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法律与政府/地方政府
根据地方自治法,地方公共团体(chiho kokyo dantai)分类如下
- 普通地方公共团体
- 都道府县
- 市町村
- 特别地方公共团体
- 特别区
- 地方公共团体联合
- 财产区
- 区域开发企业
日本分为47个都道府县。
大多数都道府县在日语中称为ken(県);例如,神奈川县将被称为Kanagawa-ken。有四个例外:Osaka-fu、Kyoto-fu、Hokkaido和Tokyo-to。因此,都道府县统称为to-do-fu-ken(都道府県)。
二战前,不同的法律适用于府和县,但这种区别在战后被废除,两种类型的都道府县现在在功能上相同。北海道与其他都道府县的区别仅在于它设有地区政府办公室,执行通常保留给都道府县首府的功能;这是由于北海道相对于其他都道府县的面积较大。东京,英文称为东京都,与其他都道府县政府也只有细微的差别,即它为23个城市提供一些市政服务,这些城市被称为tokubetsuku(特别区)或“特别区”,构成其城市核心。
村或mura(村)是日本最小的市町村类型,并且没有被指定为村庄的法律要求。都道府县政府可以将市町村指定为镇或cho(町)。村庄和城镇被组织成称为gun(郡)的农村地区,用于地址用途,但这些不是管理实体。
村庄和城镇的区别在于治理是通过称为sokai(总会)的会议进行的,该会议由城镇或村庄内所有合格选民组成。但是,村庄和城镇确实选举一名负责人,在城镇中称为chocho(町长),在村庄中称为soncho(村长)。
国土交通大臣如果某个村庄或城镇人口超过3万人,可以将其指定为市或shi(市);一旦被指定为市,市町村通常不会降级为村庄或城镇,除非它被拆分。
居民超过20万人的城市可以成为“特例市”或tokurei shi(特例市)。特例市在污染控制、城市规划和户外广告监管方面拥有更多权力,并拥有自己的保险办公室,
居民超过30万人但规模不足以被指定为特例市的城市,将被赋予“中核市”或chukaku shi(中核市)地位。目前共有36个中核市。
日本最大的城市,人口超过50万,被归类为政令指定都市或seirei shitei toshi(政令指定都市)。截至2006年,已有14个城市获得此地位(横滨、川崎、埼玉、千叶、静冈、名古屋、大阪、神户、京都、广岛、北九州、福冈、仙台和札幌),另外三个城市(堺、新潟和浜松)也计划被指定。
地方自治法第252条赋予指定都市在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单亲母亲等社会福利服务方面的更多权力。
指定都市进一步细分为区或ku(区)。区不被视为地方公共团体(第281.1条),主要存在是为了在更本地化的层面上履行最大城市政府的行政职能。
市町村和都道府县拥有独立的政府结构。市町村旨在提供大多数地方政府职能(第2.3条),而都道府县旨在为包含多个市町村的更大区域提供职能(第2.5条)。
市町村必须遵守都道府县的立法,任何违反都道府县立法的市町村行为都被视为无效(第2.16条)。
东京的中心区域划分为23个“特别区”或tokubetsu ku(特别区)。尽管名称具有误导性,但根据日本法律,这些“区”与普通城市非常相似;事实上,所有这些在英文中都称自己为“城市”。
ku这个名称来自二战前东京被并入城市时期。在1943年该城市被解散后,其大部分职能被移交给ku,而其他一些职能则被移交给都道府县或“都市”政府。
每个普通的当地公共实体都设有民选议会(議会 gikai)。在城镇和村庄,公民可以通过具有类似权力的全体会议(総会 sokai)进行直接治理。
地方立法采取条例(条例 jorei)的形式。条例具有法律效力,但服从于所有全国性法律,包括法律、内阁命令和部门命令。基于条例的立法是宪法第94条赋予地方政府的权利,其具体机制在地方自治法中规定。
公民有权向其市长或知事请愿制定新的条例或废除现有的条例。此类要求需要不少于该实体总投票人口五十分之一的签名(第74.1条)。
违反条例可处以最高两年监禁和/或一百万日元罚款(第14.3条)。
当地公共实体的首长(知事或市长)由其实体的居民选举产生,任期四年(第140条)。他们不能同时担任国家或地方立法者(第141条)或与当地公共实体签订合同的实体的官员(第142条)。
首长的主要职责在第149条中规定
- 向议会提交条例草案
- 编制和执行预算
- 征收税款、罚款和其他款项
- 审查会计
- 取得、管理和处置资产,包括公共设施
- 保存公文
- 其他行政职责
首长还可以制定与其列举职责相关的规章(規則 kisoku)。规章从属于条例(因此也从属于所有国家法律),违反规章可处以最高50,000日元的罚款(第15.2条)
首长还保留在某些情况下代表议会行事的保留权力(専決処分 senketsu shobun)
- 议会未能组成时
- 议会无法达到法定人数时
- 在紧急情况下没有足够的时间召开议会时
- 议会未能就必要行动通过决议时
根据这些保留权力采取的行动必须报告给议会下次会议,并且需要议会在当时批准才能保持有效(第179条)。
所有地方政府还设有一定数量的委员会(委員会 iinkai),负责某些事务。
市和县始终设有以下四个委员会
- 教育委员会
- 选举委员会
- 人事委员会
- 审计委员会
县和市通常还设有其他委员会。县通常设有负责警察监督的公共安全委员会和负责监督劳工问题的劳工委员会。
地方政府首长有权在几种情况下否决立法并将其退回议会(第166条及以下)。在以下情况下,首长_必须_否决立法
- 立法超出议会的权限或违反国家法律或议会规则
- 立法无法执行(例如,由于资金不足)
- 行政、防灾或疾病预防预算被降低或取消
首长还拥有对条例的制定或废止以及预算决议的酌情否决权。
否决后,议会必须再次审议并批准拟议立法。
相反,议会也有权对地方政府首长投不信任票。此类决议需要议会四分之三成员同意,并需有三分之二的法定人数出席。在通过此类决议后,政府首长有十天的时间解散议会。如果首长未能这样做,则该首长将在该期限结束时自动被免职(第178条)。
公民有几项列举的权利可以向地方政府请愿。
行动 | 对方 | 启动所需的签名 | 所需回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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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审计业务 | 审计委员会 | 投票人口的1/50 | 必须进行审计,并将结果公开 |
要求制定或废除条例(除征税或征收公共费用以外的条例) | 市长/知事 | 议会必须在20天内召开,并将条例提交议会 | |
要求罢免副市长、副知事、选举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或公共安全委员会委员 | 投票人口的1/3 | 需要出席议员的3/4同意,并需有2/3的法定人数 | |
要求解散议会 | 选举管理委员会 | 必须举行公投选举并获得多数批准 | |
要求罢免议员 | |||
要求罢免市长/知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