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法律与政府/民法
日本民法一般由民法(民法 Minpō)管辖。民法分为五卷
民法承认两种“人”(人 hito);自然人(自然人 shizen-jin)和法人或法律人(法人 hōjin)。
个人在出生时获得民事权利(第三条),并在年满二十岁时被视为成年人(第四条)。
未成年人必须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才能进行法律行为;未成年人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的任何行为均可撤销,但不自动无效。法定代理人可以预先同意未成年人处置其财产,在这种情况下,任何此类处置均不可撤销(第五条)。
未成年人也可以在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下以成年人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第六条)。
具有心理行为能力障碍的成年人可以得到三种不同制度的保护。这些制度由家庭法院根据个人、其配偶、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辅佐人/代理人、监护人/辅佐人/代理人的监管人或检察官的申请而设立。家庭法院也可以根据上述任何人的申请撤销任何制度。这三种制度相互排斥;如果一个人从一种状态转变为另一种状态,则其先前状态必须被取消(第十九条)。
- **监护**(后見 kōken)适用于因心理残疾而失去推理能力的成年人。一旦设立监护,该人的法律行为即可撤销,但日常生活中的必要行为除外(第九条)。
- **辅佐**(保佐 hosa)是一种较轻的监护形式,适用于推理能力明显减退的成年人(第十一条)。受辅佐的人需要获得辅佐人的同意才能进行以下列出的某些行为(第十三条)。家庭法院也可以在辅佐人拒绝同意且个人没有受到伤害风险的情况下给予这种同意(第十三条第 3 款)。任何未经辅佐人同意的此类行为均可撤销(第十三条第 4 款)。
- 本金的收取或使用
- 借贷或担保义务
- 获得或处置房地产或其他主要资产
- 诉讼
- 赠与、和解或仲裁协议
- 接受或放弃继承权,或分割遗产财产
- 拒绝或放弃赠与,或接受附带债务的赠与
- 建造、翻新、扩建或对建筑物进行重大维修
- 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默认期限的租赁
- **辅助**(補助 hojo)是一种更轻的制度,适用于推理能力减退的成年人。个人必须同意接受辅助(第十五条)。然后,家庭法院指定个人需要辅助人同意的行为(第十七条)。
当未成年人或其他行为能力受限制的个人获得法律行为能力时,可撤销行为的任何交易对方都有权要求其接受先前可撤销的行为。如果该人仍无行为能力,则交易对方可以要求其监护人、辅佐人或代理人做出类似的接受。该要求必须允许不少于一个月的回应期(第二十条)。
行为能力受限制的个人如果利用欺诈手段让交易对方相信他们有行为能力,则也不能撤销先前行为(第二十一条)。
营利性公司是最常见的法人;这些公司在日本商法中有所描述。
民法还规定了两种为公共目的(如教育、艺术、宗教或慈善)而设立的法人。此类法人必须在合法成立之前获得相关政府机构的许可(第三十四条)。然后,必须在法人注册地有管辖权的司法事务局登记其成立,时间不得超过两周(第四十五条)。
外国法人一般不被日本承认,但以下情况除外(第三十五条)
- 外国
- 外国区域部门
- 外国公司
- 日本法律或条约承认的其他外国法人
**社团法人**(社団法人 shadan hōjin)由执行公司章程(定款 teikan)的成员组成。
社团法人具有类似于商业公司的结构。其最高决策机构是会员大会(社員総会 shain sōkai),它选举理事(理事 riji)负责监督社团法人的运营。社团法人也可以有监事(監事 kanji),尽管这些不是必需的。
**财团法人**(財団法人 zaidan hōjin)由捐赠行为(寄附行為 gifu kōi)记录的资本捐赠而设立。财团法人始终有理事,也可能会有监事,但它们没有会员大会,因为没有会员组成大会。
社团法人或财团法人的理事可以在其列举的目的范围内代表法人行事。理事可能对其批准或执行超出法人目的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