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所得税/商业扣除
企业对他们的利润缴纳所得税,无论是大型公司还是个体户。这是通过从总收入(从商业的角度来看是收入)中扣除贸易和业务费用来实现的,以找到调整后的总收入。
贸易和业务扣除由 《国税法》第 162 条提供,但该条并未定义“贸易”和“业务”这两个术语。目前的定义是由最高法院在Commr. v. Groetzinger, 480 U.S. 23 (1987) 中的裁决提供的。
- 要从事贸易或业务,纳税人必须持续且定期地参与该活动。纳税人从事该活动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收入或利润。
"持续和定期"的要求将贸易和业务扣除与利润寻求扣除区分开来,后者由 《国税法》第 212 条提供。利润寻求扣除可以针对任何为了收入或利润而从事的活动提出,无论纳税人是否积极参与。这两类之间的关键区别在于,利润寻求扣除是在线以下,这意味着它们针对调整后的总收入,而贸易和业务扣除是在线以上,这意味着它们针对总收入。利润寻求费用也必须逐项列出,这将在本文后面详细说明,但在实践中意味着它们可能并不总是对纳税人有利。另一方面,贸易和业务扣除始终适用于纳税人的收入,假设纳税人有收入可扣除。
为了可扣除,《国税法》第 162(a) 条要求贸易和业务费用是"普通和必要"的。与"贸易或业务"一样,"普通和必要"这个短语也没有在法律中定义。最高法院也未能为该术语提供定义。
很明显,普通和必要的商业费用不包括个人费用和资本支出。一些法院进一步指出,奇怪或任意的费用也不可扣除。
许多与资产相关的费用被归类为资本支出,并且不能作为商业费用扣除。相反,资本支出为购买的资产提供基础,并且该基础会减少出售资产时实现的收入金额。
通常,任何创建或增加价值的支出,用于将持有超过一年的资产被视为资本支出。这不是一个严格的规则:与业务相关的次要资产,例如供应品、材料、家具和书籍,可以在购买时直接扣除。但所有重要的长期持有资产都必须视为资本支出。
资本支出也可能需要用于与资产收购相关的费用。这是由最高法院在INDOPCO v. Commr., 503 U.S. 79 (1992) 中的意见确立的,该意见认为企业收购的法律和咨询费用被视为资本支出。美国国税局后来制定了所谓的“INDOPCO 规定”,要求对用于收购、创建或增强无形资产的支出进行资本化,以及对所有与这些活动相关的支出进行资本化。
对房产的改善属于资本支出,会影响基础。对房产的修理属于正常的商业费用,不会影响基础。
由于资本化会影响相关资产的基础,因此将费用归类为资本支出不会消除该费用的所有税收利益:资本化将税收利益“转移”到未来,以便在出售资产时将其作为收益或损失的一部分予以确认。
一些资产的使用寿命有限:它们被称为消耗性资产,因为它们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贬值。机械和建筑物就是消耗性资产的例子。另一方面,艺术品和土地不是消耗性资产,因为它们的值通常会保持不变或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上升。消耗性资产上的资本支出会导致一种称为成本回收的扣除。
折旧是消耗性资产成本回收的典型形式。它提供了一个系统,可以在固定期限内逐步扣除资产的成本。除了作为商业扣除之外,折旧还会从资产的基础中扣除。这意味着,完全折旧的资产的基础为零。
自 1981 年以来,折旧的主要方法一直是加速成本回收。1986 年之后投入使用的财产根据美国国税局确定的“中点寿命”进行修正加速成本回收制 (MACRS) 折旧,而 1981 年至 1986 年间投入使用的财产则根据 MACRS 的前身加速成本回收制 (ACRS) 进行折旧。
根据 MACRS,每项资产都会根据其由美国国税局确定的“中点寿命”获得一个回收期限。各种形式的个人财产的回收期限为 3 年、5 年、7 年、10 年、15 年和 20 年,住宅建筑物的回收期限为 27.5 年,非住宅建筑物的回收期限为 39 年。
折旧总是从每年的中点开始和结束。例如,一个 10 年的资产在购买当年获得半年的折旧,然后正常折旧,直到第 11 年,此时它获得另一个半年的折旧(应该等于其剩余的基础)。此半年规则旨在防止纳税人在当年年底购买资产时获得过多的利益。
有两种方法可以计算实际折旧。直线法对房地产是强制性的,但可以自愿应用于任何可折旧的资产。根据直线法,每年扣除资产基础的相同百分比。因此,一个基础为 100,000 美元的 10 年资产在第一年的扣除额为 5,000 美元,从第 2 年到第 10 年的每年扣除额为 10,000 美元,第 11 年的扣除额为 5,000 美元。
其他资产使用递减余额法,该方法在初始年份提供更高的折旧,但在后期年份提供更低的折旧。15 年和 20 年的资产使用 150% 递减余额,而其他资产使用 200%(双倍)递减余额。
《国税法》第 179 条允许对一定数量的机器设备进行"费用化",即立即扣除。费用化可以在折旧之前进行,也可以应用于资产的基础,然后剩余部分可以正常折旧。
《国税法》第 179 条对许多无形资产做出了单独的成本回收规定,包括不竞争协议、特许经营权、商誉、政府许可证和商标。此类资产可以在 15 年内摊销。如果纳税人能够证明其他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有限,则可以对其进行摊销。
折耗本质上是对自然资源的折旧。它适用于采矿和木材业务,这些业务可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降低土地价值。
从 1960 年代中期到 1980 年代中期,许多投资者利用成本回收来创建**杠杆式避税工具**,这些投资通过产生传递给投资者的高成本回收抵扣来提供高回报率。典型的避税工具是通过“无追索权债务”融资的房地产——抵押在房产上的贷款,例如抵押贷款。投资者会支付一小部分购买价格,然后每年进行成本回收抵扣,直到房产完全折旧。通常,他们会在几年内以较低的税款形式收回投资。
国会最终制定了两个规则来阻止杠杆式避税工具。**风险限制**于 1976 年的税收改革法案中通过,规定纳税人的可抵扣损失不得超过纳税人实际“承担风险”的金额。该限制适用于所有商业和投资活动,**除了**房地产。
国会于 1986 年的税收改革法案中增加了**被动活动损失限制**。该规则在第 469 条中进行编纂,规定被动业务活动的抵扣不能用于抵消其他来源的收入。该规则本质上迫使纳税人将其“被动”业务活动与其个人和“主动”业务活动分开,并且仅将被动业务损失应用于被动业务收入。
第 162 条规定了几种类型的商业费用,由于“公共政策”原因,这些费用不可抵扣。
根据第 162(f) 条,违法行为的罚款和处罚不可抵扣。该规则包括各种民事和刑事处罚,以及类似的私人支付,例如和解和赔偿。
游说费用根据第 162(e) 条不可抵扣,该条禁止抵扣影响立法、政治运动、公投和行政决定的费用。
贿赂也不可作为商业费用抵扣。第 162(c) 条明确禁止企业抵扣向政府官员的非法贿赂,尽管如果根据《反海外腐败法》允许向外国官员行贿,则可以抵扣。
第 280G 条禁止抵扣“超额降落伞支付”,定义为在公司所有权或控制权发生变更时支付给高管的款项,当此类款项超过高管过去五年平均年薪的三倍时。
第 280E 条禁止抵扣非法毒品贩运中发生的商业费用。
某些类型的商业费用可以被解释为同时具有商业和个人目的。在这种情况下,它们的扣除额通常会受到限制。
第 280A 条通常不允许家庭办公室的商业费用扣除,但也有一些例外。如果家庭办公室是纳税人主要经营场所的专用区域,或纳税人的客户用来与纳税人会面或交易的场所,则该办公室可以抵扣。
如果家庭办公室符合这些例外情况之一,则其在房屋总费用中的比例可以作为商业费用抵扣。例如,如果办公室占房屋面积的 20%,则 20% 的水电费和保险费可以抵扣。
根据第 162(a)(2) 条,当纳税人“不在家”时,商业旅行,包括住宿、交通和膳食,可以抵扣。“家”是指纳税人的主要经营场所,因此该规则不允许抵扣**通勤**费用。如果纳税人没有此类经营场所,他们的“家”就是他们的住所。
只要纳税人整晚不在家,交通、住宿和膳食就可以抵扣。对于不需要过夜的旅行,只要不是纳税人住所与其主要经营场所之间的通勤费用,交通费用就可以抵扣。例如,医生可以抵扣在医院和诊所之间旅行的费用,但不能抵扣在住所和医院或住所和诊所之间旅行的费用。税收规则 90-23,1990-1 C.B. 28。
但是,对员工可以报销和抵扣的费用有很多限制。大多数这些限制都可以在第 274 条中找到,该条规定以下内容不可抵扣
- 高于票面价值购买的机票(只能按票面价值抵扣)。
- 包厢票(只能抵扣等同于包厢座位价格的金额)。
- 豪华水上旅行。
与纳税人经营无关的娱乐费用一般不可抵扣,娱乐设施(例如体育和社交俱乐部)的运营和会员费用也不可抵扣。但是,如果这些费用是作为员工薪酬提供,或对公众开放,则**可以**抵扣。
根据第 274(n) 条,雇主提供给员工的膳食和娱乐费用只能抵扣其成本的 50%。如果膳食被视为微不足道的福利,或者提供给受联邦工时限制的运输工人(例如机组人员和长途汽车司机),则该限制不适用。
第 280F 条涉及车辆、电脑和手机,这三种类型的财产通常由企业提供给其员工,或由个体经营者用于其业务。除非这些物品超过 50% 的使用用于商业目的,否则它们不能按照通常的加速制度进行折旧。员工的使用必须为了雇主的方便,并且作为雇佣条件才能算作商业用途。“营利性”使用也不算作商业用途。
**汽车**受其他规则的约束,这些规则极大地减缓了它们的折旧速度。但是,卡车、货车、救护车、灵车以及所有超过 6,000 磅的车辆都不算作此规则中的“汽车”。这意味着,虽然劳斯莱斯必须在很长一段时间内进行折旧,但悍马可以在相对较短的时间内进行折旧。
商业制服只有在不适合在工作以外的场合穿着时才可抵税。这导致了一些看似武断的区分。例如,军装的成本在可以下班后穿着时是不能抵税的。另一方面,军用工作服不能下班后穿着,因此军用工作服的成本是可抵税的。同样的逻辑,表演者可以抵扣在舞台上穿着的独特礼服的成本;律师不能抵扣西装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