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加拿大刑法判决/罪行/持有限制或禁止枪支

来自维基教科书,开放的书籍,开放的世界
持有限制或禁止枪支
s. 95 of the Crim. Code
选择/认罪
检察官选择混合
管辖权省级法院
高等法院法官 + 陪审团 (I)
高等法院陪审团 + 陪审团 (I) (536(2))
最高刑罚1年监禁或$5,000罚款
可公诉罪的处罚
最低刑罚3年监禁(首次) 5年监禁(二次或多次)
最高刑罚10年监禁
参考文献
罪行要素
判决原则
判决摘要

持有禁止或限制枪支和弹药
95. (1) 除第(3)款规定外,任何人如果在任何地方持有装载的禁止枪支或限制枪支,或者持有未装载的禁止枪支或限制枪支以及能够在该枪支中发射的易于取用的弹药,除非该人是该枪支在该地点持有的授权人或持有人。

(a) 授权书或许可证,允许其在该地点持有该枪支;以及
(b) 该枪支的登记证书。


惩罚
惩罚

(2) 任何犯有第(1)款所述罪行的人

(a) 犯有可公诉罪,可处以不超过10年的监禁;或

(b) 犯有经简易程序审判可处以刑罚的罪行。
...
R.S., 1985, c. C-46, s. 95; 1991, c. 28, s. 8, c. 40, ss. 9, 37; 1993, c. 25, s. 93; 1995, c. 39, s. 139; 2008, c. 6, s. 8.


CCC

强制性最低刑罚于2008年5月1日生效。此规定不适用于修正案生效前发生的罪行。后续罪行包括根据第85、95、96、98、98.1、99、100、102或103条的任何定罪。

适用范围

[编辑 | 编辑源代码]
参见加拿大刑法判决/罪行/武器罪行

与所有强制性最低刑罚一样,最低刑罚是“膨胀的下限”,它为“最优”犯罪者设定了最低惩罚。[1]

“持有装载的枪支本身就是危险的。当这些武器被允许出现在社区时,死亡和严重伤害实际上触手可及,只需一个冲动和一次扣动扳机。[2]

  1. R. v. Morrisey, 2000 SCC 39, [2000] 2 SCR 90, at para 75
  2. R. v. Chin, 2009 ABCA 226 (CanLII) at para. 10

加重因素

  • 枪支类型(特别是其危险程度)
  • 该枪支被盗或序列号被移除
  • 附近有儿童
  • 附近有毒品
  • 有毒品交易或有组织犯罪的迹象

减轻因素

  • 认罪
  • 悔恨
  • 没有犯罪前科

附带命令

[编辑 | 编辑源代码]
  • 武器禁令
  • 没收枪支(如果被警方查获)
  • DNA命令
[编辑 | 编辑源代码]
  • 不得持有武器、弹药或爆炸物


华夏公益教科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