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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法律与政府/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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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法律与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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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典Shoho(商法)[1]是日本六法之一,涉及企业的创建和运营。本章涵盖了2005年对商法典的修订,包括新公司法(新会社法 Shin-Kaisha-ho[2],其中大部分于2006年5月1日生效。除非另有说明,所有引用均来自商法典。

商法典主要适用于商人(商人 shonin)的经营活动和商业行为(商行為 shokoi)(第一条)。

商人分为两类:固有商人(固有の商人 koyu no shonin)和拟制商人(擬制商人 gisei shonin)(第四条)。

固有商人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1. 个人;无论是自然人还是公司。
  2. 从事商业行为(定义见下文)。
  3. 以自己的名义经营。这意味着公司是商人,但董事和雇员不是。

“拟制商人”类别通常适用于出售自己产品的农民和矿业公司。其他一些从事不严格视为“商业行为”的活动的公司,也可能因被组织为营利性公司而成为拟制商人。

商人需要向法务部(法務局 homukyoku)的地方法律事务局登记各种信息。例如,每个企业都必须登记其商号,以及其所有者和管理者的姓名和地址。这些登记形成了一份名为tokibo(登記簿)的企业公开记录。个人和公司都必须进行登记,尽管公司还有其他额外要求,详见下文。

商人可以选择其商号(商号 shogo)的自由度相当大,但有两个主要限制:公司必须在其商号中注明其法律分类,并且商号不得与其他人的商号相同或非常相似。

商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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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行为被定义为绝对商业行为(絶対的商行為 zettaiteki shokoi)、营业性商业行为(営業的商行為 eigyoteki shokoi)或附属商业行为(付属的商行為 fuzokuteki shokoi)。

绝对商业行为是指无论行为人是谁,都被解释为商业行为的行为。有四种基本类型(第501条)

  1. 买卖
  2. 签订销售合同
  3. 在市场上交换
  4. 与票据相关的行为(商业票据、发票等)

营业性商业行为是指只有当商人持续从事时才被视为商业行为。有十二种基本类型(第502条)

  1. 动产和不动产租赁
  2. 制造和生产
  3. 提供电力和燃气
  4. 运输
  5. 承包工程或劳务
  6. 出版、印刷和摄影
  7. 经营旅馆、餐馆或娱乐设施
  8. 货币兑换和其他银行业务
  9. 保险
  10. 接受存款
  11. 经纪
  12. 在商业行为中充当代理人

商人经营过程中从事的任何行为都被解释为附属商业行为(第503条)。

商业行为的特殊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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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可以是契约代理(締約代理商),代理人代表委托人签订合同,也可以是媒介代理(媒介代理商),委托人与代理人介绍的对方签订合同。

代理人的基本职责是

  • 将代表委托人签订的每笔交易通知委托人(第27条)
  • 避免从事与委托人相同的业务(第28.1条)

经纪人(仲立人 nakadachi-nin)被定义为作为多个商人之间中介的人(第543条)。经纪人与媒介代理人的区别在于,他们没有单一的委托人;相反,他们介绍两方,他们可能根本没有与这两方签订正式合同,然后从双方最终签订的合同中获得佣金。

经纪人的基本职责是

  • 保管在中介过程中使用的样品副本(第545条)
  • 为各方准备并提供一份包含各方姓名和地址的结约书(結約書 ketsuyakusho)(第546条)
  • 保存一本记录簿,其中包含每笔经纪交易各方的姓名和地址(第547条)

陆路和内河运输受商法典的商业行为条款管辖。承运人(運送人 unsonin)必须根据托运人(荷送人 niokurinin)的要求向托运人提供提单(貨物引換証 kabutsu hikikaesho)(第571条)。提单可以通过背书转让给第三方;提单持有人可以接受货物或要求停止发货或将发货物品退回发件人(第578条)。

专门有一章介绍海上运输(海商 kaisho)。商法典没有关于航空运输的特殊规则。

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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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法典》,公司有四种类型:合名会社gomei kaisha)、合资会社goshi kaisha)、合同会社godo kaisha)和株式会社kabushiki kaisha)。这四种都被视为法人。[在2006年之前,许多企业都是以有限会社yugen kaisha)的形式设立的,这是一种以德国有限公司(GmbH)为模型的有限责任公司;这些企业现在被称为特例有限会社tokurei yugen kaisha),通常被视为株式会社。]

前三种公司将在本节中进一步讨论,它们是合伙企业kumiai)这一普遍概念的不同变体。合伙人(shain)通过合同组建公司并提供其资本。

合名会社类似于英语国家中的普通合伙企业。如果公司无力偿还债务,合伙人各自对偿还这些债务负有个人责任。

合资会社类似于英语国家中的有限合伙企业。在合资会社中,至少有一位合伙人是有限合伙人(yugen sekinin shain)。有限合伙人不对公司的债务承担个人责任:他们仅对其投资额承担责任。

合同会社类似于美国的有限责任公司。每位合伙人都是有限合伙人,仅对其投资额承担责任。这是合同会社与其他合伙企业之间的一个重要区别:债权人只能指望收到投入公司的资本金额。

小型企业最有可能被组织成合伙企业;大型企业更有可能将其注册为株式会社。

公司(株式会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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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最主要的公司形式是株式会社,官方英文翻译为“商业公司”。株式会社受2005年《公司法》(Kaisha-ho)管辖,该法取代了许多以前适用于株式会社的《商法典》条款。本节中的所有引用均来自《公司法》。

组建株式会社需要至少一名发起人hokkinin)的服务。一般步骤如下

  1. 发起人准备公司章程teikan)并进行公证。
  2. 公司收到资本出资。通常,这些资金以现金支付给银行或信托公司(第34.2条)。也可以将财产赠予公司以换取股份,但这通常需要法院指定的评估师来确定出资的公允价值(第33条)。作为一般规则,此时必须发行至少四分之一的可发行股份(第37.3条),并且发起人必须至少持有1股股份。发行股份有两种不同的程序
    • 在发起人设立(hokki setsuritsu)中,发起人以其投资换取所有股份,然后直接任命公司董事(通常在公司章程中)。
    • 在募集设立(boshu setsuritsu)中,发起人至少持有1股股份,并将剩余股份提供给第三方。然后,初始股东召开创立股东大会soritsu sokai)选举董事。如果发起人是唯一的股东,发起人可以单独进行此操作(第25.1.1条)。
  3. 董事召开董事会并选举代表董事。
  4. 公司的组建在法务局登记,此时公司被视为合法成立(第49条)。

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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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必须包含五个要素(第27条)

  1. 公司的宗旨
  2. 公司的商号
  3. 总部的地址
  4. 最初投入公司的资本金额
  5. 发起人的姓名和地址

在2006年之前的法律下,可发行股份数量、拟发行股份数量和公告方式也需要在公司章程中规定。

株式会社的基本参与者是

  • 股东kabunushi) - 选举董事和公司监事,并批准重大交易
  • 董事torishimariyaku) - 负责公司运营的决策;选举代表董事
  • 代表董事daihyo torishimariyaku) - 代表公司并做出执行决策;大多数公司有一到三位代表董事,但理论上数量不受限制
  • 公司监事kansayaku) - 监督董事的行为

董事和公司监事的数量取决于公司的性质。

类型 描述 董事 公司监事
特例有限会社 2006年5月之前作为有限会社存在的公司 一名 监事可选
大型公司 资本超过5亿日元或负债超过20亿日元 至少三名 至少三名委员会制度。还需要外部会计审计师。
封闭公司 对所有类别股份的转让有限制的公司,大型公司除外 至少一名 无要求;可以有公司监事或委员会制度
小型公司 所有其他公司 至少三名 至少一名

日本公司通常没有独立的高管;社长(shacho)通常是代表董事,负责监督多位部长(bucho)。

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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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可以由以下人员召开

  1. 代表董事,提前两周通知股东
  2. 持有已发行股份总数3%或以上的一名或多名股东,要求代表董事召开会议;如果董事不予遵守,法院可以命令召开会议(第297条)
  3. 全体股东(第300条)

派生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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骚扰股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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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被称为骚扰股东者sokaiya)的人购买公司的小额股份,然后通过威胁破坏股东大会,例如指控管理层有不正当行为、质疑商业判断等方式向管理层勒索钱财。

《公司法》将骚扰股东者的行为定为犯罪。最高刑罚为(第970条)

  • 骚扰股东者:5年监禁和/或500万日元罚款
  • 向骚扰股东者支付钱财的管理人员或雇员:3年监禁或300万日元罚款

骚扰股东者还必须将勒索的金额返还给公司(第120条)。

股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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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司发行股票证书,则在相应的证书发行之前进行的任何股份转让都不能对公司主张(第128.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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