从总收入中减去以达到调整后总收入 (AGI)。个人纳税人的其他扣除额是 **税后扣除** - 从 AGI 中减去以达到应纳税所得额。在计算税后扣除额时,纳税人可以选择使用法律规定的 **标准扣除额**,或者选择 **列举扣除额**。
主要类型的税前扣除是 **商业** 和 **就业** 费用,这些费用在有关 商业扣除 的章节中讨论。即使与商业无关,也允许进行其他几种 “税前” 扣除。这些扣除额列在 第 62 节 中。
有关 收益和损失 章节中详细说明的财产出售的普通损失可以在 “税前” 扣除。这使得它们比资本损失更可取,因为它们可以直接用于抵消收入,而不是经过资本利得税的复杂计算。
第 163 节 规定,利息支付通常是可以扣除的。但是,除房屋抵押贷款和学生贷款外, “个人” 贷款的利息是不可扣除的。
利息通常被定义为 “借款的租金”,因此一些标注为 “利息” 的付款可能不被视为税收目的上的 “利息”。同样,一些付款被认为是 “利息”,尽管它们没有被这样称呼:例如, “点数” 和贷款发放费用可以在贷款期限内扣除。Rev. Rul. 69-188, 1969-1 C.B. 54.
“投资利息”,用于投资性财产的利息(例如股票、债券和土地)只能在投资净收入的范围内扣除;不允许的投资利息会结转到下一年并作为下一年的投资利息处理。
由于被动活动损失限制,一些利息支付不可扣除,这在上一章中关于 杠杆税收避税 的部分进行了描述。
如果教育费用可以维持或提高当前贸易或业务中使用的技能,并且不符合个人获得新的贸易或业务的资格,那么教育费用是可以扣除的。
这意味着教育的 *类型* 并不决定可扣除性:教育的 *情况* 决定了可扣除性。在 *Ruehmann v. Commr.* 中,T.C. Memo. 1971-157,一名在担任律师四个月后进入 LLM 项目的学生被允许扣除其学位的费用。但在 *Wassenaar v. Commr.* 中,72 T.C. 1195 (1979),一名在法学院毕业后立即进入 LLM 项目的学生被拒绝扣除其学位的费用,理由是他当时没有受雇为律师并支付了这些课程的费用。
该规则的一个例外是,当一个人接受一份有条件的工作,该工作需要完成教育要求时,例如,当教师被雇用需要完成规定的学位,或者当法学院毕业生被雇用需要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时。在这些情况下,他们的教育费用不可扣除,因为这被认为是符合其贸易或业务资格的 “最低教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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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 2005 年,个人免税额为纳税人和每个受抚养人的 3,500 美元。
根据第 151(d)(3) 节,个人免税额将在单身纳税人 145,950 美元和已婚夫妇 218,950 美元的收入门槛之上 “逐步减少”。对于超过门槛的每 2,500 美元或其部分,他们会下降 2%,在 268,450 美元和 341,450 美元的收入水平上分别降至零 (2005 年)。
第 152 节将受抚养人定义为依靠纳税人获得超过 50% 的抚养费,并且与纳税人同住或有密切亲属关系的人。非居民外国人不能成为受抚养人,除非他们来自与美国接壤的国家。
医疗费用可以按照纳税人没有报销的费用,以及超过纳税人调整后总收入 (AGI) 的 7.5% 的金额进行扣除。(即,对于 AGI 为 1,000 美元的人,100 美元的未报销费用可以按照 25 美元 [100-1,000*.075] 的金额进行扣除)。这些扣除额在计算替代最低税 (AMT) 时有所不同,并且在较高收入阶层会逐步减少。有关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国税局表格 1040 附表 A 说明。
意外损失包括因盗窃、事故和其他“突然”事件造成的损失。 意外损失可能是整件财产的损失,也可能是该财产的损坏。
意外损失 *不* 包括
- 由保险赔偿的损失。 但是,如果财产由保险承保但未追索赔偿,则财产所有者可以申报意外损失。 *希尔斯诉税务局*,691 F.2d 997 (第十一巡回上诉法院 1982)。
- 以法律名义没收的财产。
- 由于所有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例如,在家庭纠纷期间纵火)。 但是,由于所有者一般过失造成的损失(例如,将钻戒掉入下水道)可以作为意外损失扣除。
- 财产价值未实现的下降。 例如,*查马莱斯诉税务局*,税务局备忘录 2000-33 (2000)(辛普森的邻居不允许因辛普森谋杀案后邻里混乱导致财产价值下降而申报意外损失)。
- 与损失相关的费用,例如法律费用。
每项意外损失仅在超过 100 美元时才可扣除,并且总意外损失仅在超过 AGI 的 10% 时才可扣除。
意外损失不得超过财产的调整后的基准。 如果对财产损坏进行意外损失申报,则该财产的调整后的基准将减少损失金额。
慈善捐款根据 第 170 条 可扣除。 该条款规定个人 (某些组织除外) 可扣除捐款的限额为 AGI 的 50%,企业为应税收入的 10%。
捐赠者必须具有 *捐赠意图* 才能扣除捐款。 捐赠意图的分析类似于确定付款是否为赠与的分析:捐赠的目的必须是“超然和无私的慷慨”。 参见 *埃尔南德斯诉税务局*,490 U.S. 680 (1989)(向山达基教会支付的“审计”费用是不可扣除的 *等价交换*)。 如果为捐赠提供商品或服务,则捐赠仅在超过该商品或服务的公允市场价值时才可扣除。 但是,*微不足道的* 对价,价值不到捐款的 2% 或 50 美元,无需从捐赠中减去。
当将财产捐赠给慈善机构时,捐赠的价值被认为是财产的公允市场价值,而不是其调整后的基准。 由于此规则,许多纳税人选择将增值财产捐赠给慈善机构,而不是出售并对收益缴税。
许多非联邦税根据 第 164 条 可扣除。 主要类别包括外国、州和地方 *所得税*;外国、州和地方 *房地产税*;以及州和地方 *个人财产税*。 其他类型的税,例如销售税,通常不可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