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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刑法/犯罪/毒品贩运

来自维基教科书,开放的书籍,开放的世界
毒品贩运
第 5 条,《管制药物和物质法》
选举/认罪
选举混合/可公诉(变化)
管辖权省级法院
高级法院法官 + 初审调查(公诉)
高级法院陪审团 + 初审调查(公诉)
简易处置
可用的处置根据附表变化
最低根据附表变化
最高根据附表变化
可公诉处置
可用的处置(公诉)根据附表变化
最低(公诉)根据附表变化
最高(公诉)根据附表变化
参考资料
罪行要素
量刑原则
判决摘要

贩运物质
5. (1) 不得任何人贩运附表 I、II、III 或 IV 中列出的物质,或贩运任何人声称或表现为上述物质的任何物质。

为贩运目的而持有
(2) 不得任何人为贩运目的持有附表 I、II、III 或 IV 中列出的物质。


CDSA

证明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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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贩运目的而持有[1]
除了时间和日期、身份和管辖权等基本要素外,检方还必须证明以下要素:

  1. 持有物质(知识、同意、控制)
    1. 必须知道该物质的非法性质
  2. 该物质是《管制药物和物质法》下的管制物质(分析证书、保管链、发现的数量)
  3. 被告知道(或相信)该物质的性质
  4. 持有物质未经授权
  5. 被告意图贩运该物质

贩运
除了时间和日期、身份和管辖权等基本要素外,检方还必须证明以下要素:

  1. 被告贩运某种物质
  2. 该物质是附表 I 至 V 的管制物质

资料来源

  1. R. v. Chan, 2003 CanLII 52165 (ON CA), (2003), 18 C.R. (6th) 322 at 30 to 32

典型动议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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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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