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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刑事判决/罪行/毒品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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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持有
第 4 条,《受控药物和物质法》
选举/认罪
选举简易程序(<1g R 或 10g M)
混合罪
管辖权省级法院
高级法院法官 + 预审(起诉)
高级法院陪审团 + 预审(起诉)
简易程序处置
可用处置无罪释放

缓刑
罚款
罚款 + 缓刑
监禁
监禁 + 缓刑(第 731(1)(b) 条
监禁 + 罚款

有期徒刑
最高刑期各不相同
可公诉罪处置
可用处置无罪释放

缓刑
罚款
罚款 + 缓刑
监禁
监禁 + 缓刑(第 731(1)(b) 条
监禁 + 罚款

有期徒刑
最高刑期各不相同
参考资料
罪行要素
量刑原则
量刑摘要

持有物质
4. (1) 除法规授权外,任何人不得持有附表一、二或三中列明的物质。
获取物质
(2) 任何人不得寻求或获得

(a) 附表一、二、三或四中列明的物质,或
(b) 从执业医师处获得附表一、二、三或四中列明的物质的授权

除非该人在向执业医师披露其在过去 30 天内从任何其他执业医师处获取上述附表中列明的物质以及获得该物质的授权的详情。
处罚
(3) 任何违反本条 (1) 款的人,如果该罪行的主题是附表一中列明的物质,

(a) 犯可公诉罪,可处以不超过七年的监禁;或
(b) 犯可判处简易程序罪,可处以
(i) 首次违反本条款,可处以不超过一千元的罚款,或不超过六个月的监禁,或两者并处;以及
(ii) 再次违反本条款,可处以不超过两千元的罚款,或不超过一年的监禁,或两者并处。

处罚
(4) 除本条 (5) 款规定外,任何违反本条 (1) 款的人,如果该罪行的主题是附表二中列明的物质,

(a) 犯可公诉罪,可处以不超过五年减一天的监禁;或
(b) 犯可判处简易程序罪,可处以
(i) 首次违反本条款,可处以不超过一千元的罚款,或不超过六个月的监禁,或两者并处;以及
(ii) 再次违反本条款,可处以不超过两千元的罚款,或不超过一年的监禁,或两者并处。

处罚
(5) 任何违反本条 (1) 款的人,如果该罪行的主题是附表二中列明的物质,且数量不超过附表八中该物质的设定数量,则犯可判处简易程序罪,可处以不超过一千元的罚款,或不超过六个月的监禁,或两者并处。
处罚
(6) 任何违反本条 (1) 款的人,如果该罪行的主题是附表三中列明的物质,

(a) 犯可公诉罪,可处以不超过三年的监禁;或
(b) 犯可判处简易程序罪,可处以
(i) 首次违反本条款,可处以不超过一千元的罚款,或不超过六个月的监禁,或两者并处;以及
(ii) 再次违反本条款,可处以不超过两千元的罚款,或不超过一年的监禁,或两者并处。

处罚
(7) 任何违反本条 (2) 款的人,

(a) 犯可公诉罪,可处以
(i) 不超过七年的监禁,如果该罪行的主题是附表一中列明的物质,
(ii) 不超过五年减一天的监禁,如果该罪行的主题是附表二中列明的物质,
(iii) 不超过三年的监禁,如果该罪行的主题是附表三中列明的物质,或
(iv) 不超过十八个月的监禁,如果该罪行的主题是附表四中列明的物质;或
(b) 犯可判处简易程序罪,可处以
(i) 首次违反本条款,可处以不超过一千元的罚款,或不超过六个月的监禁,或两者并处;以及
(ii) 再次违反本条款,可处以不超过两千元的罚款,或不超过一年的监禁,或两者并处。

数量的确定
(8) 为了本条 (5) 款和附表八的目的,物质的数量是指包含可检测数量的物质的任何混合物或物质的全部数量,或任何植物的全部数量。


《受控药物和物质法》

附表一:海洛因、可卡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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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洛因
海洛因被认为是最危险的毒品之一。它被视为非常严重,通常会受到最严厉的处罚。

可卡因

附表二:大麻、大麻树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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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犯者通常会获得无罪释放或罚款。如果犯罪者的背景表明需要康复,则可以判处缓刑。

如果有相关的先前记录,可能会判处短期监禁。

附表三:安非他明、迷幻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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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四:巴比妥类药物、苯二氮卓类药物、类固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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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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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NA 令
  • 武器禁令

另请参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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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公益教科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