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刑法/罪行/贩毒
外观
(重定向自 加拿大刑法/罪行/贩毒(附表一))
贩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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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条 《管制药物和物质法》 | |
选举/认罪 | |
选举 | 混合/可公诉(不固定) |
管辖权 | 省级法院 高等法院法官 + PI(公诉) 高等法院陪审团 + PI(公诉) |
简易处罚 | |
可用的处罚 | 根据附表而变化 |
最低 | 根据附表而变化 |
最高 | 根据附表而变化 |
可公诉的处罚 | |
可用的处罚(公诉) | 根据附表而变化 |
最低(公诉) | 根据附表而变化 |
最高(公诉) | 根据附表而变化 |
参考文献 | |
罪行要素 量刑原则 判决摘要 | |
贩运物质
5. (1)任何人不得贩运附表一、二、三或四中的物质,也不得贩运任何人声称或宣称是上述物质的任何物质。为贩运目的而持有
(2)任何人不得为贩运目的而持有附表一、二、三或四中的物质。
– CDSA
为贩运目的而持有[1]
除了时间和日期、身份和管辖权等基本要素外,皇冠还必须证明以下要素:
- 持有物质(知情、同意、控制)
- 必须知道该物质的非法性质
- 该物质是CDSA 下的管制物质(分析证书、持有链、发现的量)
- 被告知道(或相信)该物质的性质
- 持有物质未经授权
- 被告有意贩运该物质
贩运
除了时间和日期、身份和管辖权等基本要素外,皇冠还必须证明以下要素:
- 被告正在贩运物质
- 该物质是附表一到五的管制物质
来源
- ↑ R. v. Chan, 2003 CanLII 52165 (ON CA), (2003), 18 C.R. (6th) 322 at 30 to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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