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刑事判决/罪行/毒品贩运(附表四)
外观
毒品贩运(附表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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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条 的《管制药物和物质法》 | |
选举/认罪 | |
选举 | 混合 |
管辖权 | 省级法院 最高法院法官 + PI (起诉) 最高法院陪审团 + PI (起诉) |
简易处置 | |
可用处置(简易) | 无罪释放 缓刑 |
最低 | 不适用 |
最高 | 1 年监禁 |
可起诉处置 | |
可用处置 | 无罪释放 缓刑 |
最低 | 不适用 |
最高 | 3 年监禁 |
参考文献 | |
罪行要素 判决原则 判决摘要 | |
相关罪行 | |
贩运(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 | |
贩运物质
5. (1)任何人不得贩运附表一、二、三或四中的任何物质,也不得贩运任何人声称或将其视为该物质的任何物质。
(2)任何人不得为了贩运目的而持有附表一、二、三或四中的任何物质。
处罚
(3)违反第 (1) 或 (2) 款的任何人
...<brP>
- (c) 罪行的对象为附表四中的任何物质,
- (i) 犯有可起诉罪,可处以不超过三年监禁,或
- (ii) 犯有简易罪,可处以不超过一年监禁。
...
解释
(5) 在对第 (1) 款项下的罪行适用第 (3) 或 (4) 款时,对附表一、二、三或四中物质的引用包括对任何人声称或将其视为该附表中物质的任何物质的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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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DSA
- 有关毒品罪行的原则,请参阅毒品罪行
被发现贩运附表四中的管制物质(例如巴比妥类药物和类固醇)的罪犯,可处以最高 3 年监禁的可起诉罪,或处以最高 12 个月监禁的简易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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