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刑法/罪行/携带隐蔽武器
外观
携带隐蔽武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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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90 of the Crim. Code | |
选择 / 认罪 | |
检察官选择 | 混合罪 |
管辖权 | 省级法院 高等法院法官 + 陪审团 (I) 高等法院陪审团 + 陪审团 (I) (536(2)) |
简易程序处置 | |
可用处置 | 免罪 (730) 缓刑 (731(1)(a)) |
最高刑期 | 6 个月监禁或 5,000 美元罚款 |
公诉程序处置 | |
可用处置 | 与简易程序相同 |
最高刑期 | 5 年 |
参考文献 | |
犯罪构成要件 量刑原则 量刑摘要 | |
携带隐蔽武器
90. (1) 任何人携带武器、违禁装置或任何违禁弹药隐蔽,除非该人根据《枪支法》获准携带隐蔽,否则即属犯罪。– CCC
除了管辖权、时间和身份的基本要素外,检察官还应证明以下内容
- 被告人拥有某项物品
- 该物品是第二条定义的武器、违禁装置或违禁弹药
- 被告人知道该物品是武器、违禁装置或违禁弹药
- 该物品被被告人隐蔽
- 被告人有意隐蔽该物品
隐蔽
必须证明被告人隐藏了该物品,以防止其被发现,并且他知道该物品是武器。
根据《枪支法》规定将枪支存放在指定位置不被视为隐蔽。 [1]
- ↑ R. v. Felawka, [1993] 4 S.C.R. 199 1993 CanLII 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