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帝国/开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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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可能需要像荷兰人一样,拥有冗余的堤坝系统,并在它们之间设置运河,以确保进来的水被引导到处理区域,而不是淹没你。 | ” |
—比利·陶津 |
由于公司之间竞争引发的种种问题,荷兰东印度公司(或 VOC,源于荷兰语 Verenigde Oost-Indische)于 1602 年成立。该公司的章程由荷兰共和国议会颁布,授予其在好望角以东和麦哲伦海峡以西的航海和贸易权,最初期限为二十一年。公司的董事,即“十七人委员会”获得了设立“堡垒和要塞”、签署条约、招募自己的军队和海军以及进行防御性战争的合法权力。该公司本身是以股份制公司的形式成立的,类似于两年之前成立的英国东印度公司。1621 年,荷兰西印度公司成立,并获得对东印度公司未控制区域的二十五年垄断权,包括大西洋、美洲和非洲西海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