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加拿大刑法/罪行/疏忽使用或储存枪支

来自维基教科书,开放的书籍,开放的世界
疏忽使用或储存枪支
s. 86 of the Crim. Code
选举/认罪
皇室选举混合罪
管辖权省级法院
最高法院法官 + 初审 (I)
最高法院陪审团 + 初审 (I) (536(2))
简易程序处罚
可获得处罚无罪释放 (730)

缓刑 (731(1)(a))
罚款 (734)
罚款 + 缓刑 (731(1)(b))
监禁 (718.3, 787)
监禁 + 缓刑 (731(1)(b))
监禁 + 罚款 (734)

有条件刑期 (742.1)
最高限度6 个月监禁或 $5,000 罚款
可公诉程序处罚
可获得处罚与简易程序处罚相同
最高限度2 年(第一次)
5 年(第二次或更多次)
参考文献
犯罪要素
量刑原则
量刑摘要

疏忽使用枪支等
86. (1) 任何人无正当理由以疏忽的方式或未采取合理预防措施以确保他人安全,使用、携带、操作、装运、运输或储存枪支、禁用武器、限制武器、禁用装置或任何弹药或禁用弹药,即构成犯罪。
违反储存条例等
(2) 任何人违反根据《枪支法》第 117(h) 款制定的关于枪支和限制武器的储存、操作、运输、装运、展示、广告和邮购销售的条例,即构成犯罪。
...


CCC

犯罪证明

[编辑 | 编辑源代码]

证明要素

[编辑 | 编辑源代码]
  1. 被告人身份
  2. 事件日期和时间
  3. 管辖权 (包括地区和省份)
  4. ♰ 被告人携带、操作、装运、运输或储存物品
  5. ♰ 该物品是枪支、禁用武器、限制武器、禁用装置或任何弹药或禁用弹药
    (见 枪支: 有枪管的武器,能够造成严重人身伤害或死亡)
  6. ♰ 该物品以不安全或疏忽的方式储存,并且没有采取任何合理预防措施以确保他人安全 (例如,没有扳机锁,不在枪套中,已装弹)
    1. ♰ 在这种情况下,与一个谨慎的普通人应尽的注意义务明显偏离

呈堂证物

[编辑 | 编辑源代码]
  • 枪支、装置或弹药
  • 任何其他相关物品,例如枪套或扳机锁等

“储存”不需要武器放置的意图是“长期或永久储存”。它可以包括暂时隐藏枪支。[1]

违反《枪支法》的条例并不一定导致根据第 86(1) 条定罪。[2]


  1. R v Carlos 2002 SCC 35
    R. v. Critch, 2012 CanLII 17795 (NL PC) -- 武器在床底下存放了 1 小时
  2. R v Gorr [2003] OJ No. 3252 (Ont. CJ)

注意义务

[编辑 | 编辑源代码]

第 86(1) 条对被告人储存枪支和弹药施加“特定而严格的注意义务”。[1]

皇室必须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与一个谨慎的普通人应尽的注意义务明显偏离”。[2]

但是,即使与应尽的注意义务明显偏离,如果“采取了合理预防措施”或存在其他疑点,那么法院必须宣告无罪。[3] 法院还必须确信,被告人没有采取足够的“预防措施以避免风险的产生”,并且被告人具有“能力……在该情况下达到一个谨慎的普通人应尽的注意义务的标准”,但未能做到。[4]

在客观评估注意义务标准时,要考虑被告人在该情况下能力以及“被告人控制或弥补其……无能为力的能力”。[5]

与需要注意义务标准的罪行不同,如果其他方面已构成罪行,则没有尽职辩护。

违反注意义务的罪行不需要纯粹的主观意图。[6] 它们只需要“证明对禁止后果的意图或实际预见”。[7]


  1. R v Finlay 1993 CanLII 63 (SCC), (1993) 83 CCC (3d) 513 (“议会认为所有拥有或使用枪支的人员都有义务承担特定而严格的注意义务。”)
  2. Optimum Insurance Co. v. Donovan 2009 NBCA 6 at 40
  3. R v Finlay, 1993 CanLII 63 (SCC) 引用 R. v. Gosset 1993 CanLII 62 (SCC), (1993), 83 C.C.C. (3d) 494 (S.C.C.)
  4. R v Finlay, supra, (“对被告人采取的预防措施是否足以避免风险的产生,或者被告人是否有能力在该情况下达到一个谨慎的普通人应尽的注意义务的标准,对此存在合理怀疑”)
  5. R v Finlay, supra
  6. R. v. Naglik, 1993 CanLII 64 (SCC), [1993] 3 S.C.R. 122 at 33
  7. R v J.F. 2008 SCC 60 at 7

传统辩护

[编辑 | 编辑源代码]
  • 持有 - 如果武器不是在被告人实际持有中发现的,通常可以辩称被告人不知道该武器,因此没有共同或推定持有。

典型动议和命令

[编辑 | 编辑源代码]
  • 第 486.2(2) 或 486.2(4) 条规定,要求进行私人证词
  • 第 486.3(2) 条规定,禁止交叉询问
  • 第 486.5(1) 或 (2) 条规定,发布禁令
  • 残疾人(第 715.2 条)或 18 岁以下人士(第 715.1 条)提供的视频记录证据


华夏公益教科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