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加拿大刑法/罪行/贩毒

来自维基教科书,开放的书籍,开放的世界
贩毒
第 5 条 《管制药物和物质法》
选举/认罪
选举混合/可公诉(不固定)
管辖权省级法院
高等法院法官 + PI(公诉)
高等法院陪审团 + PI(公诉)
简易处罚
可用的处罚根据附表而变化
最低根据附表而变化
最高根据附表而变化
可公诉的处罚
可用的处罚(公诉)根据附表而变化
最低(公诉)根据附表而变化
最高(公诉)根据附表而变化
参考文献
罪行要素
量刑原则
判决摘要

贩运物质
5. (1)任何人不得贩运附表一、二、三或四中的物质,也不得贩运任何人声称或宣称是上述物质的任何物质。

为贩运目的而持有
(2)任何人不得为贩运目的而持有附表一、二、三或四中的物质。


CDSA

证明罪行

[编辑 | 编辑源代码]

为贩运目的而持有[1]
除了时间和日期、身份和管辖权等基本要素外,皇冠还必须证明以下要素:

  1. 持有物质(知情、同意、控制)
    1. 必须知道该物质的非法性质
  2. 该物质是CDSA 下的管制物质(分析证书、持有链、发现的量)
  3. 被告知道(或相信)该物质的性质
  4. 持有物质未经授权
  5. 被告有意贩运该物质

贩运
除了时间和日期、身份和管辖权等基本要素外,皇冠还必须证明以下要素:

  1. 被告正在贩运物质
  2. 该物质是附表一到五的管制物质

来源

  1. R. v. Chan, 2003 CanLII 52165 (ON CA), (2003), 18 C.R. (6th) 322 at 30 to 32

典型动议和命令

[编辑 | 编辑源代码]

典型辩护

[编辑 | 编辑源代码]

另请参阅

[编辑 | 编辑源代码]
华夏公益教科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