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法与政府/债务法
**债务**(从债权人角度看为saiken,从债务人角度看为saimu)是日本民法的主要组成部分之一。与财产权不同,债务的内容可以由当事人自由确定。民法主要关注的是设定当当事人之间没有选择特定规则时适用的默认规则。
债务的履行(bensai)通常会消灭债务。替代履行(daibutsu bensai)也是可能的。
履行通常必须是规定的义务的实际履行,但有两种情况下,履行准备工作,随后口头通知履行即可(第493条)
- 当债权人先前拒绝接受履行时
- 当债权人的合作对于履行是必要的
履行地点,除非另有约定,为
- 关于特定物交付的义务,为该物在义务开始时所在地;
- 其他义务,为债务人住所(第484条)。
履行的费用一般由债务人承担;但是,债权人必须承担因债权人变更住所而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第485条)。
履行后,履行方可以要求接受方出具收据(第486条)或返还任何证明义务的凭证(第487条)。
当债权人或受害人因债务人的过失受到损害时,法院可以将债权人/受害人的过失纳入损害赔偿金额的确定。在支付金钱债务时,债权人的过失可能完全免除债务人的责任(第418条)。该规则不适用于侵权行为索赔(见下文)。
合同的终止(kaiyaku)仅对未来有效。取消(kaijo)则追溯地取消合同的有效性。换句话说,取消使合同在法律上从未存在,而终止使合同不再存在,但维护终止之前存在的义务的有效性。
合同终止的约定罚金通常被视为最低预期补偿性损害赔偿,法院不能降低其金额(第420条)。
民法还创建了几类合同,并指定了适用于每类的默认规则。这些规则通常可以由当事人的明确协议取代。
当一方无偿地向另一方提供其财产,而另一方接受该提供时,就形成了赠与(贈与 zōyo)合同(第549条)。书面赠与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口头赠与合同可以在履行前随时由任何一方撤销(第550条)。
赠与人对赠与物的任何缺陷或任何部分赠与物的不存在不承担责任,除非赠与人知悉该事实但未告知受赠人(第551条)。
买卖(売買 baibai)是财产从一方转移到另一方,以换取付款(第555条)。
承揽(請負 ukeoi)是指一方完成特定任务,而另一方则为完成该任务向其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与委托的区别在于,承揽在任务完成并支付报酬后即告结束。
适用于委托的一般规则如下
- 报酬应在交付任务成果时支付,或者如果不需要交付,则在任务完成时支付(第 633 条)。
- 如果成果存在缺陷,委托人可以要求承揽人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除非缺陷不严重,修复需要付出不成比例的成本。委托人也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第 634 条)。如果缺陷妨碍合同目的实现,也可以作为合同解除的理由(第 635 条)。这些权利如果在交付(或如果不需要交付则在完成)后一年内未行使,则失效(第 637 条)。对于土地和建筑物,如果缺陷结构是用石头、砖、混凝土或金属建造的,期限延长至十年,如果用其他材料建造的,则为五年(第 638 条)。对已知但未告知的缺陷的责任不能通过合同放弃(第 640 条)。
- 在工作进行期间,委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必须向承揽人支付任何适用的损害赔偿(第 641 条)。
- 如果委托人破产,承揽人或破产管理人可以解除合同,在这种情况下,任何应付报酬和/或损害赔偿将从破产财产中支付(第 642 条)。
当一方将某些事项的处置委托给另一方,而另一方接受委托时,就会建立委托(委任 inin)。与承揽不同,委托不需要完成任何特定任务。
适用于委托的一般规则如下
- 委托本身并不需要任何报酬(第 648 条)。
- 受托人必须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履行其委托义务(第 644 条)。
- 受托人必须应委托人的要求向委托人报告(第 645 条)。
- 受托人有义务交付收到的物品,并转让委托人委托转让的权利(第 646 条)。
- 委托人有义务预付必要的费用(第 649 条),如果费用事后支付,则需支付该费用的法定利息,该利息可以抵销受托人应付委托人的款项(第 650 条)。
- 委托人还必须赔偿受托人在非过失情况下履行其委托义务时遭受的任何损失(第 650.3 条)。
- 委托可以由任何一方随时解除,但如果解除时间的选择对另一方不利,则解除方必须赔偿其损失(第 651 条)。委托还在一方死亡、破产或进入监护状态时自动终止(第 653 条)。
严格来说,纯粹的“委托”只能用于授权执行签订合同等法律行为。其他类型的委托被称为“准委托”,但适用的规则一般与纯粹的委托相同的。
原告的过失可以计入责任金额,但不是否认责任的依据(第 722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