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刑法/犯罪/毒品贩运
外观
毒品贩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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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条,《管制药物和物质法》 | |
选举/认罪 | |
选举 | 混合/可公诉(变化) |
管辖权 | 省级法院 高级法院法官 + 初审调查(公诉) 高级法院陪审团 + 初审调查(公诉) |
简易处置 | |
可用的处置 | 根据附表变化 |
最低 | 根据附表变化 |
最高 | 根据附表变化 |
可公诉处置 | |
可用的处置(公诉) | 根据附表变化 |
最低(公诉) | 根据附表变化 |
最高(公诉) | 根据附表变化 |
参考资料 | |
罪行要素 量刑原则 判决摘要 | |
贩运物质
5. (1) 不得任何人贩运附表 I、II、III 或 IV 中列出的物质,或贩运任何人声称或表现为上述物质的任何物质。为贩运目的而持有
(2) 不得任何人为贩运目的持有附表 I、II、III 或 IV 中列出的物质。
– CDSA
为贩运目的而持有[1]
除了时间和日期、身份和管辖权等基本要素外,检方还必须证明以下要素:
贩运
除了时间和日期、身份和管辖权等基本要素外,检方还必须证明以下要素:
- 被告贩运某种物质
- 该物质是附表 I 至 V 的管制物质
资料来源
- ↑ R. v. Chan, 2003 CanLII 52165 (ON CA), (2003), 18 C.R. (6th) 322 at 30 to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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