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刑法/罪行/毒品持有
外观
毒品持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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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条 受控药物和物质法 | |
选择/认罪 | |
选择 | 简易程序(<1g R 或 10g M) 混合程序 |
管辖权 | 省法院 高等法院法官 + 公共检察官(起诉) 高等法院陪审团 + 公共检察官(起诉) |
简易程序处罚 | |
可供处罚 | 无罪释放 缓刑 |
最高刑罚 | 不一而足 |
起诉程序处罚 | |
可供处罚 | 无罪释放 缓刑 |
最高刑罚 | 不一而足 |
参考资料 | |
罪行要素 量刑原则 量刑摘要 | |
这涉及到持有毒品供个人使用。有关与持有毒品供贩卖有关的指控,请参阅毒品贩卖。
持有物质
4. (1) 除根据条例授权外,任何人不得持有附表 I、II 或 III 中的物质。获取物质
(2) 任何人不得寻求或获取
- (a) 附表 I、II、III 或 IV 中的物质,或
- (b) 从执业医师处获取附表 I、II、III 或 IV 中的物质的授权,除非该人向执业医师披露在过去三十天内从任何其他执业医师处获取上述附表中所有物质和获取此类物质的授权的相关信息。
– CDSA
- 被告人身份
- 事件发生的时间和地点
- 管辖权(包括区域和省份)
- 持有物质(知情、同意、控制)
- 物质是CDSA 下的受控物质(分析证书、持有链、发现的量)
- 持有物质未经授权
作为持有证据的一部分,被告人必须知晓麻醉品。[1] 然而,不必知道具体毒品类型,只需知道它是非法的即可。[2]
- 微不足道
- 禁止公众进入法庭(第 486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