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刑事判刑/罪行/武器贩运
武器贩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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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99 of the Crim. Code | |
选举/认罪 | |
检察官选举 | 可公诉罪 |
管辖权 | 省级法院 最高法院法官 + 预审(I) 最高法院陪审团 + 预审(I) (536(2)) |
可公诉罪处置 | |
可用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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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限度 | 1 年监禁(非枪支)3 年监禁(首次) 5 年监禁(第二次或更多次) |
最高限度 | 10 年监禁 |
参考资料 | |
罪行要素 判刑原则 判刑摘要 | |
武器贩运
99. (1) 任何人犯有罪行,即
- (a) 制造或转让,无论是否出于报酬,或
- (b) 提供在与
禁止枪支、受限枪支、不受限枪支、禁止武器、受限武器、禁止装置、任何弹药或任何禁止弹药相关的方面进行(a)段提到的任何事情,明知自己无权根据《枪支法》或任何其他议会法案或根据任何议会法案制定的任何法规行事。
处罚 - 枪支
(2) 根据(1)款犯有罪行的人,当所涉物品为禁止枪支、受限枪支、不受限枪支、禁止装置、任何弹药或任何禁止弹药时,犯有可公诉罪,可处以不超过 10 年的监禁,最低刑期为监禁
- (a) 首次犯罪:三年;以及
- (b) 第二次或后续犯罪:五年。
处罚 - 其他情况
(3) 在任何其他情况下,根据(1)款犯有罪行的人,犯有可公诉罪,可处以不超过 10 年的监禁,最低刑期为一年。
R.S., 1985, c. C-46, s. 99; 1995, c. 39, s. 139; 2008, c. 6, s. 10, 2015, c. 27, s. 23.
为武器贩运目的而持有
100. (1) 任何人犯有罪行,即持有禁止枪支、受限枪支、不受限枪支、禁止武器、受限武器、禁止装置、任何弹药或任何禁止弹药,目的是为了
- (a) 转让,无论是否出于报酬,或
- (b) 提供转让,
明知自己无权根据《枪支法》或任何其他议会法案或根据任何议会法案制定的任何法规转让。
处罚 - 枪支
(2) 根据(1)款犯有罪行的人,当所涉物品为禁止枪支、受限枪支、不受限枪支、禁止装置、任何弹药或任何禁止弹药时,犯有可公诉罪,可处以不超过 10 年的监禁,最低刑期为监禁
- (a) 首次犯罪:三年;以及
- (b) 第二次或后续犯罪:五年。
处罚 - 其他情况
(3) 在任何其他情况下,根据(1)款犯有罪行的人,犯有可公诉罪,可处以不超过 10 年的监禁,最低刑期为一年。
R.S., 1985, c. C-46, s. 100; R.S., 1985, c. 11 (1st Supp.), s. 2, c. 27 (1st Supp.), ss. 14, 203, c. 27 (2nd Supp.), s. 10, c. 1 (4th Supp.), s. 18(F); 1990, c. 16, s. 2, c. 17, s. 8; 1991, c. 40, s. 12; 1992, c. 51, s. 33; 1995, c. 22, ss. 10, 18(F), c. 39, s. 139; 1996, c. 19, s. 65; 2008, c. 6, s. 11, 2015, c. 27, s. 24.
未经授权转让
101. (1) 任何人犯有罪行,即转让禁止枪支、受限枪支、不受限枪支、禁止武器、受限武器、禁止装置、任何弹药或任何禁止弹药给任何人,但根据《枪支法》或任何其他议会法案或根据议会法案制定的任何法规授权除外。
处罚
(2) 根据(1)款犯有罪行的人
- (a) 犯有可公诉罪,可处以不超过五年的监禁;或
- (b) 犯有可判处简易判决的罪行。
R.S., 1985, c. C-46, s. 101; 1991, c. 40, s. 13; 1995, c. 39, s. 139, 2015, c. 27, s. 25.
– C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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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器禁令
- 没收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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